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城宾馆项目地块电力接入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浙江丽水2026年08月07日
莲城宾馆项目地块电力接入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编号:****)
公示结束时间:****
一、评标情况
标段(包)[001]莲城宾馆项目地块电力接入工程:
1、中标候选人基本情况
中标候选人第1名: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43.1357万元,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技术规范,保证项目服务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工期/交货期/服务期:50天;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情况
中标候选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亚珍拟派项目负责人:应亚珍 证书编号:浙****7832;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中标候选人(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格能力条件:资质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拟派项目负责人:应亚珍 证书编号:浙****7832;
4、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情况
| 中标候选人 |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资质等级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应亚珍 证书编号:浙****7832 |
| 预中标价 | 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整(¥:431357元) |
| 工期 | 50日历天完成并正式送电,满足现场验收要求。 |
| 质量要求 |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技术规范,保证项目服务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
二、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三、其他
| 中标候选人 |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资质等级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应亚珍 证书编号:浙****7832 |
| 预中标价 | 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整(¥:431357元) |
| 工期 | 50日历天完成并正式送电,满足现场验收要求。 |
| 质量要求 |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技术规范,保证项目服务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
| 公示时间 | ****至**** |
四、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点击登录查看。
五、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丽水市****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电子邮件:****@qq.com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丽水市****
联 系 人: 柳军、季建峰、郑燕、陈央
电 话: ****
电子邮件: ****@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中标候选人公示
工程名称:莲城宾馆项目地块电力接入工程
招标序号:****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开标时间:****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人及电话:柳军、季建峰、郑燕、陈央****
| 中标候选人 | 丽水市普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资质等级 |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 应亚珍 证书编号:浙****7832 |
| 预中标价 | 大写:人民币肆拾叁万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整(¥:431357元) |
| 工期 | 50日历天完成并正式送电,满足现场验收要求。 |
| 质量要求 | 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现行技术规范,保证项目服务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验收规范的要求。 |
| 公示时间 | ****至****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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