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藤县城区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交通信号灯系统等维护保养项目质疑答复函答疑公告(原标题:广西祥裕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藤县城区道路交通智能监控系统交通信号灯系统等维护保养项目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梧州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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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提出相关主体
质疑提出人:梧州市柏健工体文化科技中心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方式:****
二、政府釆购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采购项目名称:藤县****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三、质疑答复
质疑提出事项一:招标文件没有任何一点提及到,供应商报价低于投标限价的50%器要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
质疑提出事项二::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为****上午11点38分,要求做出报价合理性通知是下午13点44分,时间放在中午休息时间,且中间间隔了两个小时,明显不合理,应该二次报价完就立即让供应商做出不合理说明。
针对项目质疑提交说明:
1.贵公司本项质疑的提交违反政府采购质疑提交基本要求,属于非法质疑,不符合质疑受理规定。本次质疑中,贵公司共计提交两次质疑材料,****首次提交材料法定要件不全,仅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共计4页,有贵公司递交人员签名的质疑材料《签收条》及现场监控录像为证),第一次质疑提交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的规定。
2.****首次提交材料落款时间作假,实际递交时间为****,但是质疑材料落款时间为****,与客观事实不符。首次递交质疑材料时间有贵公司递交人员签字确认的签收条、现场监控为证。
3.贵公司对于质疑内容再次递交质疑材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定提起的无效的非法质疑。重复递交的客观事实依据有贵公司授权递交人员签字确认的质疑材料《签收条》及现场监控视频为证,已自认分次补材料、非一次性递交。
4.我方从未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未通知贵公司限期补材料,是贵公司主动二次补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的规定,质疑材料不允许分次补充材料,不允许拆分递交质疑,94 号令仅投诉环节规定行政机关可书面一次性通知补正,质疑无行政机关主动补正、分次收材料的法定规则,贵公司明知首次缺材料,未在首次递交时一次性备齐,自行分两次报送,违背一次性提交质疑材料法定规则。且第一次递交缺乏质疑材料原件,彩色复印件未加盖公章,不符合法定受理要件,不算有效提起质疑,不计入受理、不启动答复期限。而第二次材料属于自行补正,不认可二次补齐材料为有效首次递交,我公司依法不予受理。
综上,关于质疑提交本身,贵公司质疑提交本身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非法质疑,相关质疑诉求不予支持,仅对贵公司质疑函中存在疑惑问题作出如下答复:
质疑答复一:
1.贵公司关于招标文件没有任何一点提及到供应商报价低于投标限价的50%需要做出报价合理性说明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制作页面,我公司已设置明确、显眼提醒,具体如下截图:
2.以上截图可见,关于异常低价审查要求,在投标文件制作时已经直接将提示放在投标总价下方第一行,并且通过加黑字体,增加重点符号,增加提示信息内容底色三重提示进行重点标记,整个提示页面篇幅占整个报价填写页面篇幅达到三分之一,已经远超一般招标文件中提示页面篇幅比例。关于异常低价审查的提示我公司已经完全执行文件相关要求规定,能做到的提示已经做到极致,但是贵公司依然未注意到上述提示。且异常低价审查相关要求也仅仅是要求进行澄清处理,完全未设置直接废标,未作为强制项,完全不形成限制。贵公司该项质疑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质疑答复二:
1.贵公司认为在所谓的【午休时间】系统发澄清通知导致贵公司未回复被废标,属于完全无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澄清、说明提起规定的、毫无依据的信口开河,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规定,各项澄清和说明的提起时间为【进行审查时】,现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87 号令》无任何法条限制评标委员会午休期间发送澄清通知,招标文件亦无相关时限约定,贵公司认为所谓的【午休时间】里不能发送澄清通知,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2.贵公司主张“中午不能发澄清、故意午休时点发通知设置障碍”未依法承担举证责任,属于缺乏事实依据的非法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贵公司完全未依法举证到底有哪一条规定禁止在所谓的【午休时间】不能发出澄清通知,依照贵公司只管指责不管举证的该项质疑提起,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3.午休属于供应商自身作息安排,不是拒收、不查看评标系统的法定免责理由;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澄清通知的发起是【进行审查时】的前提下,供应商有义务在评审过程中关注电子评标系统评审通知,不能以个人午休习惯对抗法定评审程序;贵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法做无效投标(废标)处理,程序完全合法。贵公司在质疑函中才另外补交的价格说明,不能作为评审结束后改变评审结果的依据。
综上,关于质疑提交本身,贵公司质疑提交本身不符合法定要求,属于非法质疑,相关质疑诉求不予支持。关于贵公司所提质疑1和质疑2,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依法举证属于非法质疑,不能成立,所以诉求经我司与采购单位研究确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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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32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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