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震建热力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供热期车载天然气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合同
全部类型甘肃庆阳2026年03月11日
合同编号:GSZJ-CG-****
点击登录查看2025-2026年度供热期
车载天然气采购合同
甲方(甲方全称):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乙方全称):甘肃铭诚西蓝能源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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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载天然气采购合同
甲方(需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供方):甘肃铭诚西蓝能源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现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购买"车载天
然气"事宜协商一致,为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特订立本
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天然气质量、运输标准与数量
1.1乙方供应甲方的车载天然气应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
(GB 18047)、《燃气汽车燃气系统的安装要求》(GB19239-
2022)、《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GB/T 34510-2017)、《汽
车用液化天然气加气机》(GB/T 36126 -2018)标准;包括但不限
于一类气的高位发热量应大于等于34兆焦每立方米,总硫(以硫
计)小于等于20毫克每立方米,硫化氢小于等于6毫克每立方米,
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小于等于3%;二类气的高位发热量大于等于
31.4兆焦每立方米,总硫(以硫计)小于等于100毫克每立方米,
硫化氢小于等于20毫克每立方米,二氧化碳的摩尔分数小于等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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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满足甲方生产经营需求的
LNG 或 CNG 车载天然气,若乙方提供 LNG 天然气,则需要配套提供
气化调压撬,具体用量以甲方实际使用结算量为准。
第二条 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2.1 本合同概算供气量约为 200 万立方米,最终耗用量以天然
气计量器具为准。
2.2 车载天然气单价为: ¥2.73 元/m³(含税、含运费),大
写:贰元柒角叁分每立方米。
2.3 合同总金额=概算耗燃煤量 200 万立方米(最终耗用量以
天然气计量器具为准)×车载天然气单价 2.73 元/m³(含税、含运
费),即约为: ¥****.00 元(含 9%增值税),大写:伍佰肆
拾陆万元整,不含税价: ¥****.31 元,大写:伍佰万零玖仟
壹佰柒拾肆元叁角壹分,税额: ¥450825.69 元,大写:肆拾伍万
零捌佰贰拾伍元陆角玖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增值税税率调
低,乙方应确保本合同中的不含税金额不变,相应调低含税总金
额。
2.4 计量
2.4.1 天然气的气量计量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设备,
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标准进
行周期检定、检测与校准,合格后方能使用。计量器具进行维修,
应按照相关规程要求检定、检测与校准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4.2 计量单位:计量单位为标准状态下体积(标准立方米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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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Nm^{3}$)。
2.4.3 计量方法:双方天然气的交付计量数量以供气方的加气机流量计示数为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每日由双方指定人员共同在《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上签字确认,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4.4 若双方对天然气计量或流量计有异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人员现场核实确认后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向国家指定检定机构申请对交接计量器具重新检定,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先行垫付。检定合格,检定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检定不合格,则由乙方承担。当月用气方气量认结仍按实际抄表数结算,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气款;检定结果出具后,按检定结果重新计算本合同已履行期间的已用气
量,乙方超结算气款应于检定结果出具当月折抵当月及后续气款,直至乙方的计量器具检验合格。
2.5 结算方式
2.5.1 气款结算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为结算依据;
2.5.2 结算周期: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31日,甲方根据天然气需求量向乙方提交预购订单,并支付预购订单天然气的 60%,每月 25 日为双方就上月账单进行对账的对账日,天然气耗用量经双方核对无误签字确认后,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月5日前支付剩余40%付气款。
2.5.3 乙方于结算周期内,根据结算价格及双方签字确认的本结算周期《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与甲方进行对账,甲方按照对账确认结果予以挂账。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根据支付金额据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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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等额有效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提供前述发票和票据
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并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
2.6 付款方式:电汇
2.6.1 甲方详细开票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税 号:****MA74WGEG1M
地址、电话:甘肃省庆阳市****
开 户 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区支行
帐 号:****116
2.6.2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甘肃铭诚西蓝能源有限公司
税 号:****MA7CFFXG4M
地址、电话:甘肃省庆阳市****
学隔壁)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
帐 号:6**** 0000 0507
乙方账户信息如有变动,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
甲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第三条 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生效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止。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风险负担
4.1 乙方拉运的装载天然气罐体必须符合国家《汽车用压缩天
然气钢瓶》标准等。
4.2 乙方应在发车前五小时内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组织工作
人员对接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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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保证所供应天然气质量合格,符合1.1条关于天然气质量的规定。若甲方对质量有异议,应在使用当日内提出,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1.1 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载天然气。以确保天然气能在天然气锅炉中正常、高效、安全地燃烧。
6.1.2 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罐装标准的车载天然气进行更换,以防止操作中气体泄漏。
6.1.3 有权要求乙方入场车辆按照甲方厂区规章制度有序进入。
6.1.4 有义务协调乙方车辆入场及结算。
6.1.5 在天然气管线、设施、设备发生泄漏或存在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限量或停止供气。
6.2.1 有义务确保运装车辆符合充装和运输天然气的安全条件,遵守甲方厂区的相关规章制度。
6.2.2 有义务确保罐体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材料检验、制造工艺检验、压力测试等多种环节,确保罐体能够承受天然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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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并且密封良好。
6.2.3 有义务对罐体表面进行清晰标注:如天然气类别、最大充装量、罐体的耐压等级、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
6.2.4 有义务配备持有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押运员,并熟悉天然气的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
6.2.5 有义务规划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
6.2.6 乙方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天然气泄漏、火灾等事故,能够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如报警、疏散人员、进行初期灭火等。
6.2.7 有义务在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等原因发生需要中断供气时,提前3日通知甲方。
6.2.8 按照甲方通知使用时间,保障供应的稳定性。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天然气,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违约未正常供暖而自身遭受的损失以及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受到的行政处罚以及为此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额外费用,下同),此外乙方还应协助甲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
7.2 若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当月结算价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天,视为交货不能,甲方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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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3 因乙方开具虚假、错误发票或迟延送达等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甲方不能抵扣或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7.4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具备履行本合同内容的所有资质,并承诺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及交付的货物/服务符合所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否则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乙方擅自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扣除已结算之款项,且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八条 交(提)货时间、地点
8.1 交(提)货时间: 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须于接到甲方通知后即刻备货以满足甲方使用需求。
8.2 交货地点: 点击登录查看北区热源厂
联系人:刘轩明
联系电话:17709344881
8.3 车载天然气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对接,并签字确认。(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清单作为唯一结算依据)
8.4 合同履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火灾、洪灾、地震、电信局电信信号中断等)及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均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第九条 通知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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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双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1)甲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甘肃省庆阳市****
联系人:刘轩明
联系电话:****
(2)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3)乙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甘肃省庆阳市****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赵长命
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上记载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其他方送交商业文件信函、通知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向各方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9.2 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均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送达方式,可由专人递送、挂号信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应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
9.3 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1)专人递送: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 5 日;(3)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 4 日;(4)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当日。
9.4 本合同中记载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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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函(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9.6 本合同中填写的各方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商业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9.7 因各方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各方和司法机关,导致商业文件信函、通知和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或送达人当场记明情况即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订立,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若在执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产生异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向车载天然气到港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生效。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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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经办人:史玉姣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MA74WGEG1M
电话:0934 - ****
开户银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新区支行
账号:1**** 116
邮编:745000
乙方:甘肃铭诚西蓝能源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学隔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MA7CFFXG4M
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县支行
帐号:6**** 0000 0507
邮编:745200
招标机构:甘肃星辰浩昱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地址:庆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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