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黎明西路205号房屋出租项目合同
浙江温州2026年08月03日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温州荣庭酒店有限公司
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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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温州荣庭酒店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其他规定:
文中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一方是指甲方和乙方中的任何一方。
文中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文中"年、月、日"均为公历年、公历月、公历日。
文中"经营场地"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特许乙方从事经营的的商业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进行调整,造成乙方特许经营资源全部或部分变迁位置,在接到甲方书面
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自行承担相关损失。
第四条 经营项目
(一)乙方在场地内从事且只能从事的项目或服务,具体见下表:
|场地位置|分类|经营范围|
|—-|—-|—-|
|温州市****
(二)乙方不得经营非上述商品或服务,也不得进行与上述经营无关的活动,在
对上述规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界限较难明确时,由甲方进行判定。
(三)乙方营业执照所列“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上述项目或服务。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时必须持有特别许可证、照的,乙方应申请
获得后方可经营。
第五条 租赁费及计收标准
(一)计收标准:租赁费为:人民币 伍拾万伍仟壹佰 元整每年(¥505100.00
元/年)。
第六条 综合管理费
无。
第七条 水电费及通信等其他费用
(以)水、电费、燃气费
水、电、燃气费由中标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水、电、
燃气收费标准自行向相关部门支付。乙方在正式开店营业之前必须按照招
标单位制定的相关要求完成水、电表等计量设施的安装和检测,核对初始
表数。
(二)电话费、通信费
通信费、电话初装费和电话费由中标单位依据实际使用情况按照甲方管理机
构的规定自行支付。
(三)税费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各自承担。
第八条 费用结算方式
每年结算一次。乙方应于每年度租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本年租赁费及
其他应付费用划入甲方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第一年的费用自合同签订后 10 天
内缴纳):
开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交通银行温州分行信河支行
账 号:********
第九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四)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将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商业经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归还甲方,且除非获得甲方的同意,有关的固定设施必须恢复到乙方入驻时的原状,保持完好性、适用性并经甲方确认,如发现非因甲方原因而存在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与场地及房屋已形成附合的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设施、电气开关及线路、消防设施、依附于房产的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未形成附合的设备设施和财物由乙方自行搬离(未及时搬离的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不得随意拆卸、损毁经营场所,否则甲方在恢复经营场所原状的过程中发生费用的,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对于乙方的投入设备设施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10日内,依约腾空商业经营场地。如乙方逾期腾空的,因按当年度租金标准的3倍按日向甲方支付占有使用费,并计至其实际腾空之日止。
(六)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的,乙方经甲方催告后,未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的,则乙方丧失今后参与经营甲方任何商业项目的资格。
(七)乙方因自身原因与甲方签订终止协议提前撤离的,自终止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丧失参与经营甲方任何商业项目的资格。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如无特别约定的,违约方应就每项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10000元的违约金,如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金额的,对方可要求违约方在违约金之外另行支付赔偿金。
(二)如乙方未遵守第四条第(一)款出现所列以外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商品或服务项目撤出经营场地,如乙方3天内拒不执行的,即视为违约,应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
(三)乙方如逾期交纳租赁费用,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所拖欠费用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四)根据本合同,租赁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逾期15日未支付,甲方发出违约通知,对乙方违约警告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乙方应在接到
违约通知后 15 日内, 立即支付拖欠的费用并补足扣除额(如有), 以维持
本合同履行期间履约保证金的完整性; 如逾期补足或拒不支付拖欠费用的,
甲方有权发出通知, 立即解除合同, 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 并不予
退还已收取的租金作为其违约赔偿金。
(五)5 年租期内,若因甲方原因中止租赁,甲方将以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对乙
方投入的装修进行评估,按 5 年折旧平摊以实际剩余时间予以装修补偿。5
年期满后,若甲方不再继续对外出租,造成乙方的优先权损失,甲方将提
前 6 个月书面向乙方出具书面告知函, 预留充足搬迁缓冲周期, 给予乙方
按残值率 10%给予固定装修残值补偿。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本合同不可抗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义。
第十五条保密原则
除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具体情形外,在任何时间,甲乙双方均不可向第
三人泄露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及其他
(一)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租赁场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告知、工作联系函均应以邮件形式发送至乙方指
定的电子邮箱: 甲方发送邮件之日即视为已经到达乙方, 除非乙方有证
据证明因互联网服务商或电子邮件提供商的原因导致该电子邮件未能接收,
乙方自有的内部工作网络、电脑、服务器等自有机器设备的故障原因造成
通知不能接收的,乙方不能以此进行抗辩。甲方可视情另行通过传真、电
话等方式提示乙方发送内容;乙方应当以纸质媒介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向甲
方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工作联系函,甲方接受的内容及时间以此为准,
乙方如以传真、电话发送的,事后应再次以纸质媒介并加盖公章的形式向
甲方送达,甲方的接收人和接收地址为: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印章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
(一)投标文件;
(二)乙方在合同谈判中承诺义务的所有书面文件;
(三)招标文件;
(四)甲方、乙方的营业执照;
(五)中标通知书;
(六)价格控制承诺书;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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