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典型案例
内蒙古兴安盟2026年06月05日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项目:XXX旗锅炉系统及设备采购
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预算金额为842.8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主要标的为锅炉,因资格审查问题导致项目废标。
质疑情况:采购人核对评标结果时发现通过“复核性审查”的供应商中有1家的资格条件不合格,故因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中标供应商因不满意被采购人废标而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要求恢复其中标身份,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驳回了中标供应商的质疑。
投诉处理情况:中标供应商因不满意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而向财政部门投诉,要求恢复其中标身份。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除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增加了锅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资格条件,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共6家,投标文件出具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只有2家,由于采购人代表资格审查时未审核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导致6家投标供应商都通过了资格审查,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应该废标,财政部门驳回了中标供应商的投诉。
举报情况:中标供应商对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向上级财政部门进行了举报,经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本项目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
行政复议情况:中标供应商对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向旗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旗人民政府审核后,维持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情况:1、因采购人代表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2、因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引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法律条款引用错误,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代理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3、采购人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通报。警告处分期间为6个月,在此期间内,公职人员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且被警告的公职人员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二、案例核心事实
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三、法律依据及分析
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的门槛,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本项目资格审查通过的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因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导致本该废标的项目进入了评审阶段,出现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采购项目应予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采购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员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采购代理机构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采购行为的发起者和责任主体,其履职尽责程度直接关系到采购活动的公平性、规范性和公信力。本案中,因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导致合格供应商不足三家,本应依法废标的项目进入评审阶段,最终引发质疑、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等一系列程序性后果。这不仅增加了采购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采购人应强化对采购代表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每一个采购环节都有章可循、有人负责、有据可查。同时,应加强采购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升其依法采购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杜绝因履职疏忽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的采购失败或违规行为。只有在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下,政府采购才能真正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