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实验室检测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湖南湘潭2026年01月21日
甲方(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合同编号:****
乙方(中标人):广东粤科千进品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湘潭市****
乙方于****在点击登录查看举办的招标会上,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订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总价值为****.00元的标的(货物/服务)。标的清单列表如下:
| 标的名称及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8890-7000 | 台 | 1 | ****.00 | ****.00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叁佰壹拾叁万 捌仟 壹佰 零 元整 ¥:****.00 | | | | | |
二、交货时间及数量:采购合同签订后45日内全部交付并安装调试完毕。
三、质量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产品性能及质量应符合我国关于该类产品质量认证或国家标准。该产品无国家标准或质量认证的,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省部级标准或企业标准,并满足标的说明(资料)中所规定的各种要求。
四、乙方实行“三包”服务。即在质保期内,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所供产品而出现质量问题时,乙方负责对产品包修、包换、包退。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由乙方送达采购单位指定地点湘潭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检测管理站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由乙方自定运输方式,并负担相关运输费用。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约定为主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发验收单的,则视同甲方认可。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责任处理。
八、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产品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供货。
九、结算方法及期限: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设备完毕,待采购方验收合格且设备运行正常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
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甲方提供的验收单在十五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的/%,计人民币金额元;正常运行个月后支付全部货款的%,计人民币金额元;正常运行个月后再支付全部货款的%,计人民币金额元;正常运行个月后再支付全部货款的%,计人民币金额元。
十、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货验收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标的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能修理或者调换的,按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甲方未按合同的要求验收并按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20%的违约金。
4、付款单位未按按甲方提供的验收单在约定期限付款的,除向乙方支付货款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十一、其中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事项并说明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十三、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五、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招标代理机构各一份,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日 期:****
乙方(签章):广东粤科千进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卢权
电 话: ****
单位地址:广州市****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
帐 号:****
邮政编码:
日 期:****
招标代理机构(签章):
****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