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意向竞租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竞租;所提交的竞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在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前,须将游船运营从业人员的船员证、救生员证等相关从业资格证件报送出租方备案并核查,如承租方未按要求向出租方提供相关资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3、意向竞租方承诺:已现场查勘了出租标的,已对出租标的的详细情况、标的现状及周边环境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4、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如非原承租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标的原承租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原承租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自行投入的相关装修及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并将出租标的按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本次承租方(具体移交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关于超出营业收入定额部分超额分成的相关事宜”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6、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原承租方撤离清场后(如原承租方竞得,则视同其已撤离清场)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出租标的移交日现状与出租方办理出租标的移交手续,承租方应配合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收的,即视同已按期完成出租标的的移交;自标的移交之日起,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标的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7、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上方已搭建木质简易建筑,承租方不得迁移、不得对其进行拆除,承租方可在已搭建的建筑内开展日常经营活动。 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具备经营游船的相关能力及经验,依法合规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游船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9、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列示的面积存在差异时,不调整租金。 10、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在移交之日前的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移交后的电、物业(如有)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1、意向竞租方承诺:出租标的投入使用、经营前,自行办理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手续,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费用自行承担。 12、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应自觉接受出租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日常检查,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出租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及时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3、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经营时间须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具体时间按照出租方管理制度执行),服从出租方统一管理,如承租方需临时停业的(每月停业时间不得超过3天),须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节假日不得停业。 14、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因承租方经营时间未与出租方上、下班时间同步、或因涉及整改事项未按出租方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或因承租方存在违规经营行为、或承租方对游客的合理投诉未及时处理的,以上四种情形出租方每发现一次按人民币500元/次的标准对承租方进行处罚,出租方可直接在承租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当月处罚次数超过三次以上,或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经营行为给园区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时,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5、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超出出租标的经营业态经营或经营销售与佛教商业化相关的产品或与园区经营业态相冲突的产品,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6、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出租标的经营业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存放危险物品,不得利用出租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及非法使用出租标的,不得影响或干预园区内其他商户的经营业态;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租或以转包、借用、联营等名义转让使用权,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无偿收回出租标的,并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且不退还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 17、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维护,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电等,并根据出租方要求按月向出租方交纳电、物业(如有)等各项费用(电费依据电表实际用电量计算),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18、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应保持出租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所列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完好及可使用状态,因承租方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而导致出租标的毁损、灭失的、造成出租方或/和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9、意向竞租方承诺:如因园区整体经营需要或出租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政策性原因需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承租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租赁期结算,承租方不得就提前终止《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 20、意向竞租方承诺:在租赁期内,如非出租方原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导致《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的,视同承租方违约,且不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1、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完全履约至《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的,承租方应在约定的租赁期限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 22、意向竞租方承诺:如《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要求交回出租标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腾空出租标的并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租赁期限计算到承租方按相关要求移交给出租方的当日。 23、意向竞租方承诺:承租方将出租标的交回出租方时,应对出租标的、出租方交付的设施、设备等均应完整完好交回,承租方新添置的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等均以现状交回,对在承租期间的建设、装潢等投入不要求补偿。承租方逾期交回的,以日租金的双倍标准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并向出租方支付占有使用费。 24、意向竞租方承诺:同意按不低于出租标的的出租底价承租本标的。 25、意向竞租方承诺:对拟定的《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样本)已全面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