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全部类型江苏扬州2026年08月21日
根据《点击登录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点击登录查看、扬州市生态环境局修订的《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点击登录查看提出,逾期视同无意见建议。点击登录查看联系人:樊伶,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扬州市****
****
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美丽蓝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我市推进美丽蓝天建设的补助资金。若后续省级下达相关配套资金,参照此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美丽蓝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美丽蓝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美丽蓝天资金管理职责:
市****
市****
市审计局:负责资金跟踪审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功能区审计职能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当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对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统筹属地配套资金落实,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配套资金与上级专项资金同步落地、同步使用、同步见效。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负责资金使用和监管、项目实施、整体验收、绩效管理和跟踪监管。
项目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根据资金申报要求申报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和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工程类项目按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核,非工程类项目按照合同及实施方案开展成果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查;负责资金的绩效自评价工作;主动接受和配合考核验收、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对申报、使用资金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 美丽蓝天资金主要支持全市范围内的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二)锅炉及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三)移动源污染治理。
(四)面源污染治理。
(五)其他对空气质量改善具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第七条 美丽蓝天资金不予支持以下事项:
(一)大气污染防治效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技术不完善等条件不成熟的项目。
(二)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三)因审计、督察、巡视、财会监督、监督检查等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未按时有效整改,视情节责令终止的项目。
(四)发放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三公”经费支出、兴建楼堂馆所、偿还举借债务及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无关的支出。
(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列入淘汰类的落后工艺技术或装备;存在违法违规建设情形、按规定应当履行但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的项目。
第八条 美丽蓝天资金补助标准:
(一)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实行分类补助,具体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按照《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附件1)执行。
(二)大气污染物减排成效明显、有重大示范作用的项目,补助标准可适当上浮,具体补助金额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美丽蓝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十条 美丽蓝天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资金遵循“总额控制、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可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形成项目储备库,具体流程:
属地初审:市本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县(市、区)、功能区项目由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生态环境部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合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重点核实项目真实性、申报材料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市****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具体资料目录见《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申报资料目录》(附件2)。
第十一条 美丽蓝天资金可采取“按进度拨款”、“先建后补”、“验收兑现”等方式拨付。各县(市****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预算、目标任务等。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一)项目实施内容、投资变更达到美丽蓝天建设项目预算总投资的10%及以上;
(二)单个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三)单个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四)变更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
(五)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属于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地应加快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原则上当年度应将资金按规定拨付至施工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分配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生态环境局按季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适时对缩减规模、中止实施等情况的项目资金予以收回,调整到其他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人民银行积极协调金融机构设立“美丽蓝天项目环保贷”,由相关金融机构协助解决项目单位在实施自身项目过程中所需的融资需求。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与属地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美丽蓝天建设项目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按照“一个项目一个专户”原则,项目单位需在“环保贷”合作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明确监管责任,由属地主管部门将资金拨至专户,属地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授权专户银行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无授权不得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美丽蓝天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市****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美丽蓝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及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实行资金全过程监管。项目单位应及时开展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报同级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由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跟踪审计,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保障财政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补助资金,并收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在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实施期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资金用途或者金额的;
(四)未按照要求建设或者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五)未通过美丽蓝天相关验收和绩效考核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对存在虚报、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
2.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申报资料目录
附件1
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资金
补助标准
美丽蓝天资金建立以大气环境绩效为核心、以空气质量改善为导向的差异化补助机制,综合考虑环境绩效水平、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等因素,对不同类型项目实行差异化补助资金测算,遵循“先到先得”、“多减排多补助”原则,具体如下:
一、重点行业污染防治和锅炉及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
(一)企业关停或拆除类项目
补助资金=核定投资×基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系数。
(二)锅炉拆除类项目
补助资金=核定蒸吨数×3万元/蒸吨
(三)工业企业减排治理项目
补助资金=核定投资×基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系数×环境绩效系数。
上述项目补助资金测算因素解释如下:
1、核定投资
根据项目类型分类确定:
(1)政府投资类项目的核定投资以财政部门的财政预算评审结果为依据(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
(2)社会资本投资类项目的核定投资以经入库审核确认的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投资额为准。
2、基准补助比例
根据项目实施主体分类确定,具体如下:
(1)政府投资项目基准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的60%,其余投资由属地承担。
(2)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基准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投资的50%,其余投资由企业自筹,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资金。
3、测算系数
(1)年度补助系数
年度补助系数是根据项目完成的年度对最终补助金额进行动态调整的因子,见表1。
表1 年度补助系数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1.2 | 1.0 | 0.8 |
(2)环境绩效系数
环境绩效系数是指企业美丽蓝天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后,该生产环节达到的绩效等级水平。
对于未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可参照行业先进排放水平、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经专家评审后确定评价基准。
环境绩效系数按企业环境绩效等级确定,具体见表2。
表2项目环境绩效系数分档标准
| 企业环境绩效等级 | 环境绩效系数 |
| A+ | 1.5 |
| A | 1.2 |
| B | 0.8 |
二、移动源污染治理项目
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新能源替代项目的补助资金标准按表3-表6。其中“美丽蓝天”资金补贴其中的90%,剩余部分由属地承担,市****
表3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 车辆类型 | 提前报废时间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 中央资金 | 地方配套 | ||
| 中型货车 | 满1年不足2年 | 0.90 | 0.10 |
| 满2年不足4年 | 1.62 | 0.18 | |
| 满4年以上 | 2.25 | 0.25 | |
| 重型货车 | 满1年不足2年 | 1.08 | 0.12 |
| 满2年不足4年 | 3.15 | 0.35 | |
| 满4年以上 | 4.05 | 0.45 | |
表4非营运新能源货车购置补贴标准
| 车辆类型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 中央资金 | 地方配套 | ||
| 中型 | 3.15 | 0.35 | |
| 中型货车 | 2轴 | 6.30 | 0.70 |
| 3轴 | 7.65 | 0.85 | |
| 4轴及以上 | 8.55 | 0.95 | |
表5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标准
|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 中央资金 | 地方配套 | |||
| 叉车 | 微型 | P<37 | 0.54 | 0.06 |
| 小型 | 37≤P<75 | 0.90 | 0.1 | |
| 中型 | 75≤P<130 | 1.80 | 0.2 | |
| 大型 | P≥130 | 3.15 | 0.35 |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0.27 | 0.03 |
| 小型 | 37≤P<75 | 0.81 | 0.09 | |
| 中型 | 75≤P<130 | 1.17 | 0.13 | |
| 大型 | P≥130 | 1.53 | 0.17 |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0.54 | 0.06 |
| 小型 | 37≤P<75 | 1.35 | 0.15 | |
| 中型 | 75≤P<130 | 2.70 | 0.3 | |
| 大型 | P≥130 | 5.13 | 0.57 | |
表6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购置补贴标准
| 机械类型 | 分类 | 功率 | 补贴标准(万元/辆) | ||
| 中央资金 | 地方配套 | ||||
| 叉车 | 微型 | P<37 | 0.90 | 0.1 | |
| 小型 | 37≤P<75 | 1.80 | 0.2 | ||
| 中型 | 75≤P<130 | 2.43 | 0.27 | ||
| 大型 | P≥130 | 3.78 | 0.42 | ||
| 装载机 | 微型 | P<37 | 2.16 | 0.24 | |
| 小型 | 37≤P<75 | 2.79 | 0.31 | ||
| 中型 | 75≤P<130 | 5.13 | 0.57 | ||
| 大型 | P≥130 | 10.17 | 1.13 | ||
| 挖掘机 | 微型 | P<37 | 1.62 | 0.18 | |
| 小型 | 37≤P<75 | 5.76 | 0.64 | ||
| 中型 | 75≤P<130 | 9.90 | 1.1 | ||
| 大型 | P≥130 | 20.70 | 2.3 | ||
三、面源污染治理
补助资金=核定投资×基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系数。
核定投资、基准补助比例、年度补助系数参照企业关停或拆除类项目。
四、其他有明显大气环境效益的项目激励
由市****
地方主动实施的、对空气质量有明显改善的,在美丽蓝天资金支持范围外的项目,经市****
五、具体补助内容及单个项目补助限额
美丽蓝天资金具体补助内容及单个项目补助限额见表7。
表7 美丽蓝天资金补助内容及单个项目补助限额表
| 项目类别 | 详细分类 | 项目实施主体 | 可申报资金支持的投资内容 |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万元) |
| 重点行业污染防治项目 | 低VOCs原辅料替代项目 | 社会资本 | 与替代相关的生产线、工艺及设备改造投资,以及第一年因替代产生的增加成本 | 1000 |
| 无组织排放控制项目 | 社会资本 | 密闭、收集、输送等废气收集设施及配套环保设备投资 | 3000 | |
| 末端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及环保绩效等级提升项目 | 社会资本 | 废气治理设施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投资 | 2400 | |
| 企业关停或生产设施淘汰项目 | 政府投资 | 经依法依规核定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退出补偿费用(扣除可回收部分,不含土地、经营损失及人员安置费用) | 4000 | |
| 锅炉及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项目 | 锅炉拆除 |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 按照核定蒸吨数进行支持 | 3万元/蒸吨 |
| 清洁能源替代 | 清洁能源替代设备及配套设施投资等环保投资额 | 6000 | ||
| 移动源污染治理项目 | 国四非营运柴油货车、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及新能源替代 | 政府投资 | 参照“两重两新”补贴,非营运柴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及新能源替代 | / |
| 面源污染治理项目 | 餐饮能源清洁化和餐饮油烟深度治理 |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 餐饮绿岛项目、餐饮单位更换高效油烟净化环保设备投资 | 100 |
| 垃圾处理单位及畜禽养殖异味深度治理 |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 废气治理设施及相关配套环保设备投资 | 500 | |
| 其他对空气质量改善具有明显作用的项目 | / | 政府投资/社会资本 | 经认定具有明显减排效益的治理设施及配套工程投资 |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认 |
附件2
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申报资料目录
1、资金申请表:扬州市美丽蓝天建设项目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环保信用等级截图:可在江苏省企事业信用评价网站查询(http:****:18384/jdc_credit_html/credit.html),须完整显示网址、公司名称及等级;
4、绩效目标申报表;
5、备案文件;
6、可行性文件或实施方案;
7、环评批复文件或登记表;
8、工程项目概算:需明确各项环保设施及其他费用金额;
9、承诺书;
10、上一年度以来无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
11、其他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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