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约定 | 支付期号 | 约定支付日期 | 约定支付金额(万元) | 备注 | | | | 因受出让合同录入格式限制,出让合同中有几个条款填报不准确,修正如下: 1、出让合同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商业用地,其中商业用地面积按北自然资规条〔2024〕88号文确定的商业建筑面积来确定。 2、出让合同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城镇住宅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3、出让合同第十条:成交后1个月内付清土地价款,成交后15日内支付土地价款不得少于50%,余下的土地价款在成交后1个月内付清。 4、出让合同第十三条:建筑总面积不高于668.4375平方米,不低于174.375平方米。 5、出让合同第十六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之前开工,在****之前竣工。受让人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应提前向出让人书面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出让人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至少一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6、出让合同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内住宅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一)项约定履行;商业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二)项约定履行:(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