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叙州区凤仪领航学校空调采购项目四次-签约履行
全部类型四川宜宾2026年07月05日
合同编号:
采购人(甲方): 宜宾市叙州区凤仪学校
供应商(乙方): 宜宾市美慧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宜宾市叙州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1.1.采购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空调采购项目(四次)
1.2.采购项目编号:****
1.3.采购计划编号:********|2026|00068
1.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
1.5.政府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1.6.项目内容:
|序号|标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计量单位|品牌|规格型号|
|—-|—-|—-|—-|—-|—-|—-|—-|
|1|大1.5匹壁挂式空调机|2490|78|194220|项|美的|KFR-35GW/G3-1|
|2|2匹壁挂式空调机|4300|4|17200|项|美的|KFR-50GW/G1-1A|
|3|大3匹框式空|5180|46|238280|项|美的|KFR-72LW/N8KS1-1U|
| 调机 | |||||||
|---|---|---|---|---|---|---|---|
| 4 | 5 匹柜式空调机 | 9200 | 2 | 18400 | 项 | 美的 | KFR - 120LW/BSDN8Y - PA401(1)A |
| 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
| 1 | A**** 空调机 | 大 1.5 匹壁挂式空调机 | 大 1.5 匹壁挂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35GW/G3 - 1 | ||
| 2 | A**** 空调机 | 2 匹壁挂式空调机 | 2 匹壁挂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50GW/G1 - 1A | ||
| 3 | A**** 空调机 | 大 3 匹柜式空调机 | 大 3 匹柜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72LW/N8KS1 - 1U | ||
| 4 | A**** 空调机 | 5 匹柜式空调机 | 5 匹柜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120LW/BSDN8Y - PA401(1)A | ||
| 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
|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
| 1 | A**** 空调机 | 大 1.5 匹壁挂式空调机 | 大 1.5 匹壁挂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35GW/G3 - 1 | ||
| 2 | A**** 空调机 | 2 匹壁挂式空调机 | 2 匹壁挂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50GW/G1 - 1A | ||
| 3 | A**** 空调机 | 大 3 匹柜式空调机 | 大 3 匹柜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72LW/N8KS1 - 1U | ||
| 4 | A**** 空调机 | 5 匹柜式空调机 | 5 匹柜式空调机 | 美的 | KFR - 120LW/BSDN8Y - PA401(1)A | ||
| 二 | 货物要求 | ||||||
| 2.1 | 质量要求 | ||||||
| 2.1.1 |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
| 2.1.2 |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 ||||||
| 2.1.3 |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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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
2.2.包装方式及运输方式
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3.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2.3.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保修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采购文件规定的保修期或者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保修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3.2.在保修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3.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10日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3.4.在保修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8.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3.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2.4.其他要求
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及安装要求、安全责任、辅材等和中标(成交)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三、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付款进度安排
3.1.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金额为¥468100.00元(大写:肆拾陆万捌仟壹佰元整),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配件、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辅材、其他”】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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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2.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分期付款
3.3.付款进度安排
1、履约验收合格,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四、合同履行
4.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日内完成合格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货,
履约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日内完成合格产品的生产、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并交付使用供货
4.2.交货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凤仪学校领航校区
五、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5.1.详见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乙方投标(响应)文件。
5.2.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乙方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
6.2.根据本合同规定,满足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承诺遵守《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确保安装施工安全并承担相应后果。
7.2.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
7.3.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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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修理、重作、
更换的具体要求为:24 小时内完成响应,3 个工作日内修理,重作,更换。
7.5 乙方对货物质量负责,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费用由乙方负担。
八、违约责任
8.1 双方必须遵守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如因乙
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
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
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2 因货物、服务的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质量标准
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
乙方承担合同价 20%的违约责任。。
8.3 乙方必须遵守采购合同按时完成合同相关工作,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迟
延履行,甲方经催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
担合同价 20%的违约责任。
8.4.乙方应当遵守甲方的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符合《竞
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约定的技术参数、产品及安装要求、
安全责任、辅料等约定,实施完成采购合同应当完全满足相关项目需求及相关技
术要求及实质性条款,若乙方瑕疵履行采购合同,甲方经催告,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 20%的违约责任。
8.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于非甲乙双方原因,致使合同实质性
条款无法实现的, 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但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6.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的权利无瑕疵,包括货物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无瑕
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货物主张权利或国家机
关依法对货物进行没收查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承担履
约保证金责任外,还应另按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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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乙方违法转包、分包,或因自身经营资质、能力原因无法完成本合同,或经整体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约定验收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金。
8.8.无论是否在质保期,乙方均对提供产品与生产厂家连带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提供产品的质量、安全、环保负责;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20%的违约金。
8.9.乙方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尚未弥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重新招投标费用等。
8.10.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争议解决方法
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向叙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9.2.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十、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政府采购合同及其变更、补充协议
(2)中标(成交)通知书
(3)投标(响应)文件
(4)采购文件
(5)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十一、其他条款
11.1.履约保证金
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于本合同签订10日前支付。
履约保证金金额(元):23405元
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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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收取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凤仪学校
开户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仪支行
银行账号:****97308
退还方式: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主动
退还(无息)。
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15日内,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和支付凭证资料文件后主动
退还(无息)。
不予退还情形::①乙方不履行与甲方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
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②项目验
收结果不合格的,视为成交乙方违约,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③其他违反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并赔偿乙方损失。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
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比例:履
约保证金金额的5%。
11.2.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1.2.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
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2.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
事件发生后10天内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
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
11.2.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
合同。
11.3.权利瑕疵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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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原因,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甲乙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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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
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
议。
11.7.2.合同的中止
11.7.2.1.合同签订后,因询问、质疑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中止履行
合同,因乙方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中止合同的履行。
11.7.2.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
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
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
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8.7
条违约责任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7.2.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
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
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7.2.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
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
11.7.3.合同的终止
11.7.3.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7.3.2.任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
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1.7.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11.8.合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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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乙方。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
(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
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采购文件和投标(响
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
11.9.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
政法规。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十二、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生效。
12.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
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
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本合同一式肆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持有贰份,乙方持
份,
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宜宾市美慧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振兴大道水
城14幢1层7号
开户银行: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庄支行
银行账号:****97308
银行账号:****12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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