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鱼山路26号清理危树)
山东青岛2026年01月30日
# 服务合同
## 合同编号:
### 甲方(委托方)
-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 住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荣成路
- 法定代表人:韩波
- 委托代理人:李华东
- 联系方式:0532 - ****
-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荣成路7号
- 电话:0532 - ****
- 传真:0532 - ****
- 电子信箱:****@163.com
### 乙方(受托方)
- 名称:山东新玛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
- 法定代表人:董瑞满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18号
- 电话:****
- 传真:/
- 电子信箱:****@qq.com
第1页/共6页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金口路社区****危死树清除事宜 委托乙方提供 危树清除以及清运等服务等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1.1 服务对象名称: 金口路社区
1.2 服务对象位置(或范围): 金口路社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以下服务事项:
院内危死树清除清运服务
3.1 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为 3日,自 2026 年 2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2 月 7 日止(首尾日均包括在内)。
本合同期限届满,如需续签,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3.2 双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服务项目交接手续,并签订书面交接合同。
4.1 甲方对乙方的服务方案享有审查权、知情权,服务质量的评分权、监督权;对乙方的服务成果享有验收权、异议权。
4.2 为达成合同目的,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5.1 在满足甲方合同需要的基础上,乙方可以自行开展服务活动,安排服务时间和休息时间。
5.2 乙方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资料及相关信息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5.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制定服务方案,公布服务费用开支明细,保管服务档案,接受甲方监督等。
5.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乙方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2页/共6页
乙方须按下列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
按甲方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注意施工安全做好现场防护。
甲方应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依甲乙双方认同的下列收费办法计算:按施工项目的施工结算表与发票金额实际结算,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2850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预付给乙方10%的服务费用;待乙方开始为甲方提供服务后7日内,甲方再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80%;余款待服务事项全部依约履行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结清。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服务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8.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因整改造成服务工作逾期完成的,按本合同
约定的乙方逾期完成工作处理;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8.2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甲方有权督促和要求乙方退还所收费用及利息,且乙方应按服务费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8.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5.2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8.4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将本合同服务项目转交由第三方承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8.5 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有完成时限的,如乙方逾期完成服务工作,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0.03%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7日未完成服务工作,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
8.6 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及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7 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造成损失的原因以及数额,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8.8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或甲方从应付款中直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承担,并承担甲方因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8.9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服务费的0.03%支付违约金。
8.10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不足部分。
第4页/共6页
9.1 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及诉讼的其他部分。
9.3 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10.1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0.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11.1 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单位盖章后生效。
11.3 本合同书一式___3___份,双方各执___1___份,报司法所备案使用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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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 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李千东
签订时间: 2026 年 1 月 28 日
签订地点: 青岛市****
乙方(盖章): 山东新玛汇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董瑞满
签订时间: 2026 年 1 月 28 日
签订地点: 青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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