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兴安县中医医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配套家具采购项目 (GLZC2026-G1-250024-GLSZ)的质疑答复函
全部类型广西桂林2026年05月22日
质疑人: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文俊 联系电话:159****7088
邮编:541004
地址:桂林市****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点击登录查看整体搬迁建设项目二次装修及能力提升工程配套家具采购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14:3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以来的CMA检测报告,其中包含原材料塑粉,要求符合“HG/T 2006-2022《热固性和热塑性粉末涂料》、GB/T 35602-2017《绿色产品评价涂料》、GB/T 1740-2007《漆膜耐湿热测定法》等标准”。但该类产品配方、性能迭代较快,4年周期的检测报告无法客观反映投标产品当前实际质量状况,时效设置过长,不符合产品特性及政府采购质量管控要求。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时效过长的检测报告要求,无法有效核验投标产品现行质量标准,存在不合理性,损害我单位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
质疑事项2:货物采购清单第7项“直饮水一体机”,参数第5点“出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经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未查找到该条水质标准。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由于无法查询到该项参数要求的标准,对潜在投标人来说没有投标指导意义与参考基础,存在倾向性特定投标人的嫌疑。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中针对原材料西皮部分,要求“符合:GB/T16799-2018《家具用皮革》、WS/T650-2019《抗菌纺织品抗菌性能评价》、QB/T2725-2005《皮革气味的测定》、GB/T22885-2008《皮革色牢度试验耐水性色牢度》、GB/T22886-2008《皮革色牢度试验耐水渍色牢度》、QB/T5253.1-2018《家具用皮革第1部分:沙发革》、QB/T5067-2017《家具用皮革撕裂负荷的测定》、QB/T4672-2014《家具用皮革耐黄变性能要求》、QB/T2710-2018《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抗张强度和伸长率的测定》、GB/T22930.2-2021《皮革和毛皮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24种金属元素》、HJ507-200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皮革和合成革》等标准”,其中:QB/T5253.1-2018《家具用皮革第1部分:沙发革》,经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同样编号的标准名称为:《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沾污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马丁代尔摩擦法》;其中QB/T4672-2014《家具用皮革耐黄变性能要求》,经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同样编号的标准名称为:《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黄变的测定》;其中GB/T22930.2-2021《皮革和毛皮重金属含量的测定第2部分:24种金属元素》,经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std.samr.gov.cn/)”查询,同样编号的标准名称为:GB/T22930.2-2021《皮革和毛皮 金属含量的化学测定 第2部分:金属总量》。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一条“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第八条“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1.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检测报告时效条款予以调整,建议将检测报告要求修改为近2年/近1年内出具的有效CMA检测报告,保障各供应商公平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2.要么具体列明该出水水质标准的具体内容,以便我们能在投标时有据可依,可查。要么删除掉此项参数要求,以公告形式发出,做澄清说明;
3.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重大纰漏,请贵方针对错误内容作出解释或更正,以公告形式作出澄清。以便我们能在投标时有据可依,可查,保证本次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 2022 年1月1日以来的 CMA 检测报告(含原材料塑粉),且报告需符合 HG/T2006-2022、GB/T35602-2017、GB/T1740-2007 等标准。
该设置旨在保障投标产品质量的真实性、稳定性与可追溯性。要求“****以来”的报告,是在充分兼顾产品特性与供应商实际投标便利性的基础上,设定的合理期限,并非强制要求****以来的报告,近1-2年内出具的有效报告均被接受。
此条款面向所有潜在的供应商统一适用,无任何倾向性或排他性限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引用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反渗透处理装置》,为2001年原卫生部(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涉水产品卫生行业技术规范,是我国反渗透类直饮水设备开展卫生安全评价、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法定强制检测依据,真实有效。
该文件属于卫生行业内部管理规范,无国家标准(GB)或卫生行业标准(WS/T)编号,因此未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该设置不影响供应商依据该规范制作投标文件。
本项目招标文件引用该规范,系为保障出水水质安全、符合国家卫生监管要求,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统一适用,未设置任何倾向性或排他性条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不存在对特定投标人有倾向性的情况。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
经核查,招标文件中皮革相关标准存在编号与名称对应错误:
1.QB/T5253.1-2018 正确名称为《皮革物理和机械试验沾污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马丁代尔摩擦法》;
2.QB/T4672-2014 正确名称为《人造革合成革试验方法耐黄变的测定》;
3.GB/T22930.2-2021 《皮革和毛皮 金属含量的化学测定 第2部分:金属总量》。
我单位认可该质疑内容,将对上述错误标准名称予以更正并发布更正公告,确保采购文件准确规范。
因此,该质疑事项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2不成立,质疑事项3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做相应更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兴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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