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罚条款 一、交货方式:以到厂化验结果为准。
二、质量调整价格:质量调价整分别对发热量和全水两项指标进行考核,以甲方当日化验值作为考核依据进行按日计算。以合同价格作为结算奖惩基准价。
三、发热量调价:
(1)以合同约定品种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基准发热量,实际到厂验收化验结果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为结算发热量。
(2)结算发热量>25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奖励,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2500×(结算发热量-2500)。
(3)结算发热量为2500Kcal/kg时,不进行发热量调价。
(4)2400Kcal/kg≤结算发热量<25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1.3倍扣罚,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2500×[(2500-结算发热量)×1.3]。
(5)2300Kcal/kg≤结算发热量<24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1.6倍扣罚,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2500×[(2500-结算发热量)×1.6]。
(6)2000Kcal/kg≤结算发热量<2300Kcal/kg时,按单卡价格2倍扣罚,发热量调价=合同价格/2500×[(2500-结算发热量)×2]。
(7)1500Kcal/kg≤结算发热量<2000Kcal/kg,当日结算价格按0元/吨计算。
(8)结算发热量<1500Kcal/kg,结算价格按0元/吨计算,自煤质检验结果公布后次日起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一年。
四、全水调价:
(1)实际水分≤15.5%,无考核。
(2)15%≤实际全水<16%,扣除合同价格的1%。
(3)16%≤实际全水<17%,扣除合同价格的3%。
(4)实际水分≥17%,扣除合同价格的5%。
(5)质量调整价为发热量调价、全水调价之和,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质量调整价的定义如有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违约处理:
(1)合同兑现考核量为合同数量的80%(含),完成量小于合同兑现考核量的视为违约。
(2)违约处理:违约责任在乙方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阶梯执行。兑现率在50%(不含)以下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30元/吨;兑现率在50%(含)-80%(不含)的,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5元/吨;兑现率在80%(含)-120%(含)的视为正常履约;超出120%部分双方以书面函件确认的,可以视为正常履约,否则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合同数量×10元/吨,同时超量部分不予结算。
(3)若乙方掺假导致甲方下游用户退货、拒收,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约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取消乙方竞价资格。
(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日供应能力不低于2000吨,按照甲方下游用户要求配送。
(5)在甲方下游用户燃煤紧张时,提前一个自然日向乙方出具书面日调运计划函件,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甲方下游用户调度计划完成调运计划量,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履约保证金进行考核:
(5.1)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70%(含)-80%(不含),按照10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5.2)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50%(含)-70%(不含),按照20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5.3)当日实际供应量未达到调运计划量的50%(不含)以下,按照30元/吨考核未完成量。
(5.4)当累计供应量大于合同量的80%,不再进行日考核。
(5.5)本合同所涉及履约保证金考核上限为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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