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城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代建、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项目(四标段)质量检测标合同备案合同和履约
山东临沂2024年12月21日
合同编号: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甲 方: 点击登录查看
乙 方: 山东天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工程质量检测合同
委托单位:点击登录查看(以下简称甲方)
检测单位:山东天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因莒南县城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承包工程的需要,为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对甲方工程建筑构造物原材料等检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根据国家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相关检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莒南县城区水环境质量提升工程质量检测项目
第二条 检测项目与内容:工程所需的检测项目
第三条 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甲方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试验检测报告要求加盖乙方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
第四条 检测期限要求:自签定合同开始直至项目通过验收完毕为准。
第五条 检测费用及结算方式
1. 检测项目结合工程实体根据检测项目范围内确认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检测费用(含税)合计为 1150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2. 单项类检测项目:检测费用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收取,单价执行投标单价。
3. 支付方式。
视资金到位情况及工程检测进度付款,本检测费用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甲方委托单进行结算,甲方收到结算单后全额支付检测费用。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
账号:****03906
账户名称:山东天平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若因检测项目变更,或一方有异议,应及时与另一方友好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项目检测费用的支付。
第六条 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一) 甲方负责提供的工作内容: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设计、施工资料和产品材料说明书(如质保书或合格证)等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以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二) 乙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1. 乙方应具备合格的检测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范及甲方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向甲方出具检测报告,并对甲方见证取样送检样品检测结果负责。
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检测委托后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对甲方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规范要求时间内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并及时送达甲方,试验检测报告要求加盖乙方检测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 章)。
3. 根据甲方提出的实际工作需求,进入现场进行检测工作。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预约乙方主管工程师查询。
2. 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3. 甲方配合乙方的现场检测工作,需现场检测,甲方应提前 1-2 天通知乙方进场检测。
4. 按照甲乙双方签定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费用。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2. 乙方须按国家有关规范及甲方要求进行检测,向甲方提交检测结果,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检测结果报告数量满足甲方要求。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 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
4. 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5. 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
6. 若需要进行现场检测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检测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测,乙方人员出入甲方施工现场须配备适当的安全保护装备和设施,须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甲方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乙方应对其样品进行复验或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的,由甲方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支付检测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 1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保质地完成检测业务的,完成检测业务时限由双方另行约定,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承担责任与损失。
3.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检测报告,按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检测报告信息错误、未按照约定检测依据进行检测或者检测结论判断错误的,乙方应进行更正或免费重新进行检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等与本事宜有关的费用。由甲方原因造成上述错误的除外。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附 则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雀山支行
账号:****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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