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第三标段)弃渣场补充水土保持方案的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湘水许〔2024〕39号)
全部类型湖南张家界2024年11月15日
申请人:湖南省新新张官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均平 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AX6HY14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
本机关于****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审批<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标段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的申请》,并组织对《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标段弃渣场补充)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了评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立项,其第三标段位于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境内,涉及湘西北凤凰山—乌云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三标段),全线包括主线和1条连接线,主线长度30.922公里,连接线1条总长0.825公里,为高坪互通连接线,设桥梁13088.99米/38座、涵洞23道、隧道6726.95米/4座、互通式立交2处、通道16道、天桥1座、服务区1处、匝道收费站2处。2021年11月,我厅以《点击登录查看关于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1〕368号)批复了该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原批复方案第三标段土石方挖方总量939.28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32.18万立方米),填方495.56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32.18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443.72万立方米,设弃渣场20处。工程已于2021年12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完工。
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三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共设置弃渣场25处,其中7处为原方案批复弃渣场(原45#弃渣场等级由5级提高至4级、原43#弃渣场等级由4级降至5级),18处为新设弃渣场。变更后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924.49万立方米(含表土剥离38.43万立方米),填方573.20万立方米(含表土回覆38.43万立方米),无借方,弃方351.29万立方米。本次弃渣场补充方案变更的弃渣场共20处,其中4级弃渣场9处、5级弃渣场11处。
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次变更的20处弃渣场开展了稳定性评估,评估结论为,各弃渣场渣体、边坡均稳定,不会对下游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项目2022年-2024年水土保持监测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成果,各弃渣场建设过程中实施了拦挡、截排水等水土保持措施,但植物措施滞后。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第53号令)第十七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在征得所在地县****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主要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基本同意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第三标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据此进行工程设计和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弃渣场工程设计,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
(二)其他仍按《点击登录查看关于G59呼北高速张家界至官庄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湘水函〔2021〕368号)执行。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后续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和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工。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该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厅审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厅审批。
(五)该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厅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