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时间:****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一期)EPC工程总承包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一期)EPC工程总承包答疑澄清文件002 各潜在投标人: 一、说明 1、本《答疑澄清文件》是根据潜在投标单位的质疑做出的回答。 2、本《答疑澄清文件》作为原《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同具有法律效力。 3、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二、内容: 2.1成果资料发布不全,贵方回复未落实完整审批成果补发要求,未满足法定公开规范 我方在首次质疑中已明确,本项目为100%财政资金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贵方需按规定补发项目建议书(含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审批文件),并补充包含二类费的完整初步设计总概算资料。但贵方仅以“以最新版初步设计成果文件为准” 简单回应,未解决任何实际问题,该回复违反《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 回复:依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 本次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全部资料满足管理办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求,投标人应根据所提供资料自行编制投标文件。就同一提问内容不再受理。 2.2初步设计成果采购程序存疑,贵方回复回避招标程序合规性核心质疑,未提供有效合法依据我方在首次质疑中指出,本项目初步设计服务采购金额大概率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但我方未查询到该服务相关的招标、中标信息,项目涉嫌规避招标,同时要求贵方明确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是否履行了合法的采购程序。贵方仅以 “项目初设已由廊开管投内资审〔2025〕8号文批复,资料具有合法性” 予以回复,未对任何招标程序相关问题作出回应。另据招标答疑最新版初步设计成果文件显示,本项目总概算表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下的工程设计费金额为896.92万元,而本次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阶段设计费限价为448.46万元。经推算,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金额约为 448.46万元(工程设计费896.92万元-施工阶段设计费限价448.46万元),该金额已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初设批复仅能证明设计成果内容经相关部门审批,无法替代采购程序的合规性证明,贵方该回复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相关法规要求。 现我方要求贵方限期落实、提供相关资料并书面答复以下事项: 1.提供本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服务采购的合同估算价及详细测算依据,明确该价格是否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勘察、设计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 2.提供本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服务的采购方式审批文件。若该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需提供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截图及相关备案资料;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需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不招标情形审批文件及全部佐证资料; 3.出具正式书面说明,明确本项目方案和初步设计服务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虚假委托、规避招标等违规情形,说明内容需附相关证据材料;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回复:工程总承包答疑澄清文件001中已明确回复“该项目的初设已由点击登录查看以廊开管投内资审[2025]8号文批复,资料具有合法性。”本次随招标文件一同发出的全部资料满足管理办法及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求。就同一提问内容不再受理。 2.3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技术评审中的拟分包项目的管理方案的分值是5分,但是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要求最少10分,请问是否需要调整 回复:不需要调整。 根据《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 版)》编制说明中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使用说明中“四、评标办法部分(2)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要调整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标评审的评分内容及评分标准。除技术方案和措施不合理、不满足评审要求或缺项以外,子项得分最低分值不得少于标准分的 60%。” 此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拟分包项目的管理方案为斜体字,评分标准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三、修改内容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片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一期)EPC工程总承包答疑澄清文件001中的落款日期****修改为****。 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或下载最新文件,如投标人未及时下载最新文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其他内容不变。 点击登录查看 点击登录查看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