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共计 1 个包组,包号为 001 。包组内不允许缺项。
履约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当年供暖期前完成改造,并在改造验收完成后提供10年能源托管服务。
履约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及条件:每年10月1日前,采购单位收到中标人提供的等额发票后一次性支付一个年度的能源托管费用。
注:满足付款条件后应即时付款,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背景:该项目位于沈阳市****
服务清单
一、改造方案
拆除锅炉房内原有燃气热水锅炉一台、循环水泵2台及其全部工艺管网、电气、阀门仪表等附属设备、设施,新设 0.35MW 燃气热水锅炉两台,具体设备明细、参数要求详见下表(应符合或优于下表参数要求)。
本项目的设备购置、安装、系统改造等相关工作及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安装改造必须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安全行业及辽宁省现行有关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设备间热源系统配置表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额定参数 | 数量(台/套) |
| 1 | 燃气热水锅炉(低氮燃烧器) | 0.35MW,75/55℃,0.4kw | 2 |
| 2 | 一次网循环水泵 | 40m3/h,H=17,3kw | 2 |
| 3 | 膨胀水箱 | 1m3 | 1 |
| 4 | 全自动软水机 | 1t/小时 | 1 |
| 5 | 板式换热器 | 30㎡,700kw,一次侧75/55℃,二次侧60/50℃ | 2 |
| 6 | 二次网循环水泵 | 44m3/h,H=32,7.5kw | 2 |
| 7 | 锅炉控制系统 | PLC控制+远程调控+水泵连锁+燃气泄露报警 | 1 |
二、改造效果
改造后须保证锅炉房内供暖系统耗气运行成本不高于16.27万元/年,年节约运行成本2.2万元/年,10年累计节约成本不少于22万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该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能源费用托管型,托管金额预算:18.4万元/年,合计184万元,其中能源价格按3.98元/立方米计算。
综合能源公司对供热系统进行建设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采购人(以下称“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能源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合同期内,由综合能源公司负责保障供暖系统达标运营及成本费用;包括系统维修保养费用及税金,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及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并保证项目资料齐全、功能完善、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综合能源公司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能源托管收费方式
(一)托管费用:托管期内按照中标价格及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向综合能源公司支付用能费用;
(二)托管期内综合能源公司负责保障供暖系统达标运营及成本费用;包括燃气费、维修保养费用及税金;
(三)合同有效期内,遇能源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双方协商后执行;
(四)每年10月1日前,用能单位收到综合能源公司提供的发票后支付等额费用。
五、设施维护管理
(一)在供热期间,供热系统运行正常状况下,供热单位应保障室内温度满足地区规范或双方协商;
(二)供热单位应当对其投资界面内的供热设施定期进行清洗、维修、养护,保证安全运行,维修人员应掌握采暖设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供热期间,对供热报修请求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理,对投资界面内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四)供热单位需至少提供7*8小时热线服务,投资界面内的供热设施跑、冒、滴、漏的,须在2小时内赶到现场,其它投资界面内的供热设施报修事件要在30分钟内与用户取得联系,约定处理时间,并不超过4小时内赶到报修现场。达到现场后,对故障迅速进行调查分晰,查明原因后立即处理,直至故障排除,并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
六、其它要求
(一)为满足系统正常运行,如设备匹配有其他调整,需增加清单外的设备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另行增加合同额。
(二)托管期内,建筑物室内供暖温度应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标准。
(三)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采购人单位财产,保守采购人单位秘密,服从采购人管理。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人应负责赔偿。
(四)中标人不得以采购人的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且由此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各级部门对已完成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审计和监督工作。
(五)中标人在托管期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家、省、市****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后当年供暖期前完成改造,并在改造验收完成后提供10年能源托管服务。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