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数据局关于公开征求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的公告
全部类型四川遂宁2026年06月18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顺应政务信息化集约共享、安全可控的发展趋势,总结近年来我市数字化改革和项目统筹管理实践经验,我局对《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市数据局规划与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电子邮箱:****@qq.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附件: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宁市数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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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遂宁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面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直部门利用财政资金、政务云资源或公共数据资源,投资建设、升级改造、购买服务、运行维护的数字基础设施、共性平台、业务应用系统、数据治理及安全保障等项目。
政务信息系统包含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业务应用、监督管理、信息安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软硬件平台。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
市级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国有企业实施的使用财政资金、政务云资源或公共数据资源,用于履行公共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紧迫性审核,并经市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性、合理性后按程序实施。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实施。
县(市****
第四条【实施方式】项目主要有建设(含新建、改扩建)和购买服务(含运维、云服务、技术服务)两种实施方式。项目单位应依据需求稳定性、经济性及安全要求等因素合理选择。
建设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含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长期运行且运行期内需求相对稳定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根据项目单位要求高度定制化开发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既包含建设类内容又包含购买服务类内容的;因业务、数据等安全需要,不宜购买服务的,纳入数字政府项目支撑平台建设的。
购买服务类项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不属于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在使用期限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的服务费预算总额,明显小于通过建设方式产生的建设和运维经费总额,具有较好经济性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具有业务应用需求共性及标准化的特点,技术成熟度高、市场竞争充分的;项目建设内容不产生除数据资产外的其他资产的。
第五条【工作原则】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约节约,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安全可控、阳光廉洁”原则,推进与省市数字资源底座对接,鼓励一地创新、多地复用,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第六条【职责分工】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市****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财政资金保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资金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类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委网信部门负责统筹项目网络与数据安全监管。
保密机要部门负责安全可靠和商用密码应用的审核,监督管理涉密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及资金使用审计监督。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策划、申报、实施、验收、运维、资产管理及安全等全过程工作,承担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第七条【基本程序】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年度计划申报、立项实施审批、技术方案审查、财政预算评审、项目采购、履约验收、绩效管理等基本程序,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章 统筹规划与集约建设
第八条【基础设施统筹】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建设市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外网、数据资源平台及公共支撑能力(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等市级数字底座,推动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非涉密独立的数据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
第九条【行业与跨部门应用统筹】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行业统一规划,统筹整合本行业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妥善处理利旧与建新的关系,避免重复建设和业务分割。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建设的项目,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重复建设。
跨部门(单位)、跨系统、跨层级的共建项目,由牵头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会同参建单位开展联合设计、报批、验收及共管等程序。
第十条【集约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现有基础设施统筹集约建设,移动端服务应入驻全市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总入口,不再建设独立的移动政务应用。现有互联网移动端服务和入口逐步迁移整合至全市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原有服务和入口应逐步关停。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独立系统。各部门应将分散独立的系统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数据共享的“大系统”,对功能脱节、资源闲置、使用率低的系统予以清理关停。
第十一条【数据资源汇聚共享】项目应按要求规范开展数据采集、存储、治理、审核和更新,除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外,数据应及时全量汇聚至市级共享交换平台,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市直各部门(单位)应遵循“统筹协调、标准统一、依法共享、合理使用、安全可控”原则,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制度,可以通过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重复采集;不能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数据,经数据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通过采购获取,采购的数据应无条件汇聚至共享交换平台。
因特殊情况建设的独立系统,应在严格遵循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安全防护的前提下,规范有序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数据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必须遵守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资产权属】项目应清晰划分资产权属。软件开发项目须明确约定软件著作权、源代码等知识产权归项目单位所有。项目产生、汇聚的所有数据资源,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均归政府所有。未明确的,数据管理部门不予通过技术方案审查和前置验收核准,项目单位不得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全生命周期管理】所有非涉密项目应全口径纳入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动态管理,未接入的不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营运维经费。
第三章 需求论证与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需求论证】项目单位按照需求编制项目需求论证报告,充分听取服务对象和使用人员的意见,并组织用户和行业专家开展内部评审,经本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研究确定,并纳入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储备库动态管理。
重点信息化系统及重要信息化基础设施,跨部门、跨系统、跨层级的项目以及投资匡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非运维类项目,原则上应在需求论证环节征集汇总3家以上专业机构意见。需报省领导小组提级备案审查的项目,在方案设计环节还应按要求进行第二次征集意见。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
(一)中央、省、市有明确要求的;
(二)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紧急情况的;
(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申报实行需求计划管理,项目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按要求从已入库项目中提出本部门(单位)、本行业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计划,并与市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对接项目实施方式和资金来源。改建、扩建项目需由项目单位对前期项目开展第三方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申报及审查的重要依据,数据管理部门应对第三方后评价情况进行审查。
市数据管理部门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从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共享性、经济性、安全性等方面开展评估论证后,按建设、购买服务分别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清单和优先序建议,报市政府决策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六条【计划调整与补充】因紧急或特殊原因,未纳入年度计划但确需增补的项目,由数据管理部门履行信息化项目必要性、合理性、紧迫性等前置程序,并征求财政部门资金保障意见后,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入库后补充列入年度清单。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管理
第十七条【立项审批】纳入项目清单的建设类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后,按程序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审批。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择、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
纳入项目清单的购买服务类项目,前期工作达到规定要求后,项目单位应按程序进行入库管理。
已完成建设的延续性运维项目,明确预算保障并在运维期满前3个月完成服务评估及报备后,视为已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审批原则】
(一)优先实施:
1.中央、省、市部署的重大项目;
2.服务数字党建、数字政务、数字经济、基层智治等应用;
3.基础支撑平台、数据库、网络及标准规范项目;
4.“互联网+政务服务”“掌上办事”等项目;
5.资源整合及网络安全短板弥补项目;
6.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项目。
(二)不予审批:
1.新建非涉密机房、数据中心、私有云平台;
2.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的自建专网租赁项目;
3.应上云未上云的非涉密项目;
4.重复建设共性系统(如独立APP、公共支付等);
5.未承诺数据共享、未接入统一办公平台的项目;
6.需求不清、整合不到位、安全不到位的项目;
7.重复建设或原项目未验收的升级改造;
第五章 资金保障与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安排】项目资金主要包括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省市专项资金、单位年度预算资金等,资金安排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程序。项目单位不得以企业或下属单位代建、捐赠等方式实施。
新建项目在免费运维期结束后需安排运维经费、延续性运维项目到期需安排新一轮运维经费的,项目单位应结合市场情况、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对新一轮运维需求进行论证评估,合理提出项目运维需求,报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并及时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申报预算。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要求】财政部门按程序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运维经费进行审核后,按规定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统筹保障,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第六章 方案审查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方案编制与审查】纳入年度计划并完成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建设、购买服务等实施方式编报技术方案或项目服务需求方案,总投资在3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数据管理部门审查;30万元以下的报数据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至少包含建设方案、投资概算及安全合规说明,未备案的不予受理后续程序、不安排云资源、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二十二条【审查受理与分工】数据管理部门会同网信、保密机要、公安等部门成立联合审查组,按职能出具审核意见,数据管理部门汇总并出具最终审查结论。
第七章 建设及采购管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四条【建设采购实施】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及招标控制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涉及工程建设依法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采购实施】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含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超级管理员权限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并载明相关违约条款。同时应明确信创适配要求、安全保障责任、数据资源编目、软硬件资产清单等内容,并约定绩效评价结果与尾款支付挂钩。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类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合同中明确质保期或免费运维期。免费运维期原则上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免费运维期内,项目单位不得申请经费对项目进行改建或升级。
第八章 项目建设、验收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设与监理】项目单位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40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须引入监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重大调整】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开展建设,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调整,项目单位应事先报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履行调整审批程序。未经批准导致超概算的,不予受理事后调整。
对不涉及功能改造、容量提升、用途拓展,且不涉及核心功能模块或指标变更的,新增经费需求未超过原合同金额10%或30万元(以高者为准)的,项目单位应编制变更内容方案报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后按程序办理。超出范围的,应当重新履行备案、立项及技术方案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严重问题处置】项目出现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确因不可抗力难以继续的,项目单位可按程序申请项目终止。
第三十条【规范验收程序】建设类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通过项目单位初步验收后,应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并完成系统测试、资产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向数据管理部门申请开展履约验收前置核准。经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组织最终验收,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报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购买服务类项目待项目服务期满后由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验收,结果及验收资料报数据管理部门备案。
未按期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和政务云资源,不受理项目单位新增项目申请。
第三十一条【运维管理】项目运行维护实行项目单位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确定运行维护机构,做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上线、运行和下架停用等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鼓励类型相同、服务内容标准化的运维项目开展联合采购。
第九章 安全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安全“三同步”】项目应落实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同步规划、建设、运行安全系统,分级分类建立常态化安全防护和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测评估。
第三十三条【安全可靠】项目应符合安全可靠软硬件采购要求。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安全审查情况、硬件设备利用效率是项目报批和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等保与密评】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相关费用纳入预算。鼓励统筹集约开展等保测评、密码评估、软件测试等共性安全服务,降低采购成本。
第三十五条【安全整改】项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未到位前不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移政务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系统停用整合】对已无使用必要的、需要归并整合的、使用绩效差的系统,项目单位应按程序停用。对业务关联性强的系统,应合并整合。系统停用或整合前,项目单位应梳理系统运行所涉及的硬件、软件、数据等情况,形成拟停用或整合计划,经集体研究后即时向数据管理部门报备。对申报停用的系统,项目单位应做好数据备份、交接、清理,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置,正式停用后应将处置措施报数据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转移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统筹建设等原因需变更建设主体、管理主体的政务信息系统,应按照有利于日常使用、系统功能发挥的原则,按程序办理系统相关主体变更。原建设单位应梳理系统情况、变更管理理由、变更后建设主体、使用和管理主体、资源处置清单、数据及网络安全责任、运维调整等情况,形成变更管理方案,按程序移交使用。
第三十八条【提级推广】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化项目提级推广机制,支持部门、基层、企业开展数字应用创新,对取得成效的予以提级推广,给予资金、政策支持及产权使用收益分配。被提级推广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形成的项目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数据资源、数据接口、超级管理员权限等)提交上级单位按程序推广。
第十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绩效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项目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瞒报。
第四十条【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应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预算执行进度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算执行进度匹配情况进行监控,形成项目绩效监控报告按要求报送备案。项目绩效监控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已投入运行的系统,还应说明系统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新建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购买服务类项目开展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开展专项绩效自评价,按程序报送备案。
第四十一条【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采购、建设质量、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概算控制、数据共享、电子文件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数据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组织开展后评价,并适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建而不用、闲置浪费的低效项目及时纠正、调整、终止,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建设、购买服务和运行维护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责任追究】项目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批程序,违反项目批复要求的,违规将政务信息系统用于牟利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涉密项目】涉密信息化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其立项、方案审查、验收等环节由国家保密部门会同数据管理等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信息化部分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市数据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办法印发后6个月内,出台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审查指南,明确本办法中授权制定的各项具体标准、程序及文书模板。
第四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本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