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黄热疫苗采购合同公示
内蒙古呼和浩特2026年03月04日
合同编号:****
买方: 呼和浩特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呼和浩特海关口岸门诊部)
卖方: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海关总署2024-2025年黄热病疫苗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海关总署2024年-2025年出入境用疫苗采购项目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 产品名称 | 规格 | 剂型 | 包装 | 原产地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 |
|---|---|---|---|---|---|---|---|
| 黄热减毒活疫苗 | 0.5ml | 冻干粉西林 | 400支/件 | 中国北京 | 160.00 | 120 | 19200.00 |
| 合计:人民币:壹万玖千贰佰元整 | 19200.00元 |
注:①产品规格、剂型、包装、配置要求等均应与响应文件保持一致,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②投标产品的最终成交价格不高于该产品的投标单价;
③所检验批次的产品数量不得包含在供货数量内,所需费用由卖方承担。
④合同总价包括产品到达采购用户并能正常使用所需的一切费用。
2.1本合同采购产品所需资金来源为: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2.2本合同货款支付方式为: 财政集中支付□ 采购用户支付□
2.3付款方式为:转账支票□ 银行汇兑□
卖方开户行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管庄支行;
帐 号: ********;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发货通知后 120 小时内将产品运送至交货地点。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详见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2
5.1 卖方负责将疫苗运送货至买方指定地点,并向买方提供相应运输记录;卖方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5.2 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对于冷链运输时间长、配送至偏远地区的疫苗,须加贴温度控制标签;
5.3 每批次产品需配备自动温度记录器,并随货提供运送清单、冷链记录、每个供货批次批签发报告和合格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5.4 装运通知
货物备妥准备运输的 24 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买方。因通知延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5 伴随服务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
1)疫苗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疫苗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随疫苗提供不少于疫苗数量的制式知情同意书;
4)对破损、标识不清或无标识、有絮状物或其他质量问题的疫苗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置并及时补发;
5)对近效期疫苗及时更换(具体见本合同 8.7 要求);
6)在买方指定地点为所供疫苗的使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7)其他卖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6.1 如有必要,卖方应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投保财产险及运输责任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7.1 卖方应在交货时提供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疫苗存储、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须提供自疫苗出厂之日起的温度检测记录,温度检测记录须明确采集温度的时间间隔),进口疫
苗还需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2 买方在接收疫苗时,将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疫苗资质、运输全程温度监测记录、供货单位与生产厂商资质、质量状况等内容进行验收,并进行记录。
7.3 疫苗到货数量以买方验收的数量为准,到货数量不足的,卖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补货部分按逾期交货处理。
7.4 买方对接收的疫苗产品如无异议,应在产品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买方有权拒绝接收,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须按买方要求及时更换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要求的疫苗,并承担所有费用。
7.5 买方保留第三方检验的权利。
八、质量保证及检验
8.1 合同交付的疫苗应完全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与投标时质量承诺一致,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有效。
8.2 卖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其最小外包装上须标明(疫苗/注射器)监管码。
8.3 有效期: 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时疫苗产品的有效期应在 14 个月(含)以上;季节性产品(如流感疫苗等)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详见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8.4 疫苗交付后,买方有权在产品有效期内要求国家药检部门对产品实施检验,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如同意实施检验,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检验在交货地点进行;若对产品质量出现争议,则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8.5 如卖方发现产品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可能引起任何缺陷时,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实施补偿措施,更换问题疫苗。具体更换问题疫苗的时间及更换要求以买方为准。
8.6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外包装破损、无标签、标识不清、药液变性及其他质量问题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卖方应负责补发相应疫苗,并承担所有费用和由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买方保留选择替代疫苗的权利。
在本项目有效期内,如果出现中标疫苗产品停产或更新换代,可申请取消原投标疫苗或将原投标疫苗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新产品的质量、效用、安全性应高于原产品,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中标供应商应向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提交以下证明:
1)加盖公章的申请书(说明停产的原因。如果申请更换新的产品,应承诺新产品的价格不高于原产品的价格、新产品的质量、效用、安全性高于原产品);
2)价格、质量、效用、安全性和技术参数比较表(逐项说明);
3)新产品的注册证书、批签发证书、检验报告;
4)新产品说明书。
更换申请须经海关总署(卫生检疫司)批准。
并解除合同。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
律师费以及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自行向第三方机构采购
相应产品,因此产生的费用亦有卖方承担。
10.4 任何一方无故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
5%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0.5 若买方已经在疫苗有效期结束前 6 个月通知卖方,但卖方未能对有效
期不足 6 个月的疫苗进行回收且免费如数更换新批号疫苗,卖方须在 14 个工作
日内退回相应货值金额给买方,逾期退回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退回金额的
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十一、不可抗力
11.1 如果发生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可相应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如因不
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的不必要,则任何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部分或全部免
除相关方的违约责任。
1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0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送达另一方。
11.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
履行合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2.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知识产权
13.1 卖方同意并保证尊重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承
诺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均拥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不会侵犯其他第三方的知
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若因本合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或因履行本合同导致侵
犯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所引起的全部责任由卖方承担;如因
此而造成买方损失时,亦由卖方负责赔偿。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和评标过程中的澄清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14.2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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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响应产品详细技术说明
附件2 分项价格一览表
附件3 出入境用疫苗采购货物验收单
14.3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4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一份,海关总署一份。
14.5本合同服务周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有效。
十五、特别约定
每批货物到达买方指定地点后90日内,买方需全额支付该订货单的全部货款。
买方(签字/盖章)
卖方(签字/盖章)
地址: 呼和浩特市****
地址: 北京市****
电话:0471-****
电话:****
传真:
传真: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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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名称 | 规格 | 剂型 | 原产地和制造商名称 | 单价(元人民币) |
|---|---|---|---|---|---|
| 1 | 黄热减毒活疫苗 | 0.5ml | 冻干粉针 |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160.00元/支 |
| 2 | 运输、保险费 | ||||
| 3 | 检验费 | ||||
| 4 | 技术服务 | ||||
| 5 | 其他 | ||||
| 合计(货到项目现场完税价)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商品名 | 剂型 | 规格 | 厂家 | 原产地 | 数量 | 有效期 | 批准文号 | 批签发证号 | 同批号检验报告 | 进口药品通关单 | 外包情况 | 配送单位 | 其他 | 验收结论 | 备注情况: | 存在问题: | 解决方案: |
|---|---|---|---|---|---|---|---|---|---|---|---|---|---|---|---|---|---|---|---|
| 1 | 黄热减毒活疫苗 | 冻干西林 | 0.5ml |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责任公司 | 中国北京 | 1120 | √ | √ | √ | √ | 完好 | 经采购用户、卖方双方代表按照合同约定对上述产品进行共同验收,确认所有疫苗符合国家标准,数量和质量均满足合同要求。采购用户、卖方同意该疫苗通过验收。采购用户同意接受该疫苗。 | □不通过 |
1)本验收单作为采购用户报销入帐凭证,由本项目卖方填写相关信息后,经采购用户、卖方签署、盖章后生效。
2)《出入境用疫苗采购货物验收单》签署盖章后扫描件须在退还履约保函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3)本验收单一式两联,采购用户、卖方各执一联。
采购用户(盖章):
收货人(签字): 韩**
联系电话:0471 - ****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
签发日期:2026.3.4
卖方(盖章):
送货人(签字):
联系电话:010 - ****
单位地址: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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