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公安局无人机租赁项目-合同
甘肃平凉2026年02月11日
合同编号: GSPLA****CGN00
系统集成业务服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静宁县]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静宁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永红]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地址:[平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1.1“系统集成”: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综合应用集成设计、安装调试、应用开发等相关技术手段,将与本合同项目有关的各种软、硬件设备,组合成具备实用价值、具有良好性能系统的全过程。
1.2“建设期”: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项目通过验收合格之日止。
1.3“验收”:指乙方对系统调试完成后,由甲乙方对系统进行的再测试和验证。若系统的测试结果满足合同及附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1.4“货物”或“设备”指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标准配件、安装材料、手册、技术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1.5“系统软件”指乙方合法地用于开发应用软件的第三方软件及/或乙方自有软件。乙方承诺为该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已从系统软件著作权人处取得系统软件的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且该授权长期合法有效并能够满足本合同项目需要。
1.6“应用软件”:指乙方根据本合同为本合同项目开发、研制的软件,包括技术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第二条项目内容
2.1本合同项目内容:[单兵无人机服务2项、机舱无人机服务3项、设备调测服务1项(需开通应急通信卫星终端卡5张)、技术培训服务1项、维护服务1项、系统集成服务1项、保险服务1项]。
2.2本合同项目建设期:项目进度计划表见本合同附件[1]。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项目建设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合同价款
本合同总价(含税价):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元整],¥[890000.00];其中价款为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玖仟陆佰贰拾贰元陆角肆分],¥[839622.64],增值税款为大写人民币[伍万零叁佰柒拾柒元叁角陆分],¥[503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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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支付
4.1合同总价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方式付至乙方。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静宁县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5XA]
地址:[静宁县****
电话:[0933 -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崆峒支行]
银行地址:[]
户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068R]
地址:[平凉市****
电话:[0933 - ****]
4.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30%款项,无人机调试交付后支付67%款项,剩余3%作为质保金合同满三年后付款。
第五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工作外,甲方还负责:
5.1协调与履行本合同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并为乙方工作提供必备的条件。
5.2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数据、表格或系统要求。
5.3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5.4甲方应当负责数据备份,乙方对甲方数据的丢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保密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者披露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而得知的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不受此限。
6.2本保密条款在合同履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二年之内持续有效。
第七条验收
7.1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系统集成并对系统调试后,由甲方按照约定的验收方法和标准进行再测试和验证。
7.2乙方提交关于本项目验收申请后,甲方应当在[3]日内指派人员与乙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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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甲方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泄露、篡改、丢失。
10.3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和/或委托乙方处理个人信息已经向个人信息主体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了其同意。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情况。
10.4 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乙方检查发现甲方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者就其向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未依法向个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取得个人同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如果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整改或整改未达到乙方的相关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0.5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或其他数据安全事件的情况时,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乙方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10.6 甲方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相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甲方应当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因此给个人信息主体、乙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1.2 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将本合同项下服务以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实施了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危害网络信息安全,或违反附件中任一保证的资质或使用规则的,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已使用未缴纳的费用,并承担未履行部分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甲方应当继续赔偿。
11.3 如甲方逾期付费,除补交欠费之外,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所欠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付费达[三十]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逾期付费达[六十]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同时,甲方还应当承担乙方因追讨欠费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在欠费期间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提供业务新装/开、续用/开、变更等服务。
11.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等措施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该情形导致第三方向乙方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甲方应当负责解决。如该情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
(1)被行政机关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乙方(含乙方上级单位)纳入违规失信合作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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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存在网络和信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因网络和信息安全问题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各级公安机关的涉通讯信息诈骗违法犯罪高危自然人或法人名单、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失信名单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违法失信情形,以及可能导致合同履行风险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声誉的违规失信情形。
11.5 甲方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进行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若乙方发现甲方有危害网络安全的事项等活动,乙方有权停止技术维保,并解除本合同不负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不予退还。
11.6 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任何相反的约定,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在本合同项下应当承担的责任不超过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最近[12]个月已经收取费用总额的[100]%;乙方和/或乙方下属机构对因本合同项下行为而导致的甲方或第三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以及数据丢失或损坏等其他损失不承担责任。
11.7 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甲方解约权(如乙方严重违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外,若甲方单方面、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无论以何种名义或理由),均构成本条约定的违约行为。若甲方发生本条约定义的违约行为,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双方确认,该违约金是甲方对乙方因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所遭受损失的合理预估,包含但不限于预期利润损失、前期投入、商誉损失、寻找替代交易的费用等。此违约金为甲方违约时对乙方的最低赔偿额,不影响乙方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该金额时要求甲方赔偿超出部分的权利。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2.1 如由于战争、骚乱、恐怖主义、灾害、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变动、网络安全、网络无法覆盖、停电、通信线路被人为破坏、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突发事件等,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受影响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在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因此导致合同不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可由一方解除
12.2 如乙方根据政府管理部门要求暂停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3.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3.3 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 本合同纸质文本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招标代理机构执贰份。自叁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三年。履约期限自****至****。若使用电子印章的,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保持有效直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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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若乙方加盖电子印章的,以加盖乙方电子印章的本合同电子文档所载内容为准。
14.2 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14.3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乙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受此限。
14.4 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当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4.5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当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其中:
14.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4.5.2 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收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收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收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方拒收书面信函、接收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电子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4.5.3 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 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静宁县****
联系人:[高文玺]
电 话:[0933 - ****]
乙 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地 址:[平凉市****
联系人:[曹双凤]
电 话:[****]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4.6 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当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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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4.8 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当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4.9 双方同意,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本合同正文;
(2)合同附件;
(3)中标/中选/成交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参选文件/应答文件;
(5)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性文件。
上述各文件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在上述文件之间出现含糊或冲突之处,就同一事项的解释,应当以本条上述排列次序在先的文件所表述的意思为准;当同一顺序的多份文件之间发生内容冲突时,应当以文件形成时间较后的为准。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为准。
14.10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集成服务详单
附件二: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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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法定代表人/负责
或授权代表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
代理机构(公章):甘肃鑫润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孙金政
签署日期: 2026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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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集成服务内容
| 金额单位: 人民币/万元 |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品牌 | 数量 | 单位 | 单价(万元) | 单价(万元) |
| 1 | 单兵无人机服务 | DJI Mavic 4T旗舰版 | 2 | 台/年 | 7.2 | 14.4 |
| 2 | 机舱无人机服务 | 机场4TD标配 | 3 | 台/年 | 17.5 | 52.5 |
| 3 | 设备调测服务 | 按需定制,需开通应急通信卫星终端卡5张。 | 项 | 3.2 | 3.2 |
| 4 | 技术培训服务 | 按需定制 | 1 | 项 | 6.6 | 6.6 |
| 5 | 维护服务 | 按需定制 | 1 | 项 | 3.5 | 3.5 |
| 6 | 系统集成服务 | 按需定制 | 1 | 项 | 3.8 | 3.8 |
| 7 | 保险服务 | 按需定制 | 1 | 项 | 5 | 5 |
| | 总计 | | | |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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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
本单位郑重承诺遵守本承诺书,如有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的行为,本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一、本单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和《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二、本单位承诺按照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合同/协议(“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业务,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业务,不将业务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具备所从事业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
三、本单位承诺按照用户真实身份信息制度(“实名制”)的要求提供身份信息、使用业务,并保证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四、本单位承诺用户端接入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同意贵公司对设备拍照存档,若接入设备变更,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贵公司。
五、本单位保证不利用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网、移动网、互联网,下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本单位承诺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已依法向个人信息主体(“个人”)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并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本单位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依法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七、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或委托贵公司处理个人信息的,本单位承诺已依法向个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法取得了个人同意。本单位承诺,向贵公司提供或委托贵公司处理的个人信息和数据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
八、本单位受贵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或本单位与贵公司共同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的,本单位承诺按照与贵公司的合同约定处理,不得超出约定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等处理上述数据,严格遵循数据处理时限。
九、本单位承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工作,健全各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实施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落实个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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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保护影响评估和数据安全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设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责任人和管理机构,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当
信息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贵公司。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贵公司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十、本单位承诺配合贵公司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网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
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等活动提供协助,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
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积极协助查处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本单位承诺利用网络发送的信息以及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合
法。该等信息内容应当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有
害信息,本单位不得通过通信网络、互联网散发传播违法、不健康、反动等信息,不
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任何含有违反下列要求(即“九不准”及“六不许”)的
信息:
“九不准”,即不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不许”,即:
1、决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
2、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3、决不允许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4、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5、决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6、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二、本单位承诺不通过网络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泄露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秘密等活动,不从事任何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的活动,不从事侵犯他人合
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网络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制作、传播、利用网络病毒等恶意程序或破坏性程序;
5、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个人信息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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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等数据;
7、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和数据处理活动;
8、其他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三、本单位使用语音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语音专线、短号码接入、400号码接入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业务的时段为[],使用的频次为[],业务外呼呼转功能默认为关闭。
(二)遵守实名制要求,不以个人名义申请、使用业务,真实落地目的码为本单位实名办理或合规使用的电话号码。
(三)不转租、转售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
(四)规范使用业务,进行外呼业务的号码为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分配的号码,严格按照通信主管部门关于号码传送及信令传送的相关要求传送号码,传送真实号码,不擅自更改、传送、显示非合同约定的号码、虚假号码、违规号码、无使用权号码,不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或者变相隐藏、转让、变更、转租、转售、伪造、变造号码。本单位承诺按要求提供所申请号码的使用用途、开放范围,不违规经营、不变更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不开展无特定主被叫的话务批发业务,不私自转接国际来话,不通过技术手段为非法VOIP、改号电话、网络电话(PC软件/APP等)提供语音落地,不采取自动语音群呼方式进行外呼。未经外呼对象的同意或请求、或者外呼对象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任何形式的营销电话或发送任何形式的营销信息,如违反上述承诺,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单方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五)不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将号码转接到其他地区****
1、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号码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案件的;
2、"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接到的用户投诉、举报涉及本单位所使用号码的;
3、贵公司或通信主管部门电话拨测、网络信令监测过程中发现本单位所使用号码出现异常外呼情况的。
(六)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备份呼叫内容录音文件,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贵公司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为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如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新要求,本单位将无条件配合贵公司落实整改举措,直至符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四、本单位使用无线互联网(包括但不限于CDMA1X、CDMA1XEVDO、WLAN)、短信网关(包括但不限于短消息资讯平台、ISAG系统、综合办公业务平台)或短信类业务的,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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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GSPLA****CGNDO
(一)不通过业务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悖于社会公德、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网络低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
2、对人体性部位的直接暴露和描写;
3、对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的描述或者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的语言;
4、对性部位描述、暴露,或者只用很小遮盖物的内容;
5、全身或者隐私部位未着衣物,仅用肢体掩盖隐私部位的内容;
6、带有侵犯个人隐私性质的走光、偷拍、漏点等内容;
7、以挑逗性标题吸引点击的;
8、相关部门禁止传播的色情、低俗小说,音视频内容,包括一些电影的删节片段;
9、一夜情、换妻、SM等不正当交友信息;
10、情色动漫;
11、宣扬血腥暴力、恶意谩骂、侮辱他人等内容;
12、非法的性用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13、未经他人允许或利用"人肉搜索"恶意传播他人隐私信息。
(二)不开展为淫秽色情网站代收费业务,否则,贵公司有权立即停止业务并停止一切结算。
(三)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类电子信息或广告。
十五、本单位使用互联网接入类业务的(包括但不限于电路使用、互联网数据中心、互联网专线、云主机等),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从事互联网服务的全部合法必要的资质条件,已履行相关规定要求的手续或已取得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在签署合同前,本单位向贵公司提供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的原件供贵公司审核,复印件(加盖公章)供贵公司留存,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在合同有效期/服务期内,如本单位提交的主体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所记载内容出现变更,本单位在完成变更后尽快向贵公司提供最新的文件。前述主体资格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告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以及贵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
1、本单位如从事电子公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履行批准或备案手续,并取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2、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首先履行互联网备案手续,并按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本单位委托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服务的,应当向贵公司提供代备案所需信息并对该等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定期向贵公司及通信主管部门报送网站管理所需信息。本单位承诺所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在备案系统中更新,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贵公司有权依法采取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断开网络接入等关闭处理措施。
3、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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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GSPLA****CGN00
4、本单位如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本单位如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服务,本单位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社会公众查询核对;本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二)如经贵公司许可进入中国电信机房时,应当严格遵守机房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根据当地公安局网监分局的要求,在入网后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提交备案信息,提交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
十六、本单位承诺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篡改、丢失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贵公司。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突发事件,贵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业务等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信息。
十七、本单位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将依据合同承担责任,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限期整改、公开曝光),并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本单位直接赔偿。同时,贵单位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暂停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将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八、如出现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引发的投诉、举报,由本单位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当接到通信主管部门、“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中国电信10000热线等各类渠道投诉、举报时,贵公司有权在不通知本单位的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本单位自行承担。给贵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本单位负责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贵公司相应损失。
十九、本单位承诺与最终用户参照签订此类《网络及信息安全承诺书》,并督促最终用户履行相应责任。否则,本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本承诺书经本单位签署后,与合同同时生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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