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一期退市进园原址(五号-1地块)部分土地租赁权合同公告BB2024CQJ1401
安徽蚌埠2024年12月18日
土地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承租人(乙方):安徽明月中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按照乙方的租赁要求提供租赁土地,土地位于胜利西路与中粮大道交口西侧,面积40亩。
第二条 土地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甲方上述土地应作为工程机械设备堆放场地使用,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土地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 土地租赁期限为3年,自****至****;起租日为土地交接日当天,也为本合同签订日当天。
租赁期内,甲方给予乙方90天的免租建设期,自****至****止,免租建设期内,乙方无需缴纳该期间的租金,但因承租土地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费、燃气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土地闲置费除外)均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乙方应在期满前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甲方有权就续租的租金、权利义务等进行重新修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保证金
1. 租金:免租建设期届满后,第一年(****至****期间)租金单价为6500元/亩/年,年租金为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元);后续租金按前一年租金的3%的增长率上涨。
租金采用先付后用的方式,第一期租金65000元(****至****期间)应于签订合同当日交纳,后续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应在前一期租金到期之日前10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以逾期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逾期之日支付违约金。
2. 保证金:人民币43333元,在乙方缴纳第一期租金时向甲方缴纳。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土地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无息返还给乙方。
3. 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
户名: 淮河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 交通银行蚌埠宝龙支行
账号: ********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承租土地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费、燃气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土地闲置费除外)。
第六条 双方义务
1. 甲方保证租赁土地权属清晰,无任何第三方向乙方主张权利或产生任何争议。
2. 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放弃对租赁土地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对受让人说明本租赁合同的存在,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和乙方之间合同效力及履行问题依据法律规定确定。
3. 在租赁土地交付之后,乙方如在租赁土地上新建临时建筑物及围墙,应当符合当地有关法规,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否则不得在租赁土地上进行任何的建设。如果因乙方新建的临时建筑物及围墙不符合规划、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求导致的处罚等,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 租赁期满或甲方提前60日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日的次日返还租赁土地,并在返还租赁土地前按照原状拆除土地上新建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并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泥地坪等,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或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隐患。不得从事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不得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因乙方使用致使该租赁土地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或对土地造成二次污染的,乙方应承担全部修复及赔偿责任。
6. 乙方在使用租赁土地的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管理及整改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所在辖区街道、数字化城管、市****
7. 乙方承租期间全权负责租赁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事件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导致甲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七条 转租
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没收保证金。如乙方有转租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3. 租赁期间如因政府征用、征收、开发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新建构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相关搬迁补偿的,所有补偿均归甲方所有。
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土地达30日的。
(2) 交付的土地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5.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1) 迟延支付租金超30日,或发生两次以上迟延支付租金的。
(2) 擅自改变土地租赁用途的。
(3) 利用土地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4) 擅自将土地转租、转借给第三人的。
(5) 违反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义务的。
(6) 乙方新建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违反国家、地方规定或标准,或经政府部门要求整改或严重损害土地的,经催告后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有第八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保证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赔偿金标准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总租金的壹倍。
2. 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土地的,应提前60日通知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60日通知甲方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限向甲方支付租金。
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逾期30日未拆除新建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视为乙方放弃土地上新建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处置,所涉拆除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拆除过程中如产生收益由甲方享有;乙方逾期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承租土地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日租金标准的两倍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乙方将土地恢复原状搬离并返还承租土地之日止。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租赁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租金等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如对外泄露,无论故意与过失,均应向甲方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优先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至多3年,届时双方权利义务以新达成的租赁协议为准。
4. 送达条款:
甲方联系人:刘元宇,电话号码:****
乙方联系人:胡东升电话号码:****
上述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是双方有效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可作为送达催款函、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等材料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或受送达人拒收、无人接收的,导致相关文书或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或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我方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所载内容及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我方面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所戴内容及所产生的一地律后果,我方签着本协议是白愿的,全部充思表示真实
(以下无正文)
出租人 (甲方) 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
联系方式:
日期:
学 J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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