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公安局实验室专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合同
全部类型甘肃张掖2026年09月19日
(第二包)
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供货单位:西安瑞恩商贸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六年九月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张掖市公安局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东延伸段
邮政编码:734000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卖方):西安瑞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邮政编码:710200
电话:****
传真:无
联系人:张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价(见合同专用条款)
(一)货物名称:张掖市公安局实验室专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详见供货明细清单)
(二)型号规格:详见供货明细清单
(三)技术参数:详见供货明细清单
第二条 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一)供货及安装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
(二)供货方式:按甲方指定方式
(三)供货及安装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质量标准和要求
卖方所售出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第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所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第六条 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和交付使用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以采取以下(详见合同专业条款)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质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陆仟元整
(小写):¥426000.00元
7.3 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产品交付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大写:贰拾玖万捌仟贰佰元整;小写:¥298200.00元),待12个月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支付剩余合同总价款的30%(大写:壹拾贰万柒仟捌佰元整;小写:¥127800.00元)。
第八条 相关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九条 保密要求
乙方对甲方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合同内容时,所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为甲方提供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件及资料,负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未经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保密义务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所配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 质量保证
10.1 质保期十二个月。(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0.2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
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十二个月的质量保质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3 在质量报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4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5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见付款条件条款)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的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质量瑕疵与索赔
11.1.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所提出索赔。
11.1.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书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改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报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改/或更换件的质量报证期。
11.1.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诉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二)履约延误与赔偿
11.2.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2.3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1.2.4除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12.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注:本招标文件不涉及工程采购)
12.2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3在买方对卖方的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2.4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2.3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
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止终止的部分。
12.5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2.6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获奖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诉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他双发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向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见合同专用条款)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转让和分包
卖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争端的解决
16.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相关财政部门提
出调解。
16.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6.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在方签字盖章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7.2 本合同一式 五(见合同专用条款)份,以中文书写,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其他合同相关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18.1 本合同附件包括:
18.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 甲方:张掖市公安局 盖章: 地址:张掖市甘州区长沙门东延伸段 电话:**** |
乙方:西安瑞恩商贸有限公司 盖章: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电话:**** |
| 法人或被授权人: 日 期: |
法人或被授权人:张彪 日 期:2026.9.15 |
| 账 号: 开户行: |
账 号:****005824 开户行: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陵区支行 |
合同附件:
项目名称:张掖市公安局实验室专用试剂耗材采购项目(第二包)
项目编号:ZJYZC2026GK-076002
|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产地 | 制造商名称 | 单价(元) | 数量 |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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