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周财购【2021】8)
全部类型河南周口2025年12月11日
周财购〔2021〕8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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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周口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 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加周口市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非诚实守信行为。
第四条 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轻重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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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除前款所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之外,相关行为主体违反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正公平高效开展的行为。
第五条 失信行为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供应商失信行为
第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
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7.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时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8. 存在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中标、成交和合同签订、履约环节
9. 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1. 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将合同的主体和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12.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3.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4.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三)质疑投诉环节
15. 在全国范围内 12 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16. 采用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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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节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
失信行为:
(一)投标、响应、开标、谈判、磋商和评标、评审环
节
第四章 采购人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
(一)未按规定采用招标采购方式;
(二)未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
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合
同信息、验收信息等;
(六)未按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七)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
回避而未回避;
(八)未经专家论证及监管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
品;
(九)除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
形外,采购人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
家;
(十)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十一)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
视待遇;
(十二)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十三)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十四)采购人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
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十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
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擅自
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六)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组织重新评审。或者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但未书面告知同级采购监管部门;
(十七)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八)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十九)未按规定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进行答复,不配合财政部门处理信访举报和投诉;
(二十)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二十一)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二十二)未按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
(二十三)未按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所称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
关系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评审专家入库申请材料;
(六)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七)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失信
行为:
(一)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
者内容有重大歧义,导致采购活动无法继续进行,评标委员
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未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二)不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者有异议未签署不同意
见并说明理由;
(三)不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财政部门答复
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提供合理说明;
(五)评审现场未对评分、供应商报价等重要数据履行
核对义务;
(六)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
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七)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未及时向财政、监
察等部门举报;
(八)参加评审活动中不服从现场管理;
(九)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第六章 失信行为的记录与评价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系统中嵌入信用评价模块,用于相关行为主体失信行为的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条 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记录和认定。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项目实施、合同履约、质疑投诉四个阶段。项目准备自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至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项目实施自投标(响应)文件递交至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履约自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至完成全部资金支付;质疑投诉自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起至同级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
阶段相互评价。项目准备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评价;项目实施阶段由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评价;合同履约阶段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评价;质疑投诉阶段由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严重失信行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认定后即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严重失信等级。
一般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在评价环节结束后即在评价系统中记录一般失信等级。评价内容包括勾选一般失信行为,填写具体失信情形,并上传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现相关行为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在评价系统中对应评价环节记录该行为主体的一般失信等级。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评价分和星级表示。
相关行为主体的初始信用评价分为 100 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扣 50 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扣 5 分。严重失信行为有效期与相关行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期限一致,一般失信行为有效期为三年。失信行为有效期满后,重新计算信用评价分。
相关行为主体的星级根据信用评价分,由高到低分为五
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得分 100 分的,为五星。评价得分 80 - 99 分的,为四星。评价得分 60 - 79 分的,为三星。评价得分 30 - 59 分的,为二星。评价得分 29 分以下的,为一星。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列入信用“黑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周口”等网站公示。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为主体在一定时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价系统中实时公告、实时查询。其中: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还将适时在“周口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评价结果参考期限从项目开标之日前 3 年起算。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供应商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扣2分,评价结果为二星的扣3分,评价结果为一星的扣4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给予1%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给予2%的价格加成,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给予3%的价格加成。
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信用评价结果由财政部门定期推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为三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评价结果为二星的,由该专家所在地财政部门暂停专家抽取使用;评价结果为一星的,由评审专家注册管理部门予以解聘。
第八章 评价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为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作出信用评价,不得虚构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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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恶意评价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一般失信行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信用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
行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
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相关行为主体的
信用评价情况纳入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采购代
理机构检查和政府采购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政府采购活动和信用
评价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纳入相
应政务领域信用档案,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包括
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周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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