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市场煤进行第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宜昌2026年07月05日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卖方”): ********
签约地点:宜昌
| 合同标准 | 拒收范围 | |
|---|---|---|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Qnet,ar (Kcal/kg) | ≥A | / |
| 收到基全水分 Mt, ar (%) | / | / |
| 灰分 Aar (%) | / | / |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 (%) | ≥B | / |
| 空干基全硫分 St,ad (%) | ≤C | / |
| 煤炭氧化纳含量Na₂O (%)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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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运输方式: 卖方负责铁路运输到枝江站/水运负责运输到厂, 铁路运输承运单位由
卖方 委托。
2.2.1 收货人: 华润电力(宜昌) 有限公司
2.2.2 装运港/站: **********
2.2.3 目的站/电厂: 枝江/华润电力(宜昌) 有限公司
2.2.4 交货日期: 20年月日至 20年月交货(火运以起票时间 为准/
水运以到目的港时间为准/其它方式以到厂时间为准)。
2.3 卖方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 收货人名称应当与本合同买方名称相符。
2.4 卖方负责煤炭在装运站装运前发生的一切费用。
2.5 本合同项下煤炭以铁路大票时间/水运到目的港时间/其它方式到厂时间视为卖方实际交
货时间。
2.6 煤炭运至 买方电厂后, 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货物风险自煤炭到达 买方电厂后归于
买方。
第3条 数量、质量确定及检验
3.1 数量确定
以电厂站轨道衡的计量结果/电厂汽车衡结果为结算依据。
3.2 质量验收
3.2.1 以买方到厂化验收到基低位热值为结算依据(以 Kcal/kg 为单位, 精确到个位
数)。
3.2.2 买方进行到厂验收时, 应同时采集备查样品。
3.2.3 如卖方对煤炭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应于买方检验结果出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
出,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提取备查样品送交至双方认可的独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如复检
结果与到厂检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煤炭热值偏差小于 120 Kcal/kg, 则以到厂检验结果
为结算依据, 复检费用由卖方支付; 如收到基低位煤炭热值偏差大于等于 120 Kcal/kg,
则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 复检费用由买方支付。
3.2.4 煤车到厂后开侧门取样抽查或卸车后到煤场取样抽查, 人工抽底样热值比入厂机
械采样热值上下浮动超过 267 Kcal/kg 以上时买方视为其煤质不均匀, 结算热值按当
日 最低热值结果进行加权平均结算, 其他考核按照《入厂煤抽查和异常扣杂处置管理
指 引》异常煤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3.2.5 如卖方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未对买方到厂质量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则视为认可到
厂检验结果并以此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第4条 煤炭价格调整及相关费用(单位: 人民币)
4.1 合同单价: 质量项目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 以收到基低位热值**Kcal/kg为基
准的煤炭单价为元/吨(增值税税率 13 %)。合同单价是指到枝江站/到厂含税
价。(以收到基低位热值 5000Kcal/kg为例, 具体以报价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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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热量 Qnet,ar(大卡/千克) | 煤价(元/百大卡) | 发热量 Qnet,ar(大卡/千克) | 煤价(元/百大卡) |
|---|---|---|---|
| 5000 - 7000 | x | 4400 - 4599 | x - 0.4 |
| 4800 - 4999 | x - 0.1 | 4200 - 4399 | x - 0.6 |
| 4600 - 4799 | x - 0.2 | <4200 | x/2 |
4.2 结算单价=合同单价±质量调整单价
结算金额=结算单价 X 实际结算数量
结算调整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质量调整单价=全硫分调整单价+挥发分调整单价
4.2.1 热值调整单价
“结算热值”指按本合同约定,针对结算周期内的全部到货煤炭,由买方对煤炭收到基低位热值的到厂检测加权平均结果。
“合同热值”指合同约定的煤炭热值(收到基低位) A Kcal/kg。
4.2.2 全硫分调整单价
“结算硫分”指按本合同约定,针对结算周期内的全部到货煤炭,由买方对煤炭空干基全硫分(St,ad)的到厂检测加权平均结果,计价扣款。
(1)如结算硫分>C,以C为基准,硫分每升高 0.01%则结算价格减少0.8元/吨;
4.2.3 挥发分调整单价
“结算挥发分”指按本合同约定,针对结算周期内的全部到货煤炭,由买方对煤炭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的到厂检测加权平均结果,分段累加计价扣款。
(1) 当结算挥发分< B 时,自 B 开始每降低 0.01 %,扣罚 0.03 元/吨。
(2) 当结算挥发分<B - 5%时,自 B - 5%开始每降低 0.01 %,扣罚0.05元/吨。
(3) 当结算挥发分> 40 %时,自40%开始每升高 0.01 %,扣罚 0.03元/吨。
(4) 当结算挥发分≥ 45 %时,自45%开始每升高 0.01 %,扣罚 0.05元/吨。
4.2.4 对于单批次化验结果出现 Qnet,ar<**** Kcal/kg ,Vdaf<**% ,Sad>**%中的任意一种情况,不能加权平均该批次煤炭。
4.2.5 对于非新疆低硫烟煤标段的来煤,将对其全部批次送检化验煤灰成分,并由检验机构润电能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郑州检测分公司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同约定煤灰成分中氧化纳含量为≤2.5%;若检验结果超过2.5%,则单批次计价,结算时该批次按照以下规则执行价格调整:以2.5%为基准,每超出0.01%,煤价相应下调0.5元/吨。
4.2.6 合同文本中的扣罚只是示例,具体以报价后双方签订合同的指标为准。除本合同所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以外, 其他指标不作为调价依据;质量调整方式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3 相关费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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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到枝江站/水运(其它方式)到厂交货前的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 买方: 华润电力 (宜昌) 有限公司 | 卖方: |
|---|---|
| 地址: 宜昌市**** | 地址: |
| 联系电话: 0717 - ****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猇亭支行 | 开户行: |
| 账号: ****09177 | 账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7564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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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工作以外, 还应当承担由于上述原因所导致买方的全部损失, 该损失可由买方在煤炭款项结算中予以扣除。
6.4 煤炭到厂接卸期间, 采制样由买方派人秉承着公平、公正原则单独完成, 卖方经买方允许, 可进入买方厂区进行现场查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夹层或分区域等以次充好现象则视为卖方违约, 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6.5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也不得基于本协议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任何金融业务。
6.6 任何一方具有其他违反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的情形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风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 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双方无须对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承担责任。
7.2 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 3 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并提交由当地公证机关或当地主管政府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明, 同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低。如由于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通知另一方而导致另一方遭受相应损失的, 怠于通知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3 不可抗力解除后, 双方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何继续履行可以另行协商确定; 如不可抗力持续存在超过 30 天以上的, 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8条 保密
8.1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保密信息,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后 2 年内, 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如因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守约方损失的,泄密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9.2 争议解决方式: 诉讼管辖, 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廉洁履约
10.1 甲乙双方发现本单位人员及其亲属(或其特定关系人) 有行贿、索贿、受贿及利益输送等有关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倾向或行为的, 应予以制止、提醒纠正、批评教育, 并应向对方纪检部门举报。
10.2 甲乙双方廉洁举报电话和廉洁举报邮箱.
10.2.1 甲方廉洁举报电话和廉洁举报邮箱:
(1) 华润电力(宜昌) 有限公司廉洁举报电话: 0717 - ****,
举报邮箱: ****@crpower.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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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华润电力华中大区廉洁举报电话:027 - ****,
举报邮箱:****@crpower.com.cn。
(3)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廉洁举报电话:0755 - **** - 6666,
举报邮箱:****@crpower.com.cn。
10.2.2 乙方廉洁举报电话和廉洁举报邮箱:廉洁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______________
第11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有效期不影响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和支付相应货款。
11.2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以外,本合同签署后,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1.3 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11.4 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合同各方各持贰份,每份正本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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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华润电力(宜昌) 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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