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管道长度、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出租方、承租方应于竞价成交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中明确的金额支付3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3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3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3、承租方需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将押金(100000元)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承租方支付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履约期满后或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时,承租方需付清相关费用,并由出租方对通讯管道、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有损坏或丢失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或予以赔偿。如承租方全面履行了租赁合同约定,则出租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至承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能履行《租赁合同》约定,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情形时,出租方相应扣减或不予退还押金。 4、标的交接:出租方在收到3年总租金、押金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根据合同约定,与承租方办理完毕房屋移交。 5、承租方对承租的通信管道及设备用房仅享有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不得擅自转租、转借、抵押、质押,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及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出租资产。承租方需自行出资布放通信光缆和通信设备,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标的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物业、施工、设备维护、安全防护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出租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合法经营、规范运维,接受出租方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出租方提出的问题。 7、承租方在进行光缆布放、设备安装等施工前,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施工过程中需规范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发生交通事故、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第三方损失的,均由承租方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费用。 8、承租方在施工和日常维护过程中,必须对公路设施及现有光缆成品进行妥善保护,不得损坏公路路面、防护设施及现有通信设备;若因施工需要开挖护坡或其他公路附属设施,需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需及时恢复原状,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因自身原因申请退租,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双方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缴纳的租金不予退还,同时承租方需承担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 10、对承租设备用房的使用要求:本次出租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承租设备用房的维修要求:在租赁期间,房屋主体结构由出租方负责维修,其他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房屋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出租方将成交房屋正式移交承租方后,因房屋设施造成承租方财产损失的,承租方自行承担损失。 12、承租设备用房的改善要求: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如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保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符合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承租方如有装修的需求,需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并且取得相关装修手续后装修,承租方应依法自负费用并办理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施工申请、消防验收、设计报审等)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出租方予以必要的协助)。经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后的装修设计方案非经审批机关批复不得修改。 13、承租相关其它条件以出租方、承租方最终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但公告中公示的内容作为租赁合同的组成部分,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14、承租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租赁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