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招标公告(原标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对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全部类型宁夏固原2026年05月21日
债务企业名称: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所在地:固原市原州区
债权总额:230,547,243.50元
一、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一)债权资产基本情况
点击登录查看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30,547,243.50元。其中:本金134,349,706.21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迟延履行金95,383,178.29元,其他垫付费用 814,359.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1.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固原市****
(二)债务人基本情况
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402;注册资本:5000万,法定代表人吴继传,成立日期:****;住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经营范围:专业市场开发;建筑材料、五金、机电设备、汽车配件销售;市场管理服务;登记机关: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股东:吴继传持股60.94%、张志能持股14.88%、方志松持股13.95%、施长峰持股10.23%。现企业基本处于停业状态。
(三)担保人基本情况
抵押人为天和置业公司及周满芬、施长峰、叶海燕、陈飞、王德青、吴继传。
保证人情况如下:
章文华(最终未判决):女,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胡连柏(最终未判决):男,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吴继传:男,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张志能:女,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陈飞:男,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叶海燕:女,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施长峰:男,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周满芬:女,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方志松:男,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四)诉讼执行情况
因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中方志松等四人提出签字鉴定,经法院委托重庆西南政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9]鉴字第2780号司法鉴定意见:
1.现有样本条件下,无法判断标称签订日期为“****”合同编号为“****”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件第7页上“乙方(盖章)”处“方志松”署名字迹是否方志松本人书写形成;认定上述“方志松”署名字迹同部位的押名指印是方志松右手食指指纹捺印形成。
2.现有样本条件下,无法判断标称签订日期为“****”合同编号为“****-2014年固原(保)字0027号-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件第7页“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两处的“叶海燕”署名字迹是否叶海燕本人书写形成;认定上述“叶海燕”署名字迹同部位的两枚押名指印是叶海燕右手食指指纹捺印形成。
3.现有样本条件下,无法判断送检标称签订日期为“****”、合同编号为“****0-2014)固原(保)字0271号-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原件第7页“乙方(盖章)”处“章文华”署名字迹是否章文华本人书写形成,也无法判断上述乙方(盖章)处“胡连柏”署名字迹是否胡连柏本人书写形成。
4.现有样本条件下,无法判断送检标称落款日期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上“确认人”处“章文华”署名字迹是否章文华本人书写形成,认定同部位“章文华”押名指印不是章文华手指指纹捺印形成;现有样本条件下,无法判断上述《送达地址确认书》原件上“确认人”处“胡连柏”署名字迹是否胡连柏本人书写形成,也无法判断同部位“胡连柏”押名指印是否为胡连柏手指指纹捺印形成。
上述担保人中主要是章文华、胡连柏,既无法判断是否本人签字,也无法判断是本人指纹,其他担保人并不否认担保事宜。
****,宁夏高院下发(2018)宁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 元,利息、复利及罚息 ****.94 元( 计算 ****),并支付自****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2.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享有以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固原市****
3.如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上述借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享有以被告周满芬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B房地产,陈飞抵押的房地权池字第021196B号房地产,施长峰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B号房地产,叶海燕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B号房地产,王德青抵押的房地权池字第****B号房地产,吴继传抵押的房地权证池字第****B号、房地权证池字第****B号、房地权证池字第 ****B 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对本案借款本息在16000万元最高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包括在16000万元最高余额内)。
5.被告周满芬、陈飞、施长峰、叶海燕、王德青、吴继传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7.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359元,章文华、胡连柏预交的鉴定费27600元,鉴定工作外出费用6759元,均由被告固原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吴继传、张志能、方志松、施长峰、周满芬、陈飞、叶海燕负担;方志松预交的鉴定费11800元由方志松负担,叶海燕预交的鉴定费11800元由叶海燕负担。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宁执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固原中院作出(2022)宁04执8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
目前已申请恢复执行。
(五)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抵押物主要位于固原市原州区“西兰银物流园区国际汽贸汽配城”,交通便利,商业氛围较好,具备投资价值。
(六)瑕疵披露
不排除有部分抵押物被占用、顶账等情况,详细情况提请买受人自行了解。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处置方式:单户转让。
四、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至****。
五、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徐经理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宁夏银川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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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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