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涉铁工程-监测3标招标公告
全部类型浙江金华2026年06月19日
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涉铁工程监测Ⅲ标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项目所在地区:浙江省,衢州市和金华市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甬金衢上高速公路金华婺城至浙赣界涉铁工程 已由浙 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项字[2025]14 号)、中国铁路上海局集 团有限公司(上铁办科信函〔2024〕443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 地方业主,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杭州地方 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点击登录查看,现对该项 目的监测进行公开招标。本次采用投标资格后审方式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浙江省,衢州市和金华市。
建设内容(监测Ⅲ标):主线(新塘边)上跨沪昆铁路节点:上跨 沪昆铁路处高速公路桩号分别为 K257+118.148,对应沪昆铁路桩号分别 为 K499+902.41。上述范围内的桥梁工程、桥面系及涉及到的既有铁路“四电”迁改防护等内容(不含桥面沥青铺装层及伸缩缝等)。
2、招标范围
监测Ⅲ标:施工设计图范围内主线(新塘边)上跨沪昆铁路节点代 建范围内涉及的监测。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
1、投标人具有①或②资质:
①住建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 乙级及以上资质;
②自然资源部颁发的测绘资质乙级及以上(工程测量)资质。
2、投标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完成 过两个及以上铁路营业线监测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监测合同和涉铁业绩证明材料(铁路相关部门(单 位)的批复、会议纪要等)。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 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须同时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盖章证明材 料。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1、具备岩土工程或工程测量或工程测绘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且担任不超过 2 个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测量从业经历不低于 2 年。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人在职职工,须提供近三个月(2026 年 3 月、4 月和 5 月)连续缴费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清 单或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
(三)其他
1、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自****起至 投标截止日止(时间以法院判决书判决日期为准)无行贿犯罪记录(以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结果为准)。【注: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 结果】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 方式发放。
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6 年 6 月 22 日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
3、请各投标人使用 CA 加密锁登录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网址:。
4、未取得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 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 CA 数字证书,具 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交易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
5、潜在投标人对现场踏勘以及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有疑问的,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6 年 6 月 26 日 17:00。招标 人将于 2026 年 7 月 9 日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 标人应自行关注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 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五、投标文件递交
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如有需要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踏勘现场费用及安全责任由 各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有疑问在提交疑问截止日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
标人或招标代理提出。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 年 7 月 16 日 09:30;
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 至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
4、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 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投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直播查 看,开标网址:http:****。
5、潜在投标人应根据自身软硬件及网络状况,须预留充足时间上 传投标文件以确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避免因投标文件过大或 临近投标截止时间发生网络拥堵等意外情况导致投标文件上传失败的 风险。开标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室。
6、招标人将在招天下招投标交易平台(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区****时间前 30 分钟使用腾讯会议号(371-356-237)进入开标直播群。本项 目的开标全过程将在腾讯会议中进行直播。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在 招 天 下 招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 网 址 :http:**** )、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http:****。
七、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