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能控股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标的废钢(1月-12月))
全部类型山西长治2024年11月04日
项目名称 | 晋能控股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标的:废钢(1月-12月))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单价(元/吨) | 2550 |
数量 | 500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是 |
披露起始日期 | **** |
披露结束日期 | **** |
其他资产 | |
数量 | 500吨 |
相关介绍 | 本次处置标的为废旧物资,实际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重为准。 |
资产描述 | 以实物为准 |
标的所在地 | 山西省长治市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抵押、无租赁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山西潞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文件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专题会议纪要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交易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 3、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 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 7)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 4、最终受让方交纳交易价款后,在转让方指定的标的存储地点提货,最终受让方应在转让方规定期限内将标的物全部清运完毕,包括拆解时产生的垃圾。在不违反转让方仓储等管理规定前提下,自行确定装运方式。如标的物需在装运前进行拆解的,最终受让方应按转让方有关规定进行拆解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最终受让方必须严格执行转让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标的一经成交确认,所发生的丢失、损毁、事故、拉货过程可能产生的纠纷等责任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若成交确认后反悔,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并且将不再接受该受让方的竞买参与申请。 6、最终受让方装运标的物时,须听从转让方相关人员的指挥,禁止装运标的物以外的转让方物资。 7、最终受让方提货完成后,根据转让方出具的提货清单及时与资产方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 8、《资产移交确认书》签订完成后,受让方需将提货清单、《资产移交确认书》、合同以及最终受让方提供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付款回执单等资料发送至晋能控股物资采购分公司邮箱****@163.com(邮件标题请写明: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保证金退还申请)。交易市场在收到上述邮箱转发的退还保证金资料后退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9、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10、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转让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本次处置标的为废旧物资,实际重量以现场过磅称重为准,预估数量仅供参考,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成交价预交预估吨数价款,过磅后交易价款以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2.本次拟转让标的物资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图片、清单等相关数据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该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际数量、质量为准。 3.本次处置标的物资必须为最终受让方进行现场提取清运,不得转让给第三方进行提货。 4.本次处置标的物资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开具13%增值税票。 5.本项目按照预估数量的总价为基数收取受让方交易服务费,不参考过磅吨数。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8.25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 | 1、保证事项: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 (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 (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 (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 (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 2、处置方法: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根据“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8条相关规定退回。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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