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招标公告(原标题:2026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招生章程)
全部类型云南红河2026年04月13日
2026 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招收普通高中 毕业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 意见》(中办发〔2021〕43 号)和《云南省关于推动现代职业 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按照《云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 2026 年高等职业院校春季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考试招 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学校 2026 年春季招收普通高中 毕业生(以下简称“春季招生”)招生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经 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保障春季招生工作规范有 序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国家代码:****,云南省代码:5366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决策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 和规定,研究决定录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教务科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的唯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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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 作,贯彻执行学校招生规定、本章程及招生方案,编制招生专业 目录与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咨询宣传,落实招生录取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全程监督检查招生政策规定落实情况,保障招生录取工作合法合 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九条 学校纪检科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加强对招生工 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 行国家及云南省高校招生政策规定,恪守招生工作纪律。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非招生 录取工作人员泄露任何与录取工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2026 年春季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专业建 设条件、人才培养需求制定,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办 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后,报云南省教育厅批准。最终招生计划通 过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向考生公布,同时通过学校官方渠道及合规媒 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2026 年春季招生专业有护理、助产、老年保健与管 理、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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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 营养、药学、中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学、针灸推拿、医学 美容技术、中医养生保健、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健康大数据 管理与服务、口腔卫生保健、药品生产技术、体育保健与康复 25 个专业,实际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数以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公布为 准。
第五章 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在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指导、学校招生工 作委员会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开展,严格执行云南省 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参 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春季招生考试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时,考生在按分数排序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按职 业技能考试成绩、语文量化成绩、数学量化成绩、6 科(思想政 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量化成绩之和、外语量 化成绩依次、逐项比较,根据比较结果排列先后顺序。如果所有 项目分数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 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达到学校最低 投档分数线的:服从专业调剂者,将调剂录取到未完成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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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有下列其他情形之一的,也予以退档:
(一)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 他专业的;
(二)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 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 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执行。
(二)鉴于学校人才培养及就业岗位实际要求,从对考生负 责、维护考生权益出发,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补充要求如下:1.考生患有《体检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学校不予录取。
2.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 关类专业。
3.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 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4.两耳听力均在 3 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 5 米,另一耳全 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
5.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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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色盲不能录取到公共管理类专业。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统一组织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 将视情况依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2026 年 5 月 10 日前,考生可登录云南省招考频 道查询本人录取结果。学校完成全部录取手续后,统一向录取考 生发放加盖红河卫生职业学院公章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红河州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
收费(部门)项目 |
计费单位 |
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备注 |
高等职业教育 |
元/生/学年 |
5000 |
云发改收费〔2004〕536 号 |
|
公寓四人间 |
元/生/学年 |
1000 |
云计收费〔2001〕799 号 |
|
公寓六人间 |
元/生/学年 |
600 |
云计收费〔2001〕799 号 |
|
高等学校普通宿舍住校生 住宿费(房间内带卫生间) |
元/生/学年 |
450 |
云计收费〔2002〕799 号 |
八人间 |
第二十一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勤、免、补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 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 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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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 成长成才。
第七章 考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春季招生录取考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 专科层次,与普通高考统招考生享受同等待遇,于 2026 年 9 月 入学。
第二十三条 参加春季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 高考的考试和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录 取期间,学校不受理考生任何形式的放弃春季招生考试录取申请。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 的时间,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 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复查新生入学资格。凡不 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规章制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学 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学籍 学历信息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八章 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蒙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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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监督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 纪检监督电话:****
邮政编码:661100
学校官方网站: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教务科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唯一职能部门,学校 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向考生或 家长收取与招生工作有关的任何费用。任何机构或个人以红河卫 生职业学院名义开展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有关春季招生考试录取的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教 务科联系,非官方渠道咨询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 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的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6 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春季 招生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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