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承租方须在标的勘验期间内亲自勘验标的(签署现场勘验确认表,勘验人须与承租登记联系人一致,不一致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标的照片仅作参考,资产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勘验时请做好标的现场的拍照和录像等相关工作。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租赁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同时交纳承租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承租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承租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出租方将按照约定处置承租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现场勘验确认表。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实物资产受让(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在收到中心与承租方签字盖章的《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0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将7个月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同时向出租方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承租押金。中心在收到7个月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本次租赁标的押金退还方式:出租方在收到租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时,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退还至承租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不予退还押金。 4、出租方收到租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对承租标的的使用要求:承租方应按照标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标的,不得非法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标的内不得存放危险化学用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标的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承租标的的改善要求:本次租赁标的承租期间,承租方不得破坏土地原有自然结构,如对其产生破坏,承租方应恢复土地原有状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前产生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税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8、租赁期内,如遇出租方政策性原因需收回标的,出租方按照合同内约定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租赁期内承租方对标的进行的无法移动的投资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 9、承租方在标的租赁期间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进行转租、转包、转借,否则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标的。
10、在租赁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11、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实际签署《租赁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2、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