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人工智能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 (重)(项目编号GXZC2026-C3-002218-GXGC)的质疑答复函答疑公告
全部类型广西南宁2026年07月31日
一、质疑人基本信息
质疑人:广州市楷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
邮编:510000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1828****8641
二、质疑项目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人工智能学院《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实训室项目(重)
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广州市楷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质疑人”)于 ****送达本项目质疑函原件,我单位已完整收悉。针对你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联合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共同核查、研讨,经采购人审核同意,现就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价格分权重仅设定为10分,严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应予纠正。综上:采购文件将货物为主的采购项目价格分设定为10%,与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30%)存在20个百分点的差距,属于重大合规缺陷。
事实依据:
1.根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第7条“评审标准”之
“价格分(满分10分)”的规定,价格分占总分(100分)的比重仅为10%。
2.从采购标的构成分析,本项目采购内容以有形硬件设备为主。具体包括:多旋翼飞行训练无人机(25套)、备件套装(5套)、小型多旋翼驾驶员考训无人机(5套)、中型多旋翼驾驶员考训无人机(5套)、电池(10块)、充电器(12台)、电池防爆箱(5个)、锂电池充电防爆柜(2个)、置物货架(3套)、飞行防护场地(1套)、遮阳棚(3套)、锥桶(3套)、 卷尺(3个)、飞行空域协助审批(2次)、高精度定位定向模组(5套)等。第7项“无人机模拟飞行实训系统”虽包含软件,但需本地部署并配套硬件终端,且从预算金额(185.338万元)看,硬件设备占绝对主导。该项目采购本质属于货物采购,或至少是以货物为主的混合型采购。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3.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第1至第6项、第8至第17项均为有形硬件设备(无人机、电池、充电器、防爆箱、货架、防护网、测绘模组等),第7项“无人机模拟飞行实训系统”虽包含软件,但亦需本地部署并配套硬件终端。从预算构成和采购标的性质分析,本项目应以货物采购为主,价格分权重应适用不低于30%的标准。即便按服务项目认定,价格分10%也仅触及下限,但该项目明显不是纯服务项目,适用30%下限更为合理。
4.将价格分设定为10%,实质上弱化了价格竞争的导向作用,使得供应商的报价差异几乎不影响评审结果。这不仅背离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不同特点,采用合适的采购方式,保证有效竞争”的要求,也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质疑事项2:价格分权重过低将导致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无法保障,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依据:
本项目预算金额为****.00元,最高限价为****.00元,涉及大量硬件设备
采购。在价格分仅占10%的评分规则下,供应商报价差异即使达到数十万元,折算后对最终得分的拉差值可能不足1~2分,而技术分、商务分的主观评分项合计高达90分。这极大削弱了供应商优化报价的积极性,也极易造成高价低质中标,无法有效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 好的要求。”价格分权重的合理设定,是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的核心 制度保障。本项目的价格分设定明显偏离这一立法宗旨
答复:1.针对你单位提出“本项目价格分权重仅设定为10分,严重低于法定最低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应予纠正。综上,采购文件将货物为主的采购项目价格分设定为10%,与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30%)存在20个百分点的差距,属于重大合规缺陷”相关质疑,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本项目无人机模拟飞行实训系统共49套,预算单价21000.00元,合计****.00元;多旋翼无人机执照驾考教学课程共1套,预算单价47000.00元,合计47000.00元,共计****元,系统采购占本次采购预算总金额的58.06%,本项目整体法定定性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行业归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所以价格分设置10分正确,硬件货物不改变项目评审整体定性,完全符合规定,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你单位提出“价格分权重过低将弱化价格竞争、无法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损害公共利益”相关质疑,答复如下:
(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价格分值设置10分,在文件明确的服务项目价格分值10%-30%法定区****
(2)根据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全文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该法条明确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审需同步审查响应文件(含技术、商务履约内容)与最后报价,评审机制兼顾供应商报价水平与综合服务能力,并非仅将价格作为唯一评审标准。本项目价格、技术、商务均设置对应量化分值,权重划分符合上述综合评分法制度设计逻辑,评审体系能够充分体现有效市****
综上所述,你单位质疑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关约定,供应商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质疑事项,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你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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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广州市楷盟科技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pdf (1.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