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招标公告
全部类型重庆2026年07月24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区县(自治县)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保证金收取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取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应当同时遵守以下标准:
(一)施工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房屋市政类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勘察设计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货物类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国家关于投标保证金收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
二、规范收取形式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不得为投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保证金收取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保证金收取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除中标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
(三)持续加强监督检查。本通知印发后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收取投标保证金。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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