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6年度舟山市所属单位或项目(氦气、医用氧气)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质疑的回复函
全部类型浙江舟山2026年03月14日
| 发布单位:中铁十一局/城轨公司 |
| 发布时间:**** |
| 投标截至时间:**** 09:00:00 |
| 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6-2026年度舟山市所属单位或项目(氦气、医用氧气)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质疑的 回 复 函 采购编号:**** 各投标人: 我中心于****下午收到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 一、关于质疑事项的说明 某公司提出,采购文件要求氦气供应商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医用氧气供应商提供《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与国家现行法规及行业规范不符,属于不合理限制。 对此,我中心认为有必要就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设置背景和具体适用情况进行说明: 1、条款设置的初衷:采购文件第三章第3.7条第(5)款要求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是针对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产品(包含氦气、医用氧气等)提出的一般性、基础性资质要求,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和充装活动的基本法定资格。 2、关于氦气资质要求的特别说明:贵公司提出氦气充装许可已取消,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无法律依据。对此,我中心需强调,本项目的氦气采购并非仅指标准气瓶的产品买卖,而是包含了现场充装服务的特殊采购。依据采购文件所附《框架协议书》第八条“货物验收”中明确约定:“氦气由乙方提供管束车在现场进行充装,管束车容量不小于500瓶(40L,充装压力≮14MPa),氦气结算数量以现场实际充装数量为准。” 正是由于此项关键的“现场充装”服务要求,供应商不仅需要具备销售氦气的资质,更必须具备安全、合法进行充装作业的能力。《气瓶充装许可证》是证明企业具备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安全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法定凭证。虽然氦气作为惰性气体,其气瓶充装的行政许可管理可能有特殊规定,但“现场充装”这一高风险作业环节,必须由具备相应安全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要求供应商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正是为了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履行“现场充装”这一核心合同义务的法定资格与安全保障能力,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并非无依据的额外负担。 3、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的说明:同样基于上述“由乙方提供管束车在现场进行充装”的特定要求,供应商需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即管束车)将氦气运抵现场并进行充装作业。《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是企业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的法定许可证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此证,是为了确保供应商用于运输和现场充装的管束车及其充装作业本身是合法、合规且安全的。该要求直接对应了合同履行中的关键物流和作业环节,与项目实际需求直接相关,并非针对医用氧气这一产品的冗余要求,而是针对本项目氦气“现场移动充装”这一特定模式提出的必要资质审核。 二、关于质疑请求的答复 基于以上说明,我中心对某公司的质疑请求答复如下: 1、关于撤销资质要求的请求:经核实,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气瓶充装许可证》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是基于本项目氦气“供应商提供管束车在现场进行充装”的实际履约需求,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安全、合法完成现场充装服务的能力。该要求与项目具体实施条件紧密相关,属于合理设定的资格条件,能够保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现场安全。因此,我中心不予撤销上述资质要求。 2、关于发布资质清单及延长时限的请求:鉴于上述资质要求是针对项目核心需求的必要设定,且采购文件已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潜在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特别是氦气需现场充装的特点)自行评估和准备响应文件。该要求不构成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编制的实质性障碍,不影响投标物资的成本测算。因此,我中心将不发布新的资质清单,亦不考虑延长采购文件售卖期限及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感谢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关注与监督。我中心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采购活动,所有条款的设置均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采购质量安全为前提。 如贵公司对本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特此函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