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来宾市祥和小学电子设备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来宾2026年08月19日
质疑供应商:广西锦翌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锦翌商贸有限公司:
贵公司关于点击登录查看电子设备采购(****)的质疑函,我公司于****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商务要求“其他要求”第(5)条,将生产厂家专项供货证明、项目专属售后保证函原件加盖公章设为验收一票否决条件,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相关法律法规。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查,采购文件并未将生产厂家供货证明及售后服务保证函设置为响应的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要件或评审因素。该要求仅在供应商成交后、供货验收时提出,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管理范畴。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有权对供应商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核实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要求提供厂家供货证明及售后服务保证函,是核实货物为正规渠道正品、能够获得原厂售后服务的合理方式,其目的在于保障采购质量,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你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资格条件强制要求提供审计后财务报表,设置超出项目需要的财务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参与。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查,采购文件在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同时,明确允许供应商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作为替代方案。供应商无法提供审计报告的,仍可通过银行资信证明满足资格条件,新设企业还可提供存续月度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该条款并未将审计报告作为唯一选项,不存在设置超出项目需要的财务门槛、限制小微企业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等材料。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是核实供应商是否具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合理方式,采购文件据此设置财务资格条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与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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