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后在****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详见表三)到该项目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竞买人在 湖南省(长沙市**** 2.意向承租方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付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账户。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3.意向承租方(竞买人)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4.上述两个标的租赁期限均为5年,自标的交付之日起计算。租金每满2年递增3%,即第三年租金在第二年租金基础上增长3%,此后每满2年在前一年度租金标准基础上递增3%。 5.上述两个标的租金支付方式均为 押二付三 (即租金按季度支付)。承租方应于《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2个月正常周期租金标准的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特别说明:该履约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为未享受任何租金优惠的正常租金标准,不因免租期或租金减半政策而调整。该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保管、返还(无息返还)及扣除规则均依照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自标的交付之日起给予承租方3个月免租期,租金优惠分摊方式为:第一年租金分阶段缴纳,即合同期前6个月按正常月租金的50%标准收取,自第7个月起恢复按正常月租金标准收取;若因年租金无法按月整除产生尾差,承租方应在第三个租金缴纳周期内补足剩余款项(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免租期内所有水、电、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空调费等日常费用及房屋全面改造升级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因承租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解除,不再享受免租期(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的),需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补足已享受的免租期相应租金,承租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及已支付未使用的租金(如有)不予退还,且承租方还应按当年度租金总额的30%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8.本次处置的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移交,承租方不得拒绝接收标的。如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本项目,履约保证金及已支付的首期租金不予退还。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承租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租赁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租赁方支付的违约金。 10.本次项目长沙联交所以及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1.本次租金底价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空调使用费及车位管理费等费用,上述费用须由承租方在租赁期内按月另行向标的所在物业服务企业缴纳。此外,租赁期间因实际经营所产生的电费及其他相关运营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处置的出租标的以现状进行交接。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应自行完成对出租标的实地勘察并签署《现场勘验确认书》,对出租标的的资产竞价方式、实际情况以及存在的瑕疵进行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成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全部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 13.双塔国际广场B座19楼部分房屋存在天花板及墙壁渗水印记、地板凹陷不平整、窗台台阶处大理石断裂等物理瑕疵;若后期装修需调整房间格局,需自行增加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等设备。后续相关修缮、改造及维护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4.承租方作为租赁标的资产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需负责租赁标的范围内消防安全、职业健康、精神文明、平安建设、综治维稳等有关使用安全工作,接受租赁方及上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15.承租方不得对租赁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导致租赁标的权利受限的行为,不得将承租房屋用作黄、赌、毒等非法经营场所,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物品销售等特殊行业或有噪音污染、环境污染的行业,包括不限于医院、KTV及洗浴中心等影响周边正常办公、居民生活的相关业态。 16.合同签订后,凡经营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报批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许可、专项资质认证、广告等)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出租方配合办理。承租方改造完毕后,除由出租方负责实施质保期以内的防水维护,资产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 17.承租方投入的不可移除的装修和配套设施,在租赁期满或提前退场后,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偿移交租赁方,租赁方不再对此给予任何补偿。 18.租赁期内承租方自行承担项目运营管理等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空调使用费、车位管理费及车位附属相关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卫生费、网费、室内设施维修费、税费,以及其他依法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并确认。 19.承租方不得进行改变主体结构的装修,其余装修方案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相关方案和资料报租赁方备案。 20.承租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租赁方对于物业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承租方应自行了解相关经营业态的政策,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如有违法乱纪及超范围经营活动,一经发现,租赁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约,且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不承担损失赔偿。 21.如遇政府征收、征用租赁物业的,资产租赁合同终止,租赁方应一次性无息全额退还未到期的剩余租金及押金。该征收所获得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土地等依法属于租赁方所有的补偿费用归租赁方所有,承租方添置或添附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等依法应属于承租方的补偿费用归承租方所有,双方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规定处理。 22.本次交易中涉及资产面积,均以租赁方提供的资料和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本次成交单方租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以面积变化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