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储 2023-2 号政府储备地被征收人符福民坟墓征收补偿的决定
海南东方2025年04月11日
关于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被征收人符福民
坟墓征收补偿的决定
征收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址:G225 国道西侧(那斗村对面)
被征收人:符福民,男,****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60032************。
点击登录查看因东储2023-2号政府储备地建设需要,对G225 国道西侧(那斗村对面)的土地进行收回,土地收回实施单位为东方市****
该项目涉及征收坟墓1座。被征收坟墓数量确定后,经多次与被征人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能签订补偿协议。据此,征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点击登录查看关于东储 2023-2 号政府储备地土地收回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东府函〔2023〕134 号)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征收人符福民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的坟墓1座,根据《点击登录查看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
被征收人在收到坟墓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前往新龙镇政府办理坟墓搬迁补偿手续。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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