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澄清修改文件信息变更
全部类型重庆2026年08月07日
| 文件编号 | |
|---|---|
| 投标资格 |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 投标有效期 | 90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4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6,732,50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HWCGZHPGF2026[JS] |
| 开标时间 | |
| 开标地点 | |
| 开标方式 | |
| 资格审查方式 | |
| 答疑澄清时间 | |
| 是否延期 |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重庆医院项目(信息化第二批建设内容)物联网+智慧重症及配套硬件设备建设 答疑及补遗文件(一) 一、各潜在投标人,现将本项目答疑回复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设备数据接入”软著,我司提供“数据对接平台系统”软著,我司认为完全满足要求。 事实依据: 1. 功能实质等同:我司软著的核心功能是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采集、转换与接入,完全覆盖“设备数据接入”的全部技术指标(可附上软著摘要截图证明)。 2. 命名惯例差异:我司软著全称遵循“功能领域+平台/系统”的命名规范,而招标文件简称为动宾短语。行业通识中,“数据对接”即“数据接入”的惯用同义表述。 3. 法律依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单纯因名称表述差异否定实质功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诉求:请采购人书面确认,我司“数据对接平台系统”软著符合“设备数据接入”功能要求,并明确我司具备有效投标资格。 回复: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 “设备数据接入” 类相关软件著作权,核心审核标准为软著实质登记功能、业务用途与本项目设备数据接入业务场景相匹配。招标文件中 “设备数据接入” 是针对本项目现场各类业务设备的数据采集、接收、接入处理的专项功能描述,仅用于明确投标人需具备对应业务能力,“数据对接平台系统” 软件著作权属于宽泛通用类概念,可涵盖业务系统对接、平台间数据交互、第三方接口对接等多种业务场景,范围较为宽泛,不能直接等同于本项目面向硬件设备的设备数据接入专项能力。该项为可偏差项,并非作为资格条件,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二、5、我方在研读负偏离文件中,发现第4项“质量与安全管理”及第8项“重症系统”的软著证明要求存在不合理及排他性,将“投标人具有”与“提供品牌授权”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证明要求混用,是典型的“萝卜坑”设置手法,旨在通过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特此提出质疑。 ①主体错配,逻辑不通 软件著作权的法定权利人是软件的开发者或权利受让者,即产品制造商。 投标人可能是代理商或集成商,他们销售的是制造商的产品,自然无法“具有”该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要求代理商拥有其代理产品的软件著作权,这在商业逻辑和法律上都是不成立的。 ②与其他条款自相矛盾,具有明显指向性 招标文件中其他类似的技术要求(如第8条重症系统软著,以及其他8条相关要求等)均采用了“投标人具有或提供制造商授权”的合理表述。 唯独第4条(质量与安全管理)强制要求“投标人具有”,排除了所有通过“提供品牌授权”方式来证明其合法性的代理商。这种“双标”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将投标人范围锁定在少数几家既是制造商又恰好拥有特定关键词软著的厂商,排他意图非常明显。 ③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此条款人为设置了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过高门槛,剥夺了大量具备合法代理资质、有能力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机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建议修改为与第8条重症系统软著一样,不要玩双标,萝卜坑 回复:本项目可偏差项的第 4 项质量与安全管理直接关系院内医疗设备质控底线,属项目核心刚需模块,需要求投标人自有软著;第 8 项重症系统配套软硬件可采用成熟厂商成品,允许授权替代,条款区分标准基于两类系统项目重要程度差异,不存在双标、排他性,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三: 提问一:关于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限定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附件《供货要求负偏差表》第1、2、3、5、6、7、9、10条均要求检测报告由“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 回复:本项目所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可由国家部委、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如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国家信息中心软件评测中心等官方权威测评机构)出具,亦可由依法取得CMA检验检测资质、且检测项目在其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正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机构出具的合规检测报告予以认可。该条内容将作修改,具体详见本次发布的《供货要求》及《负偏差表》。 提问二:关于以软著证书名称关键字作为评判依据是否合理 负偏差表第4条、第8条分别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包含“设备质控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精细化管理/设备数据接入”“智慧重症/智联重症/重症临床”至少一个关键字。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登记名称由企业自行申报,国家并无统一命名规范,证书名称不能证明软件实际功能。以证书“字面”设卡,会使大量功能满足要求、仅登记名称未含关键字的企业被不合理排除,有控标嫌疑。请招标人取消关键字限定,改以软件实际功能核验为准。 回复:已作调整。详见补遗文件。“设备质控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精细化管理/设备数据接入”“智慧重症/智联重症/重症临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关键字是对项目所需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仅用于引导投标人提供业务匹配的软件著作权材料,并非单一依靠证书文字设卡限制投标人。 提问三:关于负偏差表第4条与第8条证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负偏差表第8条允许投标人以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替代自有软著,第4条则仅限投标人自有软著、不设替代途径。同一份招标文件对性质相同的事项宽严不一、自相矛盾。且招标公告第3.1条明确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投标时软件著作权依法登记于制造商名下,第4条的设定使代理商事实上无法满足要求,与招标公告相冲突,构成对不同类型投标人的差别对待。请招标人统一两条标准,第4条同样允许以制造商专项授权书等效证明。 回复:详见问题二回复。 提问四:关于业绩认定标准是否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项目为软硬件一体化集成采购,包含大量设备供货、安装、集成、调试内容。但前附表第1.4.1项注1将有效业绩限定为合同建设内容须覆盖8类功能方向(医疗设备智能管理系统、医疗设备运行监测系统、设备质控管理系统等)中的至少2类,认定口径只考察细分软件功能,完全未覆盖本项目核心的硬件供货与集成实施内容。大量具备完整履约能力的集成企业,仅因过往业绩未同时落入8类中的2类即被挡在门外,该标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人为压缩了竞争范围。请招标人放宽业绩认定口径,物联网、医学装备信息化、设备智能化管理及软硬件集成类项目业绩均可认定。 上述问题涉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招标人逐项书面答复;如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请按规定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问题四: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项(业绩要求),要求提供“物联网平台或医学装备及设备精细化管理项目”业绩,且必须覆盖“8类功能方向中的至少2类”,存在严重萝卜坑,全部描述均指向某2-3家做设备精细化管理厂家,并非物联网平台(物联网中台)相关功能内容,通过定制化长名称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进而实现控制项目公平性。建议按照如下修改,并且名称可类似,功能描述需具有相关功能含义。 1. 医疗设备智能管理系统:修改为“设备管理”,解释:涵盖设备全流程的基础管理功能。 2. 医疗设备运行监测系统:修改为“设备运行”,聚焦设备运行状态监测与管理,确保设备可用性。 3. 设备质控管理系统:修改为 “质控管理 ”,明确质量控制,强调物联网相关的安全合规性管理。 4. 设备设施使用运维系统:修改为 “设备运维”,简化表述,突出运维服务保障持续运行。 5. 物联网平台设备接入与管理 : 修改为“设备接入 ”或者“设备连接”,强调物联网平台的核心能力——设备连接与管理。 6. 物联网数据共享: 修改为“数据共享”,突出数据互联互通,支撑临床决策与智慧化。 7.设备运行效益监测采集器: 修改为“数据采集”或者“感知数据管理”,弱化硬件名称(“采集器”),关联物联网核心场景化采集能力“病房数据、后勤数据”等等,紧扣核心应用场景的数据采集功能。 8. 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修改为“物模型管理”解释:物联网核心在于各个场景的采、治、转、用一体化的物模型关联,更符合本次病房、设备等多样化物联网场景,也满足后期场景化物模型设置的需求。 回复:招标文件所列 8 类功能完整匹配本项目物联网 + 智慧重症、医疗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设内容,覆盖物联网中台、设备管控、数据采集、配套环境监测全部核心业务,不存在定向指向特定厂家情形。条款已设置至少满足两类即可的宽松门槛,能够充分容纳具备同类实施经验的各类投标人;简化名称会造成功能边界模糊、无法精准匹配项目建设需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提问一:关于检测报告出具机构的限定是否合理 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附件《供货要求负偏差表》第1、2、3、5、6、7、9、10条均要求检测报告由“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 回复:详见问题三回复。 提问二:关于以软著证书名称关键字作为评判依据是否合理 负偏差表第4条、第8条分别要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包含“设备质控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精细化管理/设备数据接入”“智慧重症/智联重症/重症临床”至少一个关键字。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实行自愿原则,登记机构仅作形式审查,登记名称由企业自行申报,国家并无统一命名规范,证书名称不能证明软件实际功能。以证书“字面”设卡,会使大量功能满足要求、仅登记名称未含关键字的企业被不合理排除,有控标嫌疑。请招标人取消关键字限定,改以软件实际功能核验为准。 回复:已做调整。详见补遗文件。“设备质控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精细化管理/设备数据接入”“智慧重症/智联重症/重症临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核心在于“与本项目相关”——即软件著作权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所投系统的功能相匹配。招标文件所列关键字是对项目所需软件功能类别的描述性表述,仅用于引导投标人提供业务匹配的软件著作权材料,并非单一依靠证书文字设卡限制投标人。 提问三:关于负偏差表第4条与第8条证明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负偏差表第8条允许投标人以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专项授权书替代自有软著,第4条则仅限投标人自有软著、不设替代途径。同一份招标文件对性质相同的事项宽严不一、自相矛盾。且招标公告第3.1条明确允许代理商参加投标,代理商投标时软件著作权依法登记于制造商名下,第4条的设定使代理商事实上无法满足要求,与招标公告相冲突,构成对不同类型投标人的差别对待。请招标人统一两条标准,第4条同样允许以制造商专项授权书等效证明。 回复:详见问题二回复。 提问四:关于业绩认定标准是否与本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 本项目为软硬件一体化集成采购,包含大量设备供货、安装、集成、调试内容。但前附表第1.4.1项注1将有效业绩限定为合同建设内容须覆盖8类功能方向(医疗设备智能管理系统、医疗设备运行监测系统、设备质控管理系统等)中的至少2类,认定口径只考察细分软件功能,完全未覆盖本项目核心的硬件供货与集成实施内容。大量具备完整履约能力的集成企业,仅因过往业绩未同时落入8类中的2类即被挡在门外,该标准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人为压缩了竞争范围。请招标人放宽业绩认定口径,物联网、医学装备信息化、设备智能化管理及软硬件集成类项目业绩均可认定。 上述问题涉及《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请招标人逐项书面答复;如澄清修改招标文件,请按规定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不足15日的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回复: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为物联网 + 智慧重症软件管控平台,硬件供货、安装集成仅为配套实施环节,项目核心履约难点在于医疗设备智能管控、多源医疗数据接入、重症临床联动等软件功能开发与集成,业绩聚焦 8 类核心软件功能,完全贴合本项目核心建设需求,招标文件仅要求 8 类功能中覆盖至少 2 类,门槛宽松,物联网、医学装备信息化、设备智能化管理相关项目只要合同包含对应两类功能均可认定有效,并未人为压缩竞争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六:业绩要求的8类功能方向存在量身定制 我方在研读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关于“业绩要求”的规定时,发现以下条款存在排他性及不合理性,恳请予以澄清或修改: 关于业绩功能方向设定的合理性: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需覆盖“8类功能方向”,其中第8类为“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 质疑理由: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物联网+智慧重症及配套硬件”,属于医疗信息化及临床业务范畴。“电能质量监测”属于医院后勤动力环境监控范畴,与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重症监护、设备管理、物联网平台)无直接关联。将后勤强电监测功能作为医疗信息化项目的业绩门槛,属于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条件,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 建议: 建议删除“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这一与本项目无关的功能要求,或将其从必须覆盖的8类功能中剔除。 关于硬件名称的限制性: 招标文件中列出的“设备运行效益监测采集器”及“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名称过于具体且非行业通用标准名称。 质疑理由: 在医疗物联网行业中,此类硬件通常被称为“物联网网关”、“数据采集终端”或“边缘计算节点”。招标文件使用特定的长名称作为业绩认定的唯一依据,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导致具备同等技术能力但产品命名不同的厂商无法参与竞争。 建议: 建议修改业绩认定标准,允许提供功能实质相同但名称略有差异(如“物联网网关”、“数据采集器”等)的业绩证明,只要能证明该硬件具备相应的数据采集、传输及监测功能即可。 回复:本项目属于物联网+智慧重症一体化全场景建设工程,并非单一医疗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8类业绩功能方向均为本项目核心建设内容,不存在无关业绩门槛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文件所列“设备运行效益监测采集器”“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为项目对应硬件的标准功能定名,并非专属限定名称、也未做唯一名称指定;行业通用的物联网网关、普通数据采集终端覆盖范围宽泛、功能通用性强,无法匹配本项目重症医疗设备运行效益专项监测、病区精准电能质量监测的定制化、专业化场景需求,不能等效替代本项目专用采集设备。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业绩门槛过高且定义狭窄 条款位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项(业绩要求) 原文内容: 要求提供“物联网平台或医学装备及设备精细化管理项目”业绩,且必须覆盖“8类功能方向中的至少2类”,并列举了如“电能质量监测采集器”等具体功能。 质疑理由: 功能捆绑不合理: 将“物联网平台”与“电能质量监测”(通常属于后勤或动力环境监控范畴)强行绑定作为医疗信息化项目的业绩门槛,属于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很多优秀的医疗物联网厂商可能专注于设备管理、数据采集,而不涉及电能监测等相关词汇。 限制竞争: 这种细颗粒度的功能点锁定,极易导致只有少数几家厂商能满足,涉嫌通过设定特定业绩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重症病房物联网设备供电监测相关配套建设,电能质量监测属于本项目实际建设业务范畴,所列 8 类功能方向均为本项目需要落地实施的业务模块,不存在将无关功能进行强行捆绑设置业绩条件的情形。 业绩要求仅需投标人提供的过往项目覆盖 8 类功能方向中任意 2 类即可,未要求全部满足,准入条件设置较为宽松。凡是从事医疗物联网、医学装备信息化集成的市场主体,其已完成项目包含其中两类对应业务功能,业绩即可予以认可,该条款不会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影响市场充分竞争。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1、特定品牌/产品指向性明显(涉嫌排他),据了解市场原本有3家做相关内容,但实际有一家已经退出该市场(北京惠泽智信科技有限公司) 条款位置: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1.4.1项 原文内容: “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制造商具有制造商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在本招标项目同一标段中投标” 质疑理由: 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这一非常规、非标准化的通用术语。 不合理性: 在医疗信息化行业中,通常称为“物联网网关”、“数据采集器”或“前置机”。使用生僻或特定的命名方式,极大概率是指向某一家特定厂商的特定产品型号。 排他性: 强制要求提供该特定名称产品的制造商授权,且限制同一品牌只能委托一家代理商,这实际上是在为特定厂商“量身定做”,严重限制了其他具备同等技术能力但产品命名不同的厂商参与竞争。 建议删除该条款 回复:“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 是依据本项目数据采集、实时分析核心功能拟定的功能性统称,不属于某一厂家专属产品型号、品牌名称。该设备是实现全院医疗设备统一管理的核心硬件,要求出具专项授权、限制同品牌制造商与多家代理商同时投标,属于规范项目实施的合理约束,不存在定向排他、量身定制情形,该条款不予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九:投标报价清单表要求投标人所投标软件系统类软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三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所投软件系统类配套硬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一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在招标文件供货要求设备(材料)需求一览表中,并没有明确清楚“软件系统类”中哪些属于“配套硬件产品”,每个投标人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已明确详见供货要求。 问题十:招标文件 “供货要求”中“五、技术服务和质量保证期服务要求”中“(六)......免费永久开放接口配置,提供数据库表结构说明。”上述提到的“”提供数据库表结构说明是否为中标后,交付阶段提供数据库表结构说明,而非投标阶段提供 回复:数据库表结构说明无需在投标阶段提交,中标完成项目实施交付阶段统一提供。 问题十一:投标报价清单表要求投标人所投标软件系统类软件产品品牌型号及厂商投标人填报至少三个及以上满足设计技术参数的品牌供应商。供货要求负偏差表中涉及的软件产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三个品牌产品是否都要提供,还是说只需要提供其中一家的证明材料即可请招标人明确。 回复:投标人需提供至少一家所填报的供应商的证明材料,其余供应商证明材料待投标人中标后提供。 问题十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为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制造商或者制造商的代理商。投标人仅需提供制造商的资格声明而无需提供其他证明,如何证明投标人是真正具体该产品制造能力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会不会存在没有任何制造能力的单位来冒充制造商投标的情况建议采购人应要求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制造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报告和对应的产品说明书。 回复:本条款要求投标人为大型设备数据自动采集分析节点制造商或者制造商的代理商,提交制造商资格声明,目的在于明确产品责任主体,厘清制造商与代理商之间的授权溯源关系,以此区分制造商及代理商的投标身份。 招标文件已针对投标弄虚作假行为设置相应追责约束,如出现冒充制造商投标等虚假响应情形,将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对应责任。因此该建议不予采纳。 问题十三:《招标文件》 业务服务器,负偏差表,第五章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质量标准)(五)数据中心机房设备技术性能指标 内网计算 为满足自主可控政策要求,投标人所投产品国产化率达到100%要求。 (投标自有产品: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或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投标其他品牌代理产品:须持有具备生产资质的制造商为本项目出具专项授权书,并同步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一项:1.提供具备具备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设立并授权的第三方专业测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2.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质疑理由: 1、 根据财政部国家部委(财政部、工信部、国办)现行所有政策,无任何文件定义服务器需要「整机国产化率 100%」; 财库〔2023〕33 号《通用服务器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3 版)》、国办发〔2025〕34 号只要求【本国产品 / 安全可靠服务器(国产 CPU 如海光)】,不强制所有元器件 100% 国产;根据现行信创安全可靠服务器规范标准,其所投标服务器的处理器以及操作系统通过中国信息安全评测中心的评测即可。招标文件要求高于国家标准,建议修改为满足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条件。 2、.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该硬件参数性能相同或更高的使用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用医疗机构的公章。)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严禁增设无法律法规依据的额外证明材料,不得强制要求供应商取得第三方、项目业主另行出具专项证明文件,加重供应商举证负担。建议删除此条 回复:已调整。详见供货要求。 问题十四: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田医立机构的公章。) 医立机构的公章是否可以提供该医疗机构科室级公章 回复:科室章不予认可,条款不作调整。 问题十五:提供过往同类业绩中,由对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该软件功能被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其使田医立机构的公章。这个证明材料是否可以提供业主验收报告 回复:通用整体项目验收报告不足以单独佐证软件功能使用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六:【供货要求偏差表→医学装备及设备精细化管理→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必须包含-设备安全管理或设备质控管理或设备精细化管理或设备数据接入至少一个关键字】。强调字眼是否合理呢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同一种的东西,文字表述方式多种多样,抠字眼是否有点片面了 回复:文件已列明多组备选关键字,覆盖项目全部核心业务需求,并非单一死板抠字眼。 问题十七:本项目是否异地评标 回复:本项目不是异地评标。 二、现将本项目补遗通知如下: 1、本项目《供货要求》、《投标报价清单表》及《负偏差表》将重新发布,以此为准,详见附件。 特别提示: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
| 递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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