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户债权
全部类型四川成都2024年11月14日
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债权,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债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债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我方将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结果;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
基本情况 | ||||
债权名称 | 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户债权 |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万元) | - | |||
债权情况 | ||||
截止日期 | **** | |||
剩余本金(万元) | 20000.000000 | |||
剩余利息(万元) | 636.350000 | |||
其他费用(万元) | 13636.698512 | |||
债权合计(万元) | 34273.048512 | |||
法院判决情况 | ||||
是否已诉讼 | 是 | |||
是否已判决 | 是 | |||
判决结果描述 | - | |||
是否已强制执行 | 是 | |||
抵押物情况 | ||||
是否存在占用情况 | 无 | |||
担保及质押情况 | ||||
担保情况描述 | 1、上海多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2、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33项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 具体担保情况详见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交所备查文件)。 | |||
资产证券化情况 | ||||
是否已做资产证券化 | 否 | |||
重要信息披露 | ||||
风险揭示 | 一、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债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截至评估基准日,债权金额账面值共计****.12元,其中本金****元,利息****元,违约金****.33元,代垫费用233651.79元。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公告期内尽职调查前,意向受让方须递交营业执照并签署保密承诺函(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后方可查阅本项目转让方置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相关材料及联系转让方尽调。 2、意向受让方应知晓并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债权转让协议的同时须签订债权委托处置协议(债权委托处置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国开思远(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开发银行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3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申请书、意向报价函(密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企业合作廉洁从业协议》(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本,按该协议要求中相应份数提供)及签章完备的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文本内容须采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的《北京九洲鸿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0%股权及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债权全部权益等5项资产转让项目网络竞价方案》),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委托处置协议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保留底价不公开。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获得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易保证金的,不实施《北京九洲鸿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0%股权及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债权全部权益等5项资产转让项目网络竞价方案》中的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标的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委托处置协议。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竞买人,以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作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按照《北京九洲鸿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0%股权及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债权全部权益等5项资产转让项目网络竞价方案》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委托处置协议。 4、本项目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债权交易凭证且收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向相应竞买人索赔。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委托处置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报价且意向受让方为最高报价人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委托处置协议的。 3)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须同时递交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北京九洲鸿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20%股权及回购股权所产生的债权全部权益、多利(成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及相关债权、兰州金融谷投资有限公司1户债权、四川民泽燃气有限公司债权4个转让项目的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向股交中心(具体情况请联系转让方了解,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递交国开瑞明持有的大丰普罗灵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份额及衍生的仲裁裁决判定的对陕西蕴晶和侯氏家族的债权转让项目的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7、标的债权以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标的债权所涉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债权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债权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基于其对标的债权的风险已有充分了解,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债权及标的债权的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及上海联交所对受让方申请受让标的债权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上海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8、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债务企业管理层、债权人工作人员及其关联方;参与资产转让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关联方;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6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公告附件:受让承诺函.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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