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伊春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绿色食堂建设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全部类型黑龙江伊春2026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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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伊春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绿色食堂建设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伊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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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绿色食堂建设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水平,建设安全规范、营养均衡、节约环保、阳光透明、师生满意的绿色食堂,保障师生饮食安全与营养健康,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和健康校园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春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强化中小学校食堂管理主体责任,建设绿色安全食堂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效降低食堂运营成本,加大对中小学校食堂建设的投入,将食堂聘用人员工资、水电气及维修支出全额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专项保障、专款专用。节约资金用于提高学生供餐质量、降低收费标准,保障学生“吃得好、花得少”。
(二)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食堂自主经营、公益运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及膳食经费管理制度,做到食材采购、食品加工、餐具洗消、经费管理等各环节制度健全、流程规范、有章可循、责任到人。中小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已承包、委托经营的,合同到期后立即收回自主经营,不得续签或新签相关合同。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推进标准化厨房建设,按照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规范厨房功能布局,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全面配备相应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护、校验,确保正常使用,并有效使用病媒生物防治设施。
(四)中小学校食堂应当严格审查从业人员信息,聘用人员应当具备有效健康证明,不得聘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有食品安全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实名备案;实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每年对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业务培训不少于2次,提升相关人员专业水平。
(五)中小学校食堂应当采购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供应商生产经营的食材,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留存溯源记录与验收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有条件的实行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未实行集中采购的,应通过规范程序遴选合格供应商;建立大宗食材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六)中小学校食堂不得采购、使用劣质、过期、无溯源信息的食材,不得加工制售不符合学校食品相关管理规定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加工使用预制菜品,严禁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留样食品每个品种不得少于125克,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详细记录留样信息。
二、规范中小学校食堂运营,建设绿色健康食堂
(一)中小学校食堂应当规范绿色管理,采用安全环保厨具、餐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按需采购、按需加工,精准配菜,落实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减少能源消耗与环境负担。
(二)鼓励中小学校食堂选用绿色食材,优先选择具备国家认可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提供的食材,选用包装或供货凭证上有“绿色食品”标志及唯一认证编码的食材,优先选用本地应季食材,确保食材品质可追溯、符合营养健康要求。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规范加工制作,推行健康烹饪方式,优先采用蒸、煮、炖、炒等方式,减少煎、炸等烹饪手法,每周制作油炸食品不超过1次,每人每天烹调油用量不超过30克,食盐用量不超过6克,严格控制油、盐、糖的使用量,保留食材原味与营养,培养学生健康饮食习惯。
(四)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有效运用“电子营养师”编制食谱,结合师生需求和季节特点科学制定“四季食谱”,每周公布带量食谱,在保障食材安全的前提下,引入本地特色森林食品,丰富菜品品类,提升膳食营养均衡性,让食堂成为展示地域文化、传递家乡味道的窗口。
(五)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开展食育教育,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引导师生养成节约、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大“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宣传力度,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温馨用餐氛围。
三、利用科技赋能、信息公开等手段,建设绿色阳光食堂
(一)中小学校食堂应当推行“互联网+”智慧监管,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系统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餐用具消毒等全过程可视化监控,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等全过程监督。
(二)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公开食堂基础信息,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在食堂醒目位置持续公开。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公开食材信息,食品供应商信息(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大宗食材招标信息、大宗食材采购信息(采购流程、采购中标单位、品种、数量、价格、金额等)、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名称、用量、使用范围)、每周带量食谱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在食堂醒目位置持续公开。
(四)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向学生及家长公开食堂财务信息,将伙食费收费标准、饭菜价格、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食堂财务管理制度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在食堂醒目位置及学校官方平台公开,每学期至少更新一次财务收支信息。
(五)中小学校食堂经营应当遵循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中小学校食堂应当规范合理使用膳食经费,独立开展会计核算,食堂财务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学生伙食费,教职员工在学生食堂就餐的,应当与学生同菜同价,据实缴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中小学校绿色食堂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统筹保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食品安全监管和膳食经费保障工作,将中小学校绿色食堂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保障工作经费。
(二)各部门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市****
(三)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加强家校监督。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严格落实日排查、周管控、月调度制度,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并跟踪落实。面向师生家长每学期开展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师生家长公示并作为食堂管理改进的重要依据,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依法参与招标采购、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
(四)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学校邀请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观食堂,监督运营流程并提出建议。学校应当设立线上线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明确投诉举报处置时限,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发现问题实行“受理-处置-反馈”闭环管理,处置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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