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友谊路(建设路西侧至移动中心段)(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全部类型西藏日喀则2026年07月17日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日喀则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友谊路(建设路西侧至移动中心段)(项目名称)已由日喀则市****点击登录查看 ,建设资金来自 一般债券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政府投资100% ,社会投资0%,招标人为点击登录查看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日喀则市****点击登录查看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日喀则市经济开发区;
2.2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市****
2.3计划工期:270日历天;
2.4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包含的所有内容;
2.5标段划分:无标段;
2.6质量要求:合格;
(说明本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合同估算价、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果有)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3.1.2类似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应具备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年内,有关造价、面积等量化指标不低于本招标项目对应指标的二分之一,工程用途类似、工程质量合格且在全国“四库一平台”工程业绩数据库中数据完整的工程业绩。
3.1.3项目管理班子资格要求(拟派项目管理班子的资格要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市政公用工程(注册专业) 一级建造师 (级别)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B证);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人)且应具有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安全员 1 (人)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安C证)。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报名、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项;
3.2.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2.3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3.2.4联合体成员(含牵头人)不得少于2家,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4.关注项目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 年7月17日18时00分至2026年07 月24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于****18时00分至**** 18时00分,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5.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09时 50分 ,地点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6.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西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官网(公告发布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8. 其他
8.1投标企业在投标时需要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逾期上传的投
标文件,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将予以拒收。投标人应授权招标人在开标时对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否则投标人对该项目的投标无效。
8.2 本项目评标采用智能化评审,评审数据均来源于住建部“四库一平台”及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投标前投标人需对相关内容进行确认。若评审数据与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智能化评审数据为准。
备注: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或盖章处(用CA锁电子签名或电子盖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
9.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名称:日喀则市****
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10.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
邮 编: 857000
联 系 人: 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浙商国际写字楼4层
邮 编: 850000
联 系 人: 严先生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包含牵头人)不得少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