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综合执法局2025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毕节2025年07月30日
| 点击登录查看2025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股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 1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城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点击登录查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城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点击登录查看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01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 | 燃气经营许可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燃气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 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燃气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第三十条:未经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 | 特殊车辆在城市**** | 《城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 张贴宣传品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 的使用性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点击登录查看的决定》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3 | 大树以及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含古茶树) 移植审批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击登录查看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 | 园林绿化股、县政务中心窗口、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景观灯光设施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乱贴、乱刻、乱涂、乱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的垃圾杂物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夜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未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依法批准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应当恢复原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擅自占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跨门面、占道经营,占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带泥上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封闭或未采取覆盖措施造成抛撒、遗漏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向城市****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向城市****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清洗站(点)未设置泥沙过滤设施、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贮(化)粪池不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的;公厕不保洁,未定期消毒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未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违反国家规定不单独收集,运输处理,混入城市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未将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未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的,造成污损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收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当地规定时间、地点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影响存放垃圾的垃圾箱、垃圾池、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周围环境整洁的处罚 |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垃圾运输车在城镇范围内不加封闭致使沿途抛洒遗漏垃圾的处罚 |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垃圾运输车在城镇范围内不加封闭致使沿途抛洒遗漏垃圾的,由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处罚 |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对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可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损伤和砍伐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珍贵稀有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视情节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可处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出租、涂改、伪造特许经营许可证;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未定期对城市****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先行登记保存,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大音量音响、陀螺、响鞭先行登记保存,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切割、加工设备先行登记保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公示相关信息,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 《贵州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1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标准和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或责令停止,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或拆除: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颁证单位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擅自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公安消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或者危害,处以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三)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行为进行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为进行处罚 | 《城市****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桥梁的具体技术特点、结构安全条件等情况,确定城市桥梁的施工控制范围。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处罚 | 《城市**** 第二十三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四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一、六十三、六十四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4 | 行政强制 | 向城市****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 (三)向城市**** 违反前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5 | 行政强制 | 依法强制拆除未按照统一规划设置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限期清理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6 | 行政强制 |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逾期不清除的代履行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期满前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7 | 行政强制 | 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擅自在城市**** | 《贵州省城市****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8 | 行政强制 | 依法要求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城市市容原状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19 | 行政强制 | 组织有关单位疏通贮(化)粪池,清除外溢的粪便 |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 |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0 | 行政征收 | 城市**** | 《城市**** |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二十四、二十六、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 | 市政管理股、县政务中心窗口、中心派驻窗口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1 | 行政征收 |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依据:(织价字〔2008〕13号)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案件处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2 | 其他类 | 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燃气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3 | 其他类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批准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燃气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4 | 行政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 | 《城市****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环境卫生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 125 | 行政检查 |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燃气管理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
贵州比德煤业有限公司-2025.11.26-采购矿用隔爆型LED巷道灯等项目(二次)-询比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1.16-白布11月硬质风筒等-询比采购公告(该信息已更新即将删除)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1.16-白布11月硬质风筒等-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关于笔记本电脑的反向竞价馆合同公告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1.28-白布煤矿井下局部通风机集中控制系统-询比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1.16-白布11月消防卷盘-询比采购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1.16-白布11月消防卷盘-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
毕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5.12.02- 11月戴家田空压机维护-询比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其他毕节20251213
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2025.12.01-贵州燃气集团毕节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CNG调压撬采购公告-询比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中标毕节202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