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智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材料与智能制造产业中心勘察、设计-合同
甘肃兰州2026年01月30日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岩土工程勘察]
工程名称: 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 业园区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材料与智 制造产业中心
勘察、设计( 标段: 勘察 )
工程地点:兰州市****
合同编号:****
勘察证书等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工程测量乙级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勘察人: 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点击登录查看
勘察人: 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智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材料与智能制造产业中心勘察、设计(一标段:勘察)岩土工程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 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智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材料与智能制造产业中心勘察、设计(一标段: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兰州市****
1.3工程规模、特征:该项目位于示范区****
1.4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
1.6承接方式:招投标
1.7预计勘察工作量:详见《勘察纲要》,勘察人需将《勘察纲要》加盖公章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收集。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2026 年 01 月 23 日开工,2026 年 02 月 10 日前提交勘察报告,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由勘察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顺延工期,发包人书面回复同意的,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本工程勘察费用为¥429400.00 元(大写:肆拾贰万玖仟肆佰元整),以上费用包含人工费、交通费、机械费、检测费、文本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以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勘察人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勘察成果资料,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工程勘察费用的 80%,即: ¥343520.00,大写: 叁拾肆万叁仟伍佰贰拾元整;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工程勘察费的 20%,即: ¥85880.00,大写:捌万伍仟佰捌拾元整。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本工程勘察费用前,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勘察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不符或发票无法正常使用及勘察人迟延或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由勘察人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
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
2
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
沟渠以及提供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
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
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
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
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
工作量支付勘察费。发包人不得以该项目取消、终止、中止、未竣工验收、未审
计等为由,对该项目实际已经发生的勘察费的支付提出抗辩。
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
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
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
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
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千分之一计算加班费。
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
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
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10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
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
完善使其达 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
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
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总金额的 5%的赔偿金,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
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
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
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 勘察人负责勘察现场的安全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5.2.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工期按实
际工日顺延。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
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发包人
按照勘察人实际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结算。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
应减收勘察费千分之一。
6.6 勘察人在勘察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事件的,由勘察人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 。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发包
人、勘察人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因提起诉讼(仲裁)产生的律师费、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
费、执行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4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_捌_份,发包人_肆_份、勘察人_肆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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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家级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智造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新材料与智能制造产业中心勘察》项目工程勘察合同签字页:
注:本合同签署页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
发包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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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人名称:
兰州交大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唐勇军印
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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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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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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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梁君昊
经办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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