1.报价单位在报价前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元)报价保证金(货款不能作为报价保证金)。 2.开标时,报价方因价格录入错误,取消报价价格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3.通知中标后,供方提出因技术偏离等原因,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4.因生产调整品牌、指标、要求、交货期等信息,供方中标后,取消报价价格的。因我方原因的不予以处罚;因供方原因的,首次处罚1万元整,并暂停投标1个月;第二次处罚报价保证金的一半,并暂停投标3个月;第三次及以上处罚全额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5.通知供方中标后,中标供方拒绝执行,将处罚全部报价保证金,并暂停投标半年。(特殊情况除外) 6.合同保证金规定如下:①上年度合同量金额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100万,收取5万元;②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新供方合同金额 100 万≤合同金额<300万,收取 10万元;③上年度合同量金额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新供方 300 万≤合同金额<1000万收取30万元;④上年度合同量金额≥1000万,收取50万;新供方≥1000 万收取 50 万元。不能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扣除合同保证金。 7.保证金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雀儿山支行,单位: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帐号:********,财务电话:****。 8.产品包装方式:(1)标准吨袋包装;所有类型外包装(含外吨袋),必须注明产品的供应单位、产品名称(必须与合同名称一致)、单重、收货单位、生产日期,合同中注明牌号、规格型号的也须注明。(2)吨袋材质必须使用纯新料,每条重量在3Kg以上,吊带须为双层车缝且贯穿吨袋底部。如包装未达要求需要处理的,处理费用由供方承担。(3)每车另外配吨袋包装袋2条,费用由供方承担。 9.交货时间:要求****前到货。 10.质量技术标准要求:其中(%):Ti=25.0~35.0,Al≤8.5,Si≤5.0,P≤0.07,S≤0.04,C≤0.20,Cu≤0.20,Mn≤2.5,H2O≤0.2。若Ti:25~35%,以钛含量除以25再乘以磅单重量作为结算重量,如Ti>35%,按35%计算;如Ti<25%,每减0.01%,扣款6元/吨;Al、Si、Mn、H2O每增0.01%,扣款1元/吨;P、S、C、Cu每增0.01%,扣款5元/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Ti<23%或Ti>39%、Al>10.5%、Si>6.5%、P>0.10%、S>0.08%,C>0.25%,Cu>0.28%,Mn>3.5%,经需方同意可办理让步接收,否则退货。 11.粒度要求:10~60mm,其中小于10mm不超过总量的5%,大于60mm不超过总量的5%。若粒度超标,超出部分,根据需方出具的检(化)验报告单进行扣除50%重量。 12.以上报价为含税包到广西钢铁价,执行一票结算(税率13%);需方有权选择付款方式:1.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收款账户已开通相应结算方式的接收功能;2.现款支付;3.如需方以3个月以下商业汇票(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或者现款支付,供方应按需方执行的贴现利率给予现金折扣,该现金折扣不得冲减结算开票金额;以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等方式支付的,供方在收到信用证、供应链金融工具后,180天内可向相关银行提出融资需求,银行利息及手续费由供方支付。 13.运输车辆排放阶段要求:国五或国六。 14.咨询电话:0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