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
海南白沙2024年11月05日
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通知
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市****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
二、备案解释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县****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条件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备案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交通运输和地方公路运输服务中心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1.《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表》;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6.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7.工时定额收费明续表;
8.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备案地点白沙县交通运输局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机动车维修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时限要求
请全县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相关法规要求,于****前咨询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我局将按照“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移交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处5000元以上2万元的罚款”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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