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意向公开(2026-JKESPZ-F1001)(第1包)
全部类型吉林四平2026年02月10日
项目所在地:吉林省
某单位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意向公告
我部拟采购超市项目,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和竞争充分,现将项目技术参数进行网上公示。广大供应商可以对项目技术参数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提出具体意见建议,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问题。请广大供应商予以监督支持。
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存在合理化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专人送达、传真等方式书面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必要时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提出的合理性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参数和相应资质要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也不作书面回复。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某单位超市社会化保障项目。
二、项目概况:
该项目由我部提供经营场所,引进一家超市(便利店)自主经营,提供以超市经营为主体的商业服务。
1.单位地址:吉林省四平市。
2.本单位消费群体性质:我单位人员等。
3.营业场所及位置:吉林省四平市。
4.相关费用情况:我部提供经营所需的房屋场地,不收取场地使用管理费,经营过程中消耗的水电气热费、经营场所及设施维修等费用自理。
三、商务要求
(一)交付(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付(服务)时间:一年。
2.交付(服务)地点:吉林省四平市。
3. 交付(服务)方式:按甲方指定方式。
(二)保密要求
对采购单位提供的人员、地址、采购情况等信息要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将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三)履约保证金
本次招标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即十万元整(小写¥100000.00)。乙方若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未能达到指定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
四、经营要求
(一)基本要求
1.中标方负责超市的全部经营性资金投入,独立运营。
2.投标方必须具备:超市卫生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包装废弃物处理能力、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应急物资储备能力、集中采购配送能力。
3.超市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等,由中标方自行办理。
4.中标方不得对超市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分租,否则我部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中标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5.中标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部的相关规定,服从我部的管理和监督,能及时正确解决经营中的各种矛盾。
6.中标方应保护好我部所提供的用于本项目经营的设施设备,如需要整修须征得我部同意,造成损坏的,中标方应按市场价赔偿。
7.中标方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超市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自觉遵守我部的各项管理规定,未经政审、体检和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服务保障工作。
8.中标方自行承担超市的经营风险。我部按照约定提供超市经营用房,不干预中标方正常经营活动,不承担中标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责任。
9.超市必须具备结账扫描终端,POS机,所有的售出商品必须要凭小票结算;有人索要发票时,必须提供真实发票。
10.超市必须预备零钱,不得以小商品代替零钱找零。
1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记账赊账。
12.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外卖配送服务。
(二)经营范围
食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生活用品、香烟等,依据我部实际需求确定。
(三)经营范围限制
中标方不得在我部内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明令禁止的项目及商品,不得以我部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四)相关费用要求
中标方经营过程中水、电、暖、卫生、通信、体检、政审等费用,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主动按时向我部缴纳,缴纳的时限和方式由中标方与我部协商确定。
五、其他经营要求
1.中标方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
2.中标方不得出售“三无”产品、无保存期(保质期)的商品,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中标方自负。、
3.中标方应做好经营场地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防水、防毒等工作,由此带来的一切问题由中标方负全责。
4.超市经营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并张贴明显位置公示,接受我部监督。
5.中标方应及时受理消费者在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投诉,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6.中标方营业时间为周一至周日8时至21:30时,具体营业时间以合同为准。
7.中标方与所有参与超市运营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督促其遵守我部的保密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我部位置、人员数量、状况等涉密信息,如出现失泄密问题,我部有权追究中标方相关责任并立即终止合同。
8.如果发生国家等相关政策的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合同的情况,中标方要无条件配合。
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3年以上的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企业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六)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在履约环节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经发现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公示时间
****至****
八、联系人
监督部门及联系人: 夏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邮箱:****@qq.com
九、相关提醒
本次征询为无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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