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招商公告
全部类型湖北黄石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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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依法对点击登录查看国际学术交流中心经营权合作(委托)经营进行公开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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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定位:整栋楼作为商务酒店用途,按准四星级商务酒店标准来装修改造,采用品牌连锁酒店模式。
禁止业态:不得经营酒吧、KTV、洗浴中心、按摩、棋牌娱乐等。
投资要求:合作方装修改造投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需有第三方审计报告证明。
合作年限:180个月(从正式运营期起算,装修期和试营业期不计入)。
收益提成:招商人按营收额(住宿、餐饮、会议服务等所有收益)的不低于10%的比例计提收益。
保底收益:招商人收益提成每年不低于100万元(不足部分须补齐)。
结算方式:所有经营收入进入独立经营账户,招商人每月按比例核算收益提成;每半年核算保底收益(每合作年度第6个月月底进行年保底收益额50%核算,第12个月月底进行保底收益额100%核算,不足时补齐。)
履约保证金:合计900万元(其中投资建设履约保证金800万元,运行履约保证金100万元)。合作方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缴纳900万元履约保证金。本项目所有消防工程改造按期完成并通过消防验收后,无息退还600万元履约保证金;所有投资建设按期完
成,并通过所有相关检验(包含但不限于消防验收、结构安全验收、
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等)及相关行政审批后,无息退还 200 万元履约保
证金。剩余 100 万元作为运营保证金,运营合作期满无违约行为,无
息退还 100 万元。
装修及开业期限: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须完成投资、装修、改造、
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所有行
政审批手续。开始试运营,试运营期不超过 3 个月,试运营期结束正
式开业。
期满处置:合同期满后,招商人收回场地及所有经营权,不对合
作方进行任何补偿,所投资资产(含装修、家具、设备等)无偿归属
点击登录查看所有。
风险防范: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招商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收回场地及经营权,不对合作方进行任何补偿,不退还 100 万元运营
履约保证金。
意向合作方应具备的相关要求:
1.意向合作方须为依法注册设立、存续有效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业。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酒店投资或经营管理经验,近五年至少有一
个类似本项目规模(建筑面积不低于 5000 m²)的酒店建设与运营业
绩(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
3.意向合作方或其控股股东须为连锁酒店品牌主体(直营或加盟
均可),品牌具备完善的连锁运营体系,拥有统一的品牌管理、质量
管控机制。
4.意向合作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意向合作方须提供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流动负债率不超过60%。
6.意向合作方须承诺:本次报名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立即取消报名、合作资格,已缴纳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遴选。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特别说明)
1.意向合作方需提供有效证照并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前来我公司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资料。
2.需在本公司公告的时间及地点查看标的,了解标的物状况,委托人及我公司提供资料仅供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一旦办理报名手续即视为对标的物现状的认可,承诺遵守本公司所指定《合作经营合同》、《特别说明》及《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规定。
4.意向合作方成功合作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当日内支付交易服务费。凭我公司开具的成交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合同条款附后)。
5.交易成交后我公司将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服务费,未成交的合作方的保证金将在3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不计息)。交易成交后合作方还需承担委托人的评审费用。
6.装修及改造不得破坏现有结构,确需改造现有结构的,必须书
面报告征得委托方同意, 否则一切后果由合作方承担。合作方需接受
招商人物业对经营场所提供相关物业管理服务。
7.合作(委托)经营合同生效后, 非经招商人书面同意, 合作方
不得将合作(委托)经营权整体或部分对第三人转包、分包或变相转
租; 否则招商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追究合作方违约责任。
8.合作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和拆迁, 或遇
重大自然灾害对房屋造成损毁, 招商人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合作
方需无条件接受并遵守政府规定, 承担完全责任。
9.收益支付方式: 所有经营收入进入独立经营账户, 招商人每月
按比例核算收益提成; 每半年核算保底收益(每合作年度第 6 个月月
底进行年底收益额 50%核算, 第 12 个月月底进行保底收益额 100%
核算, 不足时补齐。)
10.标的物的移交: 签订合作(委托)经营合同, 付清履约保证
金后, 由委托方在标的物所在地按标的物实物现状移交。
11.合作方所经营项目需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的, 由合作方自行
申请获得许可或审批。因合作方未获得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影响营业
的, 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合作方应当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如房屋结构), 充分
评估经营该标的物所需的消防安全条件。因消防安全条件影响合作方
正常经营的, 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3.合作方须于合同签订后 8 个月内完成全部投资、装修、验收,
投资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试营业期不超过 3 个月。须负责完成消防
验收、整体竣工验收、规划调整(若涉及)等全部行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