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定西医院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第一包、第三包、第四包、第五包、第七包)(三次)-合同
甘肃定西2026年09月29日
点击登录查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第三包)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买 方:点击登录查看
卖 方:甘肃泉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6年9月
本合同于****由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甘肃泉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点击登录查看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第三包)而进行公开招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小写:****.00大写:壹佰伍拾肆万柒仟元整(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上述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设备(软硬件)到达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配置、运输、设计制造及安装(买方指定地点)、调试、培训、备品备件、售后服务期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除本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经买方书面确认外,本合同金额不作调整。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 买方:点击登录查看 盖章: 地址:甘肃省定西市**** 电话:**** |
卖方:甘肃泉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甘肃省兰州**** 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
法定代表人:邓明辉 日 期:2026.9.23 |
| 委托代理人: 日 期:2026.9.23 |
委托代理人:邓明辉 日 期:2026.9.23 |
| 经办人: 日 期:2026.9.23 |
经办人:邓明辉 日 期:2026.9.23 |
| 账 号:6**** 17396 开户行: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
账 号:****821 开户行: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教园区支行 |
| 鉴证方:点击登录查看 盖 章: 地 址:甘肃省定西市**** 鉴证方代表签字:陈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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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1.3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 “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四章的采购项目需求。
1.2.1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2.3 “最终用户” 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委托单位。
1.2.4 “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1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术支持等。
1.3.3 “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3.4 “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指导。
1.3.5 “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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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 “安装”是指有关设备、 备件、 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 “调试” 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 “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方予以接受。
1.5 地点和时间
1.5.1 “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 “天”指日历天数。
1.5.3 “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 “年”指连续的12个月。
1.5.5 “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
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b)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 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的信息;
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知识产权
6.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 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 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付的全部赔偿。
履约保证金
7.1 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 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7.1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7.3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设备无质量问题后无利息退还。
检验和测试
8.1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厂家检验的结果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 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可提供存放地点,由卖方负责清点、保管,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8.3 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 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合法的许可证。
8.6 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 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由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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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9.1 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 收货人
B 合同号
C 目的地
D 货物名称和箱号
E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F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装运/交付条件
11.1 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 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 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 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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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 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保险
14.1 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伴随服务
16.1 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 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 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4) 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技术文件;
(5)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设备保修期限内对所供货物提供维修和技术支持,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 卖方应提供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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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义务;和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
(i)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ii)在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所需的备件。
19.1 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c)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d) 赔偿买方的损失:卖方所交付的产品/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或买方订单要求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如卖方提供的产品/设备系假冒伪劣产品的,除免费退换之外,卖方应按照假冒伪劣产品价款二倍进行赔偿,如其赔偿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另外,卖方承诺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造成的损失之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其他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公证费、差旅费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 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付款
20.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价格
21.1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变更指令
22.1 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转让
24.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卖方履约延误
25.1 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6.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 除了合同条款第28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误期赔偿费
26.1 除合同条款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在卖方逾期的情况下,买方可随时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违约终止合同
2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
27.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或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因卖方违约给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卖方承担。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29.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 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合同终止后货物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处理: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2)退回已运输至甲方场地的货物;
(3)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
31. 争端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2 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1.3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31.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2. 合同语言
32.1 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
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3. 适用法律
33.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4. 通知
34.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4.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5. 税费
35.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5.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 合同生效及其他
36.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6.2 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6.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其中,买方 肆 份,卖方 壹 份,鉴证方 壹 份。
36.4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 - 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2 - 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 条款号 | 内容 |
|---|---|
| 1.2.1 | 买方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
| 1.2.2 | 卖方名称:甘肃泉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 1.2.3 | 最终用户:点击登录查看 |
| 7.1 | 履约保证金:无 |
| 13 | 1.交货期: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2.交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3.交货方式:买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货物运输费、押运费、搬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均由卖方自行承担,货物在交付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以签署最终验收合格证明为准)之前风险由卖方承担。产品/设备的所有权和灭失的风险自卖方将产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买方。 4.包装: (1)设备的包装应符合国家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并确保设备安全、卫生的按符合设备的储运规定运交买方,非因买方原因,在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破损或不符合要求的包装,卖方应予全部退换。 (2)产品的包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中有关标示的说明、产地、原材料、用途、警告、保质期及保质条件、生产日期等之规定,否则买方有权拒收,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
| 14.1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 1) 监督指导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实施所供货的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货物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卖方在供货前,应根据买方要求提供如下证件的复印件,并盖单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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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
|---|---|
| 效印章(公章): ①《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厂家产品授权书》、《经销商营业执照》、《经销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开户行信息》等; ②产品质检报告及相关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质量要求的合格手续; ③医疗设备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出库单》、《随货同行发票》; ④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⑤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等。 如未提交以上资料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买方有权拒收,因此导致逾期交付的,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
|
| 14.2 | 安装、验收、保修、培训及售后服务: 1. 安装:由卖方负责配备设备安装所需的所有材料,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卖方安装过程中造成房屋、墙体、地面、吊顶、防水、装修、院区**** 2. 验收: 2.1 验收组织: 卖方完成全部履约内容并提交验收申请后,鉴证方全权组织项目履约验收:负责编制正式验收方案、组建验收小组、逐项核对履约指标、现场查验、收集佐证材料、记录验收全过程,全程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相关规定,保证验收程序合法合规。 2.2 初步验收:产品/设备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后,验收小组按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进行查验,并签署初 |
步验收证明。发现设备与技术参数及配置与招、投标文件不符≥1, 则必须退货并由卖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购买方损失。
2.3 安装调试。卖方应派专业工程师到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设备,保证各项性能正常,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人员、设备的损伤损坏等不良事件由卖方负责。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设备的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达到规定要求,卖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设备,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4 人员培训。卖方负责对使用、保管、日常保养、清洗消毒和买方工程师等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保证买方能安全正常地使用设备。
2.5 资料提供。卖方应按照买方验收要求,收集好相应的验收资料,加盖公章。如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设备,验收前须由卖方负责完成检测并承担检测费用,然后出具专业检定证书交给买方,双方同意以该检定证书载明的日期作为终验合格日期。
2.6 合格验收(终验)。安装调试完毕后,双方根据招投标文件(如果有)和产品说明书的功能配置、技术参数等进行检验、试运行。试运行的期限为60日,试运行期间如设备的一项或数项指标未能达到规定要求,卖方应于3日内予以更换设备,更换或修复后试用期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试运行期间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签署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日期以买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的日期起算。
2.7 验收报告仅证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设备截至出具验收报告之日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产品/设备存在的潜在质量缺陷所应承担责任的解除。此验收不作为对产品/设备内在质量认定的依据。
★3.整机质保期: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3年(含原厂质保年限;原厂质保年限超过3年的,以原厂质保年限为准)。在质保期内,产品/设备发生非买方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应免费提供维修及/或退换货。质保期内免费更换零部件、易耗品,卖方不再收取买方任何费用。卖方更换产品/设备的,更换部分的质保期重新起算。
★4.售后服务电话报修后2小时响应,48小时到达现场并排除故障,提
| 供工程师(及以上)技术人员服务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函。质保期内维修(或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终身维修、免费维修),超过3日故障无法排除,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机。 如卖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逾期一周未到,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1%为违约金;逾期十天未到,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5%为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自行将产品/设备送外维修,所产生费用由卖方全额承担。所产生违约金及维修费用从未支付的合同金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质保期内发现缺陷,买方通知卖方做出弥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 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卖方收到通知后三日内没有做出响应,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1%为违约金;逾期十天未到,扣除购置设备总价的5%为违约金;不足部分买方有权追偿。 6.质保期外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买方进行故障的诊断及排除,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如需更换配件,卖方所供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同型号或同类产品的市**** ★7.对科室人员免费提供设备操作、日常维护保养等技能培训,直至科室人员能独立熟练操作设备,并通过院方考核。 8.免费提供设备、软件升级及技术咨询。 9.属于国家计量设备由卖方提供国家认可的机构出具检定报告和生产厂家提供校准报告,费用由卖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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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1.付款方法: 第一期款:合同签订后,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结束且试运行正常,完成设备操作培训,经双方正式验收合格后,卖方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完税价),由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第二期款: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60%。 卖方应在买方付款前开具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卖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的,买方有权延迟付款直至卖方提供相应的发票,因卖方未提供发票导致 |
| 买方延迟付款的,买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
| 16 | 索赔及赔偿要求: 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另外,在卖方逾期的情况下,买方可随时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
| 17 | 通知: 买方地址: 甘肃省定西市**** 卖方地址: 甘肃省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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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总价(人民币) | 货物说明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
| 1 | 心电网络(含多道心电图机(12道)17台,便携4台) | **** | ****.00 | 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具备验收条件。 | 买方指定地点 | |
| 2 | 动态心电图记录仪 |
|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 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设备注册证名称) |
|---|---|---|---|---|---|---|---|---|
| 1 | 心电网络(含多道心电图机(12道)17台,便携4台) | 纳龙健康、纳龙、纳龙健康、智安康 | aECG-Platform、iMED-3000、RAGE-12、ZAK-Y-D | 纳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纳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纳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康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1套 | 610000 | 610000 | 心电及电生理网络系统软件、便携式心电图机、数字式心电图机、等离子体空气消毒机 |
| 2 | 动态心电图记录仪 | 纳龙健康 | CardioCar eH1210 | 纳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台 | 20250 | 162000 | 动态心电记录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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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投标总价(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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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态血压监测仪 | 动态心电血压记录仪 | 肌电图诱发电位仪 | 数字脑电图机 | 动态脑电图机(16通道) | 税费 | 运输费(含保险) | 安装调试、培训费 | 其他 | 大写:壹佰伍拾肆万柒仟元整 小写:****.00元 |
| 纳龙健康 | 纳龙 | 诺诚电生理 | 德力凯 | 德力凯 | 包含在总价中 | ||||
| ABP-01 | iMED-6400 | NeuroCare-D1 | EEG-832A | AEEG-3202 | |||||
| 纳龙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纳龙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诺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德力凯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德力凯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8台 | 4台 | 1台 | 1台 | 1台 | |||||
| 18125 | 32500 | 240000 | 180000 | 80000 | |||||
| 145000 | 130000 | 240000 | 180000 | 80000 | |||||
| 动态血压测量仪 | 多参数生命体征监测仪 | 肌电图与诱发电位仪 | 数字化多功能脑电图仪 | 数字化动态脑电记录分析系统 | |||||
附件1: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使双方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诚实守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规定,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政协议书。
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 卖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买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
4. 卖方不得为买方工作人员购置或者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
本协议不影响卖方按合同其它条款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2:
加强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安全有效的货物是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建立供需双方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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