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亿元公司债券及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全部类型广西南宁2026年02月26日
项目编号****
附件
20亿元公司债券及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方案
2026年2月
第一章 选聘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公司”)20亿元公司债券及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工作已正式启动,现拟通过科学合理的选聘流程,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丰富经验以及良好信誉的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注册及发行公司债券、超短期融资券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为公司提供20亿元公司债券及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及发行专项法律服务,按时按质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服务对象
三、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由参选单位根据相关情况自行报价,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最高限价为30万元人民币。
四、服务具体内容
(一)参加20亿元公司债券、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及发行相关的工作会议、中介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注册及发行阶段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等);
(三)就公司本次发行项目的相关方案及在注册、发行阶段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审查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如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评级委托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五)为公司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提供律师鉴证服务;
(六)其他与公司本次发行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委派服务人员为公司提供约定的服务。
(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相关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取得公司的授权;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其他情形。
(三)应以勤勉的态度,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业务。
(四)应按公司的指示处理委托业务,需变更指示的,应经公司同意。
(五)应按公司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协议终止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公司报告委托事项处理结果。
六、资质条件
报名参加选聘的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持有司法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
(二)无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记录;
(三)与公司无利益冲突;
(四)投入本次服务的执业律师2名以上,其中负责律师执业时间不少于3年。
七、竞选文件要求
(一)参选单位提供的竞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报价函;3.报价人简介;4.报价人执业证书、拟委派律师的执业证书;5.其他有助于公司进一步了解报价人情况的材料(如有)。
(二)报价说明:报价应含本项目服务费、税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报价后不得再增加额外费用。参选单位在报价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均由参选单位承担。
(三)参选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公司对其中任何资料在合同最终授予前进一步审查的要求,如若存在参与单位利用弄虚作假等不当手段谋取成交的,一经查实,公司有权予以取消,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参选单位必须参与线上平台报名,未参与线上报名纸质报价文件无效。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及竞选材料均需密封,加盖单位公章,盖章扫描版报价书发至以下邮箱****@163.com。
八、报名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凡符合本公告条件且有意应聘的服务机构请于****中午12 点前将报名材料提交至我公司融资财务部办公室。
1.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2.联系电话:0771-4850863
3.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九、评选时间及地点
时间:****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十、评选程序
(一)组建评审工作小组
评审工作小组由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参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公司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三)文件详细评审
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工作小组根据评分结果确定中选候选人,并按照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排序。
(四)履约能力核查
公司将视项目需要,组织对候选人就其竞选进行履约能力核实,核实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赴候选人注册地或办公地实地查看、现场核验、纪实记录等形式。
(五)确定中选单位
公司按照评审工作小组推荐的候选人及履约能力核查情况(如开展)确定中选并向其授予合同,且在阳光采购平台公布中选单位名单。
融资财务部
****
第二章 评分标准
依据投标人报价情况、服务团队资质、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务备案及中国交易商协会会员注册情况、合作情况、本次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分,得分最高者确定为中选单位。
第三章 合同主要条款
公司将与中选单位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包含如下主要条款,合同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内容为准。
一、合同内容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参加20亿元公司债券及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及发行相关的工作会议、中介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注册及发行阶段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等);
3.就公司本次发行项目的相关方案及在注册及发行阶段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审查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如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评级委托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
5.为公司本次发行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提供律师鉴证服务;
6.其他与公司本次发行项目相关的法律服务。
第二条 受托方保证与承诺
1.受托方应指派专业胜任的律师处理委托方委托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勤勉尽责地为委托方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委托方提前合理时间通知的情况下,应根据委托方的通知按时处理委托方委托之事项。如系紧急事件,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的通知,在可能的第一时间赶赴指定地点处理委托方委托之事项。
3.受托方应依照可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经验,为委托方提供稳健、谨慎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4.受托方律师在担任委托方专项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不利于委托方的咨询意见,但因履行法定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提供的不受此限。
5.委托方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均由受托方统一收取,受托方律师不得直接从委托方收取任何报酬。
第三条 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双方各自向对方承诺,对在其合作过程当中所接触与了解或经对方披露的该方及其关联方的商业机密、业务计划、客户名单与状况、内部组织等情况予以保密,未经该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或透露。但因履行法定披露义务或根据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者不受此限。
第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合同履行地点及签订地点为南宁市青秀区。
3.如因本合同及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本合同履行地及签订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二、付款条件
(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具体条款支付。
(二)每次支付服务费前,受托方需提供约定请款材料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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