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采购的服务主要范围包括为学校所属范围内(含外租区****
全校范围内(包含外租区域)
(一)服务范围
1.日常维修维护:
负责以下设施设备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和巡查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调节、调试、疏通、清洗、更换易损件等):
(1)给排水设施:给排水管路及配套设施设备;
(2)电力设施:供电线路和电器及配套设施设备;
(3)木工设施:木工设施设备及相关配件;
(4)其他日常维修工作。
2.零散维修工程
(1)室内外地面面层维修;
(2)房屋墙体维修维护;
(3)房屋设施设备拆装等。
3.负责校内零星搬运工作。
(二)服务标准
物业公司进驻后,人员配置原则是精干高效、一专多能,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尽量减少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效率。要加强日常巡视,重视夜间及节假日的应急故障处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校域内的所有生活用水、排水管道、电源线路、电器设备、门窗桌椅等设施设备制定合理的巡查计划。协助学校做好节水节电节汽等节能工作及禁烟工作,每天巡视公共区****
1.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维修人员须持证上岗,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2.设备良好,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3.制订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管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4.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5.无火灾及安全隐患。
6.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
7.排水系统通畅,无积水、浸泡。
8.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
9.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三)人员管理标准
1.着装要求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统一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含物业标识的制服。
(2)工作期间物业制服不准与便服混穿。
2.行为举止要求
(1)工作期间禁止吸烟、饮酒,严禁酗酒。
(2)要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
3.岗位纪律
(1)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范围开展物业维修服务工作,不准超越职责权限。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准做与维修服务无关的事情。
(3)不准脱岗、空岗、不准迟到、早退。
(4)遵守客户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单位内部的机密事项,不准随意打听、记录、传播。
(5)要爱护公物。
(6)有重要情况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不准迟报、漏报、隐瞒不报。
(7)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工作。
(四)人员配置及岗位要求
1.人员配置(8人)
(1)项目经理1名,年龄35--55岁,须具备三年以上的物业管理经验。
(2)电工2名,年龄20--55岁,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压电工作业)、电工职业资格证书(四级或以上)、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3)管道维修工2名,年龄20--55岁,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并持有电焊技工证。
(4)木工2名,年龄20--55岁,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其他维修人员1名,年龄25--45岁,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2.岗位要求:
(1)电工:
①学校室内外配电箱、开关箱、插座箱每月巡查一次,检查箱内开关、仪表、线路运行是否正常,压线是否紧固,每半年除尘、保养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②学校电开水炉、饮水机的维修、维护、保养,定期除垢一次;
③学校路灯巡检,保障路灯正常运行(对所有破损、短路进行修复和维护)
④学校室内外照明设施、电源插座、风扇、排风设施、应急灯、疏散灯、紫外线灯、灭蝇灯等及线路维护、维修更换、安装(不含新建改造工程安装),每月巡查一次(特殊区****
⑤学校新增用电设备时,按照技术要求提供电源(新建、改造工程、大型设备除外);
⑥为校外施工单位提供临时用电,并监督用电安全。
(2)管道维修工:
①管道井、设备层每月巡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检查管道设施运行,清理室内卫生;
②对公共区、重点区域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制定巡查计划,每周全面巡视一次,其它区域每月全面巡视一次,每年保养一次,并作有记录和汇总分析;特殊时期,根据学校要求进行巡查(如创城等)。
(3)木工
①精通物业日常木作维修:门窗(木门、防护门、塑钢窗)修配、锁具、合页更换调试、柜体置物架维修加固、吊顶木棉破损修复等。
②熟悉各类木材、板材、胶黏剂五金配件特性,能合理选材完成维修,降低材料损耗;
(4)其他维修人员
门窗五金修配、墙面、地面小面积修补、玻璃更换、晒衣架维修等。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一年。服务期满,采购方严格按照合同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达到采购方服务标准,在不高于本次中标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可以续签采购合同,续签合同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