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实训平台-NVH测量及数据处理实训系统采购(GXZC2026-J1-001123-GXDH)的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南宁2026年06月16日
质疑人:赛玛特传动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秀
授权代表人:陈俊成
联系电话:1381***5407
地址:北京市****
我司于****收到质疑人邮寄的《质疑函》,对新能源汽车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实训平台-NVH测量及数据处理实训系统采购(项目编号:****)项目提出质疑。对此我司给予高度重视,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论证和研究,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对于招标要求中技术要求1应用范围和要求(1)中要求实时振动和实时求噪声,并对实时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处理。以及3.1(10)中要求实时显示所采集通道的采FFT值。基于中标公司提供硬件清单和软件非同一公司开发,且SIMENS TESTLAB属于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该硬件设备无法和西门子软件对采集数据进行实时数据处理和显示所采集通道的FFT 值。
答复事项1:我司已将《质疑函》转交给被质疑人(即成交人苏州远方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其回函称:“本次所投硬件设备已完成软硬件适配联调,可与西门子Testlab软件数据互通,满足招标要求中的技术要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说明被质疑事项满足采购需求,视为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2:对于招标要求中技术要求 2.1 中(1)内容频率响应±2dB@20Hz to 10kHz,基于上海澄科官网资料,其频率范围内误差达+2到-3db,不满足招标要求。
答复事项2:经评审专家复核,被质疑人的响应文件中“技术响应偏离表”该参数写为无偏离,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该参数“竞标时需提供标定证书并明确响应参数”的要求,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3:对于招标要求中技术要求2.4中(2)内容:工作温度-20~55℃,存储温度-40~85℃,基于凌华科技PXES-2301官网指导手册明确给出该产品工作温度为0℃~50℃,存储温度为-40℃~71℃,不满足要求。
答复事项3:经评审专家复核,被质疑人的响应文件中“技术响应偏离表”该参数写为无偏离,但是“设备配置清单”中却是“工作温度-20~55℃、湿度 20%~80%RH 无凝露,存储温度-40~85℃、湿度 10%~90%RH 无凝露”,未响应采购需求,该参数响应自相矛盾;而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函》后回函称,本次投标设备原厂已升级核心零部件,完全匹配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说明被质疑事项满足采购需求,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4:对于招标要求中技术要求3.3中可以导入包含阶次信息.xml文件,基于simens 官方介绍无法支持该数据格式的直接导入。
答复事项4: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函》后回函称,西门子 Simcenter Testlab 支持基于ASAM传输标准、包含阶次信息.xml文件导入,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足以说明被质疑事项满足采购需求,视为质疑事项成立。
质疑事项5:对于招标要求4测试台架技术要求(4)中具备在传动系统周围安装麦克风的条件(含支架安装或其他合规方式);中标公司提供设备清单中未包含适配台架所需的安装设备如支架安装支架等。
答复事项5:被质疑人收到《质疑函》后回函称,投标设备清单已包含传动系统麦克风专用安装支架、固定配件及配套辅件,相关配件已列入整体供货范围,响应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6:公示报价中,苏州远方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软件为Testlab没有国内软件著作权。
答复事项6: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未针对软件著作权作相关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说明条款“9.本一览表中的技术参数及其性能(配置)为必须满足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当于或优于这些技术参数性能(配置)要求,不得出现负偏离项目,否则将被视为无效”,以及评审专家复核审查意见(详见附件),被质疑人的响应文件应为无效响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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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评审专家复核审查意见(签字).pdf (272.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